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 庄 整 治 技 术 规 范(6)

2019-08-31 17:29

种植、消防水源、杂用水、水景观及污水净化等,河道使用功能包括排洪、取水和水景观等。

10.1.2 坑塘河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补水和排水条件,满足水体利用要求;

2 水体容量、水深、控制水位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相关使用功能。不同功能的坑塘 河道对水体的控制标准可按表10.1.2 确定。

表10.1.2 不同功能坑塘河道水体控制标准

注:水质类别所规定标准为不低于此标准。

10.1.3 坑塘河道存在下列情况时,应根据当地条件进行整治:

1 坑塘河道使用功能受到限制,影响村庄公共安全、经济发展或环境卫生; 2 废弃坑塘土地闲置,重新使用具有明显的生态、环境或经济效益。

10.1.4 坑塘河道整治应结合村庄综合整治统一实施,处理好与防洪、灌溉等相关设施 的关系。

10.1.5 应根据自然条件、环境要求、产业状况及坑塘现有水体容量、水质现状等调整

坑塘功能 最小水面面积(m2) 河道宽度(m) 适宜水深(m) 水质类别 旱涝调节坑塘 50000 —— 1.0-2.0 Ⅴ 渔业养殖坑塘 600—700 —— >1.5 Ⅲ 农作物种植坑塘 600—700 —— 1.0 Ⅴ 杂用水坑塘 1000—2000 —— 05-1.0 Ⅳ 水景观坑塘 500—1000 —— >0.2 Ⅴ

污水处理坑塘(厌氧) 600—1200 —— 2.5—5.0 —— 污水处理坑塘(好氧) 1500—3000 —— 1.0—1.5 —— 行洪河道 —— —— ——

生活饮用水河道 —— >1.0 Ⅱ—Ⅲ 工业取水河道 —— >1.0 Ⅳ 农业取水河道 —— >1.0 Ⅴ 水景观河道 —— ≮自然 河道宽度 >0.2 Ⅴ

和优化坑塘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近湖泊的坑塘应以旱涝调节为主要功能,兼顾渔业养殖功能;临近村庄的坑 塘应以消防备用水源、生活杂用水为主要功能;临近村庄集中排污方向的坑塘宜优先作为污水净化功能使用;

2 坑塘功能调整不应取消和降低原有坑塘旱涝调节功能;

3 河道整治不应改变原有功能,应以维护河道行洪、取水功能为主要目的。已废 弃坑塘在满足本规范10.1.2 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拆除障碍物、清理坑塘、疏浚

坑塘进出水明渠、改造相关涵闸等措施整治,恢复其基本使用功能。

10.2 补水

10.2.1 雨量充沛、地下水位较高地区的村庄,应充分利用降雨、地下水进行坑

塘河道

的自然补水;自然补水不能满足水体容量要求时,可采用人工方式。 10.2.2 坑塘河道补水整治应贯彻开源节流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调整用水结构,发展与水资源相适应的产业类型,提高工 业循环用水率,减少或取缔高耗水、低产能的中小型企业;

2 污水宜集中收集、集中处理,经处理水质达标后可用于农业灌溉,减少新鲜水 取用量。

10.2.3 山区、丘陵地区的村庄宜充分利用现有水库效能进行蓄水;平原河网、湖泊密

集地区的村庄宜充分利用现有取水泵站能力引水,并适度增加旱涝调节坑塘,提高村庄旱季补水应变能力。

10.2.4 坑塘人工补水可根据当地条件,选择人工引水和人工蓄水两种方式。 1 人工引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有引水明渠水源基本断流时,宜重新选择水源,采用人工引水方式补水。水源地宜选择临近坑塘、水量充沛的河道、湖泊、水库或其他旱涝调节坑塘,并应符合本规范4.3.2、4.3.4 的规定。 2)引水方式宜优先选择涵闸控制的自流引水方式,其次选择泵站抽升引水方式。 3)引水明渠的布置应根据引水方位、地形条件选择在地势低洼、顺坡、线路较短的位置。引水明渠构造结合自然地形可采用浆砌砖、块石护砌明渠或土明渠。 4)平原地区宜采用土明渠,山区及丘陵地区宜采用块石、砖护砌明渠; 2 人工蓄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坑塘原有引水明渠水源出现季节性缺水时,可选用人工蓄水方式补水。 2)可采用在坑塘下游排水口处设置节制闸或滚水坝的蓄水方式补水。

3)水深要求变化较大的坑塘应采用节制闸控制,按坑塘不同水深要求控制节制闸的开启水位;水深要求变化不大的坑塘可采用滚水坝控制,坝顶高度按坑塘正常水深相应水位高度控制。

10.2.5 有取水功能的河道出现自然补水不足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因水源断流出现自然补水不足时,下游取水构筑物较多的河道应采用人工引水 方式保障河道最小流量;下游取水构筑物较少的河道可废弃原有取水构筑物,另选水源地取水,并应符合本规范4.3.2、4.3.4 的规定;

