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村庄垃圾应及时收集、清运,保持村庄整洁。
5.1.2 村庄生活垃圾宜就地分类回收利用,减少集中处理垃圾量。
5.1.3 人口密度较高的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在县域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宜推行
村庄收集、乡镇集中运输、县域内定点集中处理的方式,暂时不能纳入集中处理的垃圾,可选择就近简易填埋处理。 5.1.4 工业废弃物、家庭有毒有害垃圾宜单独收集处置,少量非有害的工业废弃物可与生活垃圾一起处置。塑料等不易腐烂的包装物应定期收集,可沿村庄内部道路合理设置废弃物遗弃收集点。
5.2 垃圾收集与运输
5.2.1 生活垃圾宜推行分类收集,循环利用。
5.2.2 垃圾收集点应放置垃圾桶或设置垃圾收集池(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每个村庄应不少于一个垃圾收集点; 2 收集频次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可选择每周1-2 次。
5.2.3 垃圾收集点应规范卫生保护措施,防止二次污染。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
消毒及灭蚊蝇药物。
5.2.4 垃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封闭或覆盖,避免遗撒。
5.3 垃圾处理
5.3.1 废纸、废金属等废品类垃圾可定期出售。
5.3.2 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单独收集后应就地处理,可结合粪便、污泥及秸杆等农业
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处理,包括家庭堆肥处理、村庄堆肥处理和利用农村沼气工程厌氧消化处理。
5.3.3 家庭堆肥处理可在庭院或农田中采用木条等材料围成约1m3 空间堆放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堆肥时间不宜少于2 个月。庭院里进行家庭堆肥处理可用土覆盖。
5.3.4 村庄集中堆肥处理,宜采用条形堆肥方式,时间不宜少于2~3 个月。条形堆肥场地可选择在田间、田头或草地、林地旁。
5.3.5 设置人畜粪便沼气池的村庄,可将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粉碎后与畜粪混合处理。
5.3.6 砖、瓦、石块、渣土等无机垃圾宜作为建筑材料进行回收利用;未能回收利用的砖、瓦、石块、渣土等无机垃圾可在土地整理时回填使用。 5.3.7 暂时不能纳入集中处理的其他垃圾,可采用简易填埋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简易填埋处理场严禁选址于村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宜选择在村庄主导风向下风
向,且应避免占用农田、林地等农业生产用地;宜选择地下水位低并有不渗水粘土层的
坑地或洼地;选址与村庄居住建筑用地的距离不宜小于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2 简易填埋(堆放)场主要处置暂时不能纳入集中处理的其他垃圾,倾倒过程应进行简单覆盖,场址四周宜设置简易截洪设施;
3 简易填埋处理场底部宜采用自然粘性土防渗。
6 粪便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村庄整治应实现粪便无害化处理,预防疾病,保障村民身体健康,防止粪便污染 环境。
6.1.2 应按实际需要选择厕所类型,其改造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疾病防控的规定。户厕改造宜实现一户一厕。
6.1.3 人、畜粪便应在无害化处理后进行农业应用,减少对水体与环境的污染。 6.1.4 当地主管部门应对新改建厕所的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进行抽样检测,粪大肠菌、
蛔虫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 的规定;血吸虫病流行地区的厕所应符合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6.2 卫生厕所类型选择
6.2.1 村庄整治中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自然地理条件、人文民俗习惯、农业生产方式等因素,选用适宜的厕所类型: 1 三格化粪池厕所; 2 三联通沼气池式厕所; 3 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 4 水冲式厕所; 5 双瓮漏斗式厕所; 6 阁楼堆肥式厕所; 7 双坑交替式厕所; 8 深坑式厕所。
