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在审批时效内予以退回,请各经办行按要求补充后再申报。
六、统一资料录入的要求。
(一)客户经理在录入贷款申请时应当将能够录入的资料全部录入,而不是仅仅录入打“*”的栏目,一是避免一些字段未录入影响客户评分;二是避免影响贷款流程的终审,形成不必要的流程往返。
(二)对有保证或阶段性担保的贷款,应当在担保方式中勾选“保证”担保方式,并同时录入保证合同信息;如个人住房贷款和商用房贷款,担保方式一般采用“抵押+阶段性担保”。
(三)客户经理在流程上报意见中包含(不限于)以下字段: 1、非循环功能类贷款:应当包含“经调查核实,贷款资料真实、合法、有效,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质押担保)足值、合法、有效,同意向借款申请人×××(姓名)发放×××(品种)贷款××万元,期限××年,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为×××,支付方式为××××,请领导审批。(调查人联系电话××××)”。
2、循环功能类贷款:应当包含“经调查核实,贷款资料真实、合法、有效,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质押担保)足值、合法、有效,同意向借款申请人×××(姓名)发放循环贷款,总额度××万元,循环使用期限××年,贷款利率、还款方式、支付方式根据单笔提款申请确定,请领导审批。(调
-6-
查人联系电话××××)”。
(四)专职审查人员在流程中的审查意见应当包含(不限于)以下字段:
1、非循环功能类贷款: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利率、还款方式、支付方式、放款前提条件等。
2、循环功能类贷款:贷与不贷、授信额度、循环使用期、放款前提条件等。
其中放款前提条件应包括(不限于):
①与借款人申请人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妥合法、合规、足额、有效的抵押和担保手续;
②逐笔贷款提取时,借款人应当签署《个人循环贷款提款审批表》和借据,按《个人贷款循环使用管理办法》提供相应资料;
③逐笔贷款提取时,须满足相应贷款品种信贷管理要求; ④贷款资金的使用须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七、个人贷款申报流程
(一)根据《关于2010年度基本授权的通知》(工银湘发[2010]48号)文件要求,省行对个人信贷管理系统(PCM2003)审批流程流程定义如下:
-7-
贷款调查岗(第一调查人)经办行贷款调查岗(第二调查人)省分行审批权限权限综合岗分部审批权限个人贷款审批中心审批岗(专职审查人)根据省行授权专职审查人对个人一手购置住房贷款有30万元的审批权限审批岗(贷款业务属地行审批分部有权审批人)签批岗(有权签批人)审查岗根据总行2010年授权文件附件一第十五条第5点“对于超过一级分行辖属营业部、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权限的公司客户、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信贷业务,一级(直属)分行授信审批本部的有权审批人可在自身权限内最后审批,不再与一级分行辖属营业部、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双签。”审批岗省分行审批岗
(二)经审批部门审批退回的贷款流程应当直接报原审批人,不再报“个人贷款审批中心”的“综合岗”。(含重走流程贷款)
八、其他事项
个人贷款专职审批人因工作需要、年休假、病(事)假等需要休假的,应当遵循我行请休假制度。休假表须经分部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后,扫描发邮件给省行指定人员,由省行在PCM2003系统中设置休假人员为“不在岗”状态。
特别说明,对于总行新推出的产品、新要求,省行将陆续出
-8-
台后续的业务指引。
附件:1、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审查审批要点
2、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审查审批要点 3、个人商用房贷款审查审批要点 4、个人经营贷款审查审批要点 5、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审查审批要点 6、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审查审批要点 7、个人自用车贷款审查审批要点 8、个人商用车贷款审查审批要点 9、个人信用贷款审查审批要点 10、个人小额贷款审查审批要点 11、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12、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谈话笔录 13、个人商用房贷款申请表 14、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表
15、中国工商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申请表 16、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申请表 17、个人汽车贷款申请表
18、《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 19、个人小额贷款申请表
20、个人小额贷款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9-
21、调查报告撰写格式及要求 22、收入认定意见的要求及格式 23、个人收入证明 24、借款人电话联系表 25、抵押承诺书 26、委托扣款授权书 27、诚信保证书 28、不动产登记核实书 29、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30、二手房交易监管资金划转付款委托书 31、房屋出售授权书 32、贷款用途声明书 33、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
34、中国工商银行抵押核实书(个人版) 35、中国工商银行核保书(个人版) 36、承诺书(适用已出租房屋承租人承诺) 37、未婚声明书
38、个人贷款业务商户联保协议(2010版) 39、担保承诺书(适用于自然人保证)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