2 因季节性缺水出现自然补水不足时,可采取局部工程措施人工蓄水。可在取水 构筑物处适当挖深河床,降低进水孔或吸水管高度,满足取水水泵有效吸水深度,河床挖深不宜超过1m。

10.3 扩容

10.3.1 坑塘水体容量不能满足功能要求时,可进行坑塘扩容。

10.3.2 可通过扩大坑塘用地面积、提高坑塘有效水深两种形式进行坑塘扩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坑塘使用功能、用地条件选择扩容方案,宜首先选择清淤疏浚方式,满足坑塘有效水深;

2 坑塘扩容规模除特殊要求外,水面面积和水深应符合本规范10.1.2 条的有关规定。

10.3.3 坑塘扩容整治与周边其他土地利用发生矛盾时,对旱涝调节、污水处理等涉及生产保障、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的坑塘,应遵循扩容优先的原则,其他坑

塘应遵循因地

制宜、相互协调的原则。

10.3.4 旱涝调节坑塘扩容整治应与村庄防灾、排水工程整治相协调,水体调节容量、调蓄水位应达到原有水利排灌控制要求。无相关规定的,其水面面积、常年水深应满足本规范10.1.2 条有关规定的低限要求,并应符合本规范3.3.4 条的相关规定。

10.3.5 旱涝调节坑塘扩容整治应充分利用地势低洼区域的湖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随意在湖汊等地势低洼的坑塘上填土建造房屋,已建房屋应逐步拆除; 2 原有单一渔业养殖功能坑塘可改为养殖与旱涝调节兼顾的综合功能坑塘; 3 调整农业用地结构,退田还湖,宜将地势低洼的原有耕地改为旱涝调节坑塘; 4 受土地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旱涝调节坑塘扩容整治的村庄,应按照统一防灾要 求进行整治,弥补现有旱涝调节坑塘水体调节容量的不足。

10.3.6 水景观坑塘扩容整治应根据用地现状,利用闲置土地扩容,满足水景观要求。

10.4 水环境与景观

10.4.1 加强坑塘河道水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功能作用。 10.4.2 坑塘河道水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的河道、塘堰水体保护应符合本规范4.3.2、4.3.3 条的规定;

2 作为生活杂用水的坑塘不得有污水排入。

10.4.3 村庄采用氧化沟和稳定塘技术处理污水的,应选择距离村庄不小于300m、并位

于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的坑塘,其周边应建设旁通渠,疏导汇流雨水直接排入下游水体。

10.4.4 不满足使用功能的水体应进行重点整治,按照先截污、后清淤、再修复的顺序逐步提高水体水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有污水排放口应进行截污整治,建设截污管道排入污水集中处理场地; 2 未接纳工业有毒有害污水的坑塘,清淤淤泥宜用作旱地作物肥料,且不应露天 堆放。接纳工业有毒有害污水的坑塘,清淤淤泥应运送到附近污泥处置场进行无害化处置,无条件的可结合村庄垃圾简易填埋场处理,并应符合本规范5.3.7 条的规定;

3 水体修复宜采用岸边带形种植芦苇、水中种植荷花等喜水植物方式。

10.4.5 村庄内部或临近村庄的水体可结合村庄布局进行景观建设,包括修建水边步道、开辟滨水活动场所、局部设置亲水平台及修整岸边植物等内容。水体护坡宜采用自然护

坡、适度采用硬质护砌。严禁在水上建设餐饮、住宅等可能污染水体的建筑,水上游览设施建设不应分隔水体和减少水面面积。

10.5 安全防护与管理

10.5.1 有危险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坑塘河道应实施安全防护整治。

10.5.2 坑塘安全防护应针对坑塘水深采用不同措施,保障村民生命安全。安全措施包括设置护栏、设置警示标志牌、改造边坡、降低水深、拓宽及平整岸边道

路等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深在0.8~1.2m 的水体、拦洪溪沟及蓄水塘堰的泄洪沟渠,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警示标志牌。水深超过1.2m 的水体除设置警示标志牌以外,还应采取安全措施;

2 坑塘水体宜减少直立式护坡,采用缓坡形式边坡,边坡系数不应小于1:2; 3 不宜设置缓坡的水体,应在临水村庄的道路、公共场所等地段设置安全护栏, 高度不应低于1.05m,栏条净间距不应大于12cm。其他临水区段水边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且应保证通道平整。

10.5.3 禁止在坑塘河道内倾倒垃圾、建筑渣土。

10.5.4 对坑塘河道实施维护管理,定期清淤保洁,保障整治效果。

11 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

11.1 一般规定

11.1.1 村庄整治中应严格、科学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延续与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农村特色、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对于国家历史文化名村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严格进行保护。 11.1.2 村庄中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应严格进行保护,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内容应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严格进行保 护:

1)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国家历史文化名村。 3)树龄在100 年以上的古树以及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 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名木;

2 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遗址、建(构)筑物、村庄格局和具有农村特色、 地域特色以及民族特色的建筑风貌、场所空间和自然景观应经过认定,严格进行保护。

