4、您知晓并同意,100个集分宝可抵1元人民币。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有权随时通过在淘宝平台经营者或/及支付宝网站上发布公告变更前述抵扣标准。
5、您同意,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有权基于法律法规要求及风险防范需要而要求您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号等)。您应自收到提供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向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提供。
6、您保证每个月向集分宝企业开具需结算或已结算的集分宝对应金额的发票,具体开具时间为次月15日前。发票内容依据商户的经营范围开具,但备注中必须有“集分宝”字样。发票开具主体为公司全称(企业商户)或个人姓名(个人商户)。如有特殊原因且经得集分宝企业同意可延迟一个月出具。如您不按时将发票送达集分宝企业的,集分宝企业有权随时要求支付宝从您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中扣除相当于应开发票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发票请邮寄至以下地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2楼小邮局
收件人:“集分宝”财务部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四、互联网支付服务
就互联网支付服务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由您与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做如下特别约定:
1、您知晓并同意,您签署本协议时即代表您将依照本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及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网站公布的规则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如您另行签署了《互联网支付服务协议》,对互联网支付服务的约定应优先适用《互联网支付服务协议》。如您未签署《互联网支付服务协议》,则就互联网支付服务使用的专项约定优先适用本协议约定。本协议与《支付宝服务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宜,均以支付宝网站所不时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及相关附属规则及淘宝平台经营者网站公布的规则及您另行签署的相关协议为补充。
2、您认可,您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的记录数据、交易金额数据均以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软件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3、互联网支付服务使用规范
您同意并保证,在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时应严格履行如下约定:
(1)您应本着“遵纪守法”的原则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任何有违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所禁止的产品/服务的销售。
(2)您应本着“审慎交易”的原则了解并遵守与支付宝合作的银行卡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联、VISA、MASTER、JCB、AMEX等)、银行、小贷公司及其他合作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行有效或后续变更、新增的规则,具体以涉及的互联网支付类型为准)。
(3)您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使用本服务,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套现”交易;或从事产品订购页面(“淘宝卖家服务-互联网支付服务”页面)说明中明确的
暂不开放类目的产品/服务的销售,亦不得违规将暂不开放类目的产品/服务发布在开放类目下使用本服务,暂不开放的类目以订购页面实时公布的信息为准。
(4)您应本着“了解买家”的原则妥善保留与本服务相关的一切凭证,上述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订单号、买家姓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所购商品或服务内容、收货地址、收货人签收单、发货记录、物流凭证、交易过程中的阿里旺旺聊天记录(包括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变更等可以证明实际履行与双方的约定一致的信息)等。同时,您须有效约束您委托的物流机构送达您的交易物品时的签收标准:即明确须为您的买家本人签收,如您的买家委托他人代收的,签收凭证中须有授权证明及“**代**收货”的字样。您应自交易成功之日起将上述一切凭证至少保存两年。 4、互联网支付服务涉及交易风险的特别约定
(1)您同意,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和维护淘宝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在任何互联网支付服务涉及的交易中,如支付宝认为交易存在异常或风险的(例如存在交易的支付宝账户或银行卡被他人盗用等非授权交易、“套现”交易
等),有权不经通知而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控制风险,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取消交易,并将买家已支付的交易款项退回;如前述交易款项已支付至您的账户的,支付宝有权从您的账户中扣除;2)止付交易款项;3)暂停或停止向您提供相关互联网支付服务或者支付宝为您提供的其他服务。
对于上述第2)和3)项的限制措施,如支付宝根据您提供的或支付宝掌握的证据判断上述风险已解除或得到合理控制,支付宝将解付款项或恢复提供相关互联网支付服务或其他服务。
(2)在支付宝邮件通知您与买家的交易存在风险时,您有义务配合支付宝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发货、向物流公司召回已发出的货物及提供相关凭证(详见本协议本条第6项第(4)款约定,下同)。
(3)您同意,当您的交易款项中涉及非授权交易、“套现”交易的,支付宝可能会采取本协议本条第7项(1)约定的措施以处置您支付宝账户内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可能产生的银行卡组织仲裁费用)。您应在收到支付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