6.2.2 厕所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具备上、下水设施的村庄,不宜建水冲式厕所。水冲式厕所排出的粪便污水 应与通往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相连接;
2 家庭饲养牲畜的农户,宜建造三联通沼气池式厕所; 3 寒冷地区建造三联通沼气池式厕所应保持温度,宜与蔬菜大棚等农业生产设施 结合建设;
4 干旱地区的村庄可建造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双坑交替式厕所、阁楼堆肥 式厕所或双瓮漏斗式厕所;
5 寒冷地区的村庄可采用深坑式厕所,贮粪池底部应低于当地冻土层; 6 非农牧业地区的村庄,不宜选用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 6.2.3 户厕应满足建造技术要求、方便使用与管理,与饮用水源保持必要的安全卫生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厕屋应满足农户自身需要;
2 地下结构应符合无害化卫生厕所要求、坚固耐用、经济方便。特殊地质条件地 区,应由当地建筑设计部门提出建造的质量安全要求。 6.2.4 应避免人畜共患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禁止人畜混居,避免人禽混居;
2 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与其他肠道传染病高发地区村庄的沼气池式户厕,不应采用 可随时取沼液与沼液随意溢流排放的设计模式,严禁将沼液作为牲畜的饲料添加剂、养鱼、养禽等,严禁向任何水域排放粪便污水和沼液。 6.2.5 使用预制式贮粪池、便器与厕所其他关键设备前,应进行安全性与功能性的技术鉴定,符合要求的方可生产。
6.3 厕所建造与卫生管理要求
6.3.1 厕所建造与卫生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格化粪池厕所:
1) 厕所内应有贮水容器。
2) 排气管应与三格化粪池的第一池相通,高于厕屋500mm 以上。 3) 使用前,贮粪池应进行渗漏测试,不渗漏方可投入使用。
4) 贮粪池投入运行前,应向第一池注入水至浸没第一池过粪管口。 5) 应定期检查过粪管是否堵塞,并及时进行疏通。
6) 第三格的粪液应及时清掏,清掏的粪渣、粪皮及沼气池的沉渣应进行堆肥等无害化处理。
7) 禁止在第一池取粪用肥;禁止向二、三池倒入新鲜粪液;禁止将洗浴水、畜禽粪通入贮粪池。
8) 厕纸不宜丢入厕坑; 2 三联通沼气池式厕所: 1) 厕所内应有贮水容器。
2) 新建沼气池需经7 天以上养护,经试水、试压,不漏气、漏水后方可投料使用。 3) 首次投料启动采用沼气池沉渣或污染物作为接种物时,接种量为总发酵液的 10%~15%,采用旧沼气池发酵液作为接种物时,应大于30%。
4) 沼气池发酵液含水量一般为90%~95%。料液碳氮比一般为20:1。发酵最宜pH
值为6.8。沼液应经沉淀后于溢流贮存处掏取。
5) 根据当地用肥季节和习惯,沼气池宜每年出料1~2 次。
6) 使用和检查维修沼气池时,必须严格防火、防爆和防止窒息事故发生。 7) 严禁在进粪端取粪用肥。严禁将洗浴水通入厕所的发酵间。严禁向沼气池投入剧
毒农药和各种杀虫剂、杀菌剂; 3 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 1) 厕所内应有覆盖料。
2) 应设置贮粪池与贮尿池,贮粪池向阳采光,贮尿池避光密封。应单独设置男士使用的小便器,管道与贮尿池连接。 3) 出粪口盖板应用涂黑金属板制作。
4) 便器为粪尿分别收集型,南方村庄尿收集口直径宜为30mm,北方村庄尿收集口直径宜为60mm。
5) 地下水位高的地区宜建造地上或半地上式贮粪池。
6) 新厕所使用前在坑内垫入约100mm 干灰。便后在粪坑内加入干灰(草木灰、炉灰、庭院土等),用量为粪便量3 倍以上。厕坑潮湿时应加入适量干灰。尿肥
施用时需兑入3~5 倍的水。冬季非耕作期不使用尿肥时,应密闭和低温保存。 7) 单坑在使用过程中,应不定期将粪坑堆积的粪便向外翻倒,翻倒时将外侧干燥储存6 个月以上的粪便清掏出。 8) 厕纸不宜丢入厕坑; 4 水冲式厕所:
1) 需有适度用水量。 2) 便器应用水封。
3) 寒冷地区厕所宜建造在室内,上下水管线应采取防冻措施; 5 双瓮漏斗式厕所:
1) 厕所内应有贮水容器。
2) 排气管应与厕所的前瓮相通,高于厕屋500mm 以上。 3) 使用前应先加水试渗漏,不渗漏后方可投入运行。 4) 启用前,应向前瓮加清水至浸没前瓮过粪管口。 5) 后瓮粪液应及时清掏,严禁向后瓮倒入新鲜粪液。
6) 后瓮粪液如形成白色菌膜,表明运行良好;未形成白色菌膜应调整用水量。 7) 厕纸不宜丢入厕坑; 6 阁楼堆肥式厕所:
1) 应保持贮粪池通风。粪便、垃圾可作为堆肥原料。 2) 贮粪池内的粪便发酵堆肥储存期为半年,厕坑容积根据每人每天粪便量与覆盖料