11.1.3 村庄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工作应包括: 1 调查、甄别、认定保护对象; 2 制定保护及管理措施。

11.1.4 村庄整治不得破坏或改变经认定应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整治措施应确保遗存的安全性和遗产环境的和谐性。

历史文化遗产分布区内的村庄整治应制定专项方案,并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整治措施应符合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1.1.5 村庄整治应注重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建(构)筑物风貌、山水植被等自然景观、及与村庄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场所和地点等,并保持与乡土特色风貌的和谐。

11.2 保护措施

11.2.1 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范围的划定和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执行,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的活动; 2 具备保护修缮需求和相应技术、经济条件的村庄,应按照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

特色保护要求制定和实施保护修缮措施; 3 暂不具备保护修缮需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的村庄,应严格保护遗存与特色现状、 严禁随意拆除翻新,可视病害情况严重程度适当采取临时性、可再处理的抢救性保护措施。

11.2.2 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措施,应以保护历史遗存、保存历史和乡土文化信息、延续和传承传统、特色风貌为目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历史遗存保护主要采取保养维护、现状修整、重点修复、抢险加固、搬迁及破 坏性依附物清理等保护措施;

2 建(构)筑物特色风貌保护主要采取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 设施的改善措施;

3 村庄特色场所空间保护主要采取完整保护特定的活动场所与环境,重点改善安 全保障和完善基础设施的保护措施;

4 自然景观特色风貌保护主要采取保护自然形貌、维护生态功能的保护措施。 11.2.3 历史文化遗产的周边环境应实施景观整治,周边的建(构)筑物形象和绿化景

观应保持乡土特色并与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环境和传统风貌相和谐。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村庄整治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与编制的文物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相衔接。

11.2.4 历史文化名村的整治工作中应保护村庄的历史文化遗产、历史功能布局、道路系统、传统空间尺度及传统景观风貌。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保护和整治措施。

12 生活用能

12.1 一般规定

12.1.1 村庄生活应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12.1.2 能源使用时应保证安全,防止燃烧排放物危害身体健康。

12.1.3 村庄炊事及生活热水用能应逐步以太阳能、改良的生物质燃料等清洁环保能源代替低效率的燃煤、燃柴等常规能源消费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符合标准的太阳能热利用产品,建筑物的设计与施工应为太阳能利用提供 必备条件,既有建筑物安装太阳能装置不应影响建筑物质量与安全; 2 可根据村庄条件选择沼气、改良的生物质燃料、液化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等气 体燃料,燃气供应场站应规范选址,燃气储运不应遗留安全隐患; 3 城市附近的村庄可就近选择城镇管道燃气。 12.1.4 新建房屋应采取节能措施,宜采用保温技术与材料、被动式太阳房技术。有条件地区的村庄应逐步对既有房屋实施节能改造。

12.1.5 应因地制宜确定能源利用形式,可采用太阳能、改良的生物质燃料及沼气等实用能源。鼓励开发先进能源利用技术及建设示范工程,宜逐步规模化和市场化。

12.2 技术措施

12.2.1 应推广使用省柴节煤炉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省柴炉灶的热效率应不低于20%,北方地区“炕连灶”柴灶热能综合利用效率

应不低于50%;

2 需使用煤炭进行炊事或供暖的地区,节煤炉灶热效率不应低于25%,小型燃煤单元集中供暖锅炉房热效率不应低于50%。 12.2.2 生物质资源丰富区域,应逐步以热效率较高的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秸秆、薪柴、煤炭等。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厂宜根据燃料需求情况由村庄独建或多个村庄合建。

12.2.3 居住密集,且具有大中型养殖场的村庄,应由村庄或镇建设大中型沼气供气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沼气生产厂的选址应位于村庄常年风向的下风向,不应占用基本农田; 2 沼气供应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应符合现行标准《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 1220 的有关规定;

3 沼液及沼渣应规范排放或综合利用,不应污染河道或地下水。

12.2.4 村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太阳房,寒冷及严寒地区村庄的农民住宅宜采用被动式太阳房。

12.2.5 既有房屋的节能化改造宜根据现有建筑保温技术和材料的价格性能比,并考虑改造的方便和可操作性,分期分批实施。

12.2.6 年平均风速大于2~3m/s 的地区,若具备适合风力发电机安装的场地,可考虑使用风能。

家用风力发电系统应定期维护保养。村办风力发电系统应由专人负责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员须掌握相关技术。

12.2.7 根据当地资源条件,村庄可选择实施下列其他实用技术: 1 距电力系统较远的山区村庄,可采用微水电或小水电进行供电; 2 距电力系统较远的沿海村庄,可采用小型潮汐发电技术进行供电; 3 距电力系统较远、但地热资源丰富的村庄,可采用小型地热发电技术进行供电; 4 已实现供电且地温资源丰富的村庄,可采用热泵技术供应冬季采暖或夏季制冷。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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