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现状及思考(草)

2019-08-31 17:07

浅析当前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现状及思考

欧海平

【摘要】从1988年至今,建设工程监理作为一种先进的工程管理模式引入我国,它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建筑工程造价、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了监理、业主和承包商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监理单位作为三大主体之一,既要重视“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四大控制,又要作为工程建设中最主要的协调者和管理者,协调好与业主、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工程建设预定的“质量、投资、进度目标”的实现。但由于监理工作存在的制度缺陷和不足,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阻碍了自身的发展,急待我们进行改善,使之能更好地为我国建设发展服务。

【关键词】监理;现状; 问题; 思考

工程建设监理是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它包括了建设前期的工程咨询,建设实施阶段的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直至建设后期的运转保修在内各个阶段的监督与管理,也包括了工程物资、设备的监督管理。但现阶段工程监理“名不副实”,难于充分发挥作用,无论是业主、施工单位还是监理企业内部都普遍存在着对工程建设监理认识上的一些误区,本文试探讨当前工程监理的现状、主要问题及思考。

一、工程监理工作发展取得的成绩 1、建设监理法规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建设监理的法规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并逐步得到完善。主要表现在:①明确了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建设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受到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障,确立了监理单位市场主体地位。②制定了监理队伍的市场准入规则。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监理工程师考试与注册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开展监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和资格条件。③监理工作开始走上了规范化轨道。2000年12月,建设部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至今已先后多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系统全面规范监理工作提供了保障。④初步形成了监理取费的价格体系。⑤进一步明确了监理对象。

2、建立了一支初具规模的监理队伍

全国现有监理企业上千家,并按甲级、乙级、丙级进行分类。全国监理从业人员30万多人,经过全国统一培训的达15万余人,取得执业资格证书65万余人,其中注册的达5万余人。监理涉及的范围有工民建、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石化、化工、铁道、机械、煤炭、建材、邮电、通讯、地基基础、园林绿化、环境保护、轻纺、古建筑、家居装饰等专业,基本上覆盖了建设工程的各个领域。

3、创造了一批优质名牌监理工程

实施监理的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普遍得到了保证。如上海杨浦、

京九铁路、上海、广州的新国际机场;岩滩、二滩、小浪底、亚龙湾等大型水电工程等比较典型的名牌监理工程。

4、监理工作逐步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颁布后,多数监理企业制订了本企业的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实施监理。一些监理单位通过ISO9000认证后,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操作,管理程序化、报表制度化,人员职责明确,工作秩序井然。许多地方的监理企业还做到统一着装、统一使用监理标志,规范化程度大大提高。

二、工程监理工作的存在问题 1、对建设监理的认识问题 1)监理角色的认识

部分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自己花钱委托聘请的,监理人员应该完全按照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去开展工作。这显然与国家和建设部有关法律、法规及通知精神相违背。监理单位应该是建筑市场中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监理人员应该以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去处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问题,不得依附和偏袒任何一方。

部分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检查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而对施工单位的其他工作和事情则无权干涉。然而,按照现行的法规和条例规定,监理人员有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有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有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有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开工审批的权力,有对施工测量成果、工程材料构

配件和设备审查的权力等相关权力。

有人认为,监理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监工”,应该整天呆在现场,把主要精力放在按照规范和设计图纸保证具体的施工操作质量上。而事实上,旁站监督和检查只是施工监理工作中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而不是监理的全部工作。监理的工作内容应包括“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质量、投资、进度、安全四大目标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参建各单位间的关系协调。

2)对监理责任的认识

部分业主认为,只要是委托了监理的工程,工程所有责任全由监理单位承担,工程一旦出问题,就将责任归咎于监理人员。事实上,工程质量是施工单位干出来的,而不是监理单位“监”或“检”出来的。这么说,并不是开脱监理的责任。因为影响工程建设的潜在干扰因素很多,而这些因素并不是监理工程师所能完全驾驭和控制的。监理工程师只能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尽量避免这些干扰因素对建设目标的影响。但监理人员应对自身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失职或未尽职的过错行为承担不作为责任,监理单位应对业主负责。即监理工程师如果发生失职或未尽职的过错行为,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从当前建设市场形势看,监理人的责任确有逐渐增大的趋势。主要表现在:①部分行为不规范的业主推卸责任的倾向比较明显。②施工企业进入改制转型期,实力强的施工单位向总承包管理公司发展,将劳动力密集的工种甩出;同时,大量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充斥施工一线,建筑队伍的整体素质下滑。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加强监理责任的倾

向。

2、监理范围和授权问题

长期以来,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体,习惯于掌握工程建设的控制权。即使在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后,建设单位仍然留恋工程建设投资控制权,形成了监理单位对工程没有实际控制权。

目前,很多业主把监理当作质量检查的工具,仅给监理人员授予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权,不愿授予或部分授予监理投资、进度控制权(尤其是投资控制权)。业主出于自身的考虑,有些项目,监理即使被授予投资控制权,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也是流于形式,离真正意义上的“控制”还相差甚远。监理单位成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夹心”,监理单位有责无权,难以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控制管理,地位尴尬。

只授予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权的工程,监理人员控制质量的难度就要高于实施全面监理的工程。这是因为业主未授予监理投资控制权,承包商拿工程款不需经过监理批准,不管工程质量优劣都一样能拿到钱,导致监理人员也不能很有效地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没有实施全面监理的工程,进度控制往往不能落到实处,往往会降低监理人员多提投资控制的合理化建议的积极性。因而也就影响了业主的投资效益。倘若业主授予监理投资控制权,只对检验合格的工程签发付款通知书,监理工作就不会那么吃力,监理人员就可以运用经济手段来约束施工单位的行为,从而更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全方位、全过程的建设监理,应该是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项目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这才是最科学的。然而从我国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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