量按4kg 计算。 3) 需要用肥前1 个月,应增加湿度达到可以升温的条件并保持粪堆温度50℃ 以上
5~7 天,放置20~30 天腐熟,清出粪肥,循环应用; 7 双坑交替式厕所:
1) 便后应用干细土覆盖吸收水分并使粪尿与空气隔开。
2) 应集中使用其中一个厕坑,满后封闭,为封存坑;同时启用另一个坑,为使用坑,满后封闭;将第一个粪便清掏后,继续交替使用。 3) 封存半年以上的厕粪可直接用作肥料,不足半年的清掏后应经堆肥等无害化处理;
8 深坑式厕所
1) 清掏粪便应进行堆肥处理后方可施肥应用。
2) 滑粪道斜坡长与排粪口长之比宜为2:1,坡度应达到60°,排便口应加盖。 3) 排气管设计应与贮粪池连通,设在厕屋内侧、外侧均可,可用砖砌或采用陶管,直径100mm。修建时应高出厕屋顶500mm 以上,同时安装防风帽。
4) 贮粪池口应有盖、口(直)径不应大于300 mm,并高于地面100~150mm。 6.3.2 贮粪池应避免粪便裸露。
7 排水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村庄排水设施整治包括确定排放标准、整治排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
7.1.2 排水量包括污水量和雨水量,污水量包括生活污水量及生产污水量。排水
量可按
下列规定计算:
1 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2 生产污水量及变化系数可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及用水量确定,也可按生产
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3 雨水量可按照临近城市的标准进行计算。 7.1.3 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的有关规定;污水
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 的有关规定。 7.1.4 村庄应根据自身条件,建设和完善排水收集系统,采用雨污分流或雨污合流方式排水。
7.1.5 有条件且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村庄,应建设和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将污水纳入到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外的村庄,应联村或单村建设污水处理站。
无条件的村庄,可采用分散式排水方式,结合现状排水,疏通整治排水沟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可就近排入水系或坑塘,不应出现雨水倒灌农民住宅和重要建筑物的现象;
2 采用人工湿地等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庄,生活污水可与雨水合流排放,但应经常清理排水沟渠,防止污水中有机物腐烂,影响村庄环境卫生。 7.1.6 粪便污水、养殖业污水、工业废水不应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及其他功能性水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沼气池等进行卫生处理或制作有机肥料,出水达到标准后引至村庄水系下游的低质水体或直接利用; 2 养殖业污水宜单独收集入沼气池制作有机肥料,出水达到标准后引至水系下游的低质水体或直接利用;
3 工业废水处理达到标准后,应排入村庄排水沟渠或村庄水系。 7.1.7 缺水地区的村庄应合理利用生活污水。
7.1.8 村庄排水设施应符合本规范3.1.6 条的规定。
7.2 排水收集系统
7.2.1 排水宜采用雨污分流,统一排放。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雨污合流,但应逐步实现分流。雨污分流时的雨水就近排入村庄水系,雨污分流时的污水、雨污合流时的合流污水应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或排入村庄水系的低质水体。 7.2.2 雨水应有序排放,雨水沟渠可与道路边沟结合。污水应有序暗流排放,可采用排水管道或暗渠。雨水和污水管渠均按重力流计算。 7.2.3 排水沟渠沿道路敷设,应尽量避免穿越广场、公共绿地等,避免与排洪沟、铁路等障碍物交叉。
7.2.4 寒冷地区,排水管道应铺设在冻土层以下,并有防冻措施。 7.2.5 排水收集系统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排放可根据当地条件,采用明沟或暗渠收集方式;雨水沟渠应充分利用地形,及时就近排入池塘、河流或湖泊等水体,并应定时清理维护,防止被生活垃圾、淤泥淤积堵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