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 庄 整 治 技 术 规 范(5)

2019-08-31 17:29

2 雨水排水沟渠的纵坡不应小于0.3%,雨水沟渠的宽度及深度应根据各地降雨量 确定,沟渠底部宽度不宜小于150mm,深度不宜小于120mm; 3 雨水排水沟渠砌筑可选用混凝土或砖石、条石等地方材料;

4 南方多雨地区房屋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渠;北方地区房屋外墙外地坪应设置散水,

宽度不应小于0.5m,外墙勒脚高度不应低于0.45m,一般采用石材、水泥等材料砌筑;

特殊干旱地区房屋四周可用粘土夯实排水; 5 有条件的村庄,宜采用管道收集生活污水,应根据人口数量和人均用水量计算污

水总量,并估算管径,管径不应小于150mm;

6 污水管道宜依据地形坡度铺设,坡度不应小于0.3%,距离建筑物外墙应大于 2.5m,距离树木中心应大于1.5m,管材可选用混凝土管、陶土管、塑料管等多种地方材料。污水管道应设置检查井。

7.3 污水处理设施

7.3.1 有条件的村庄,应联村或单村建设污水处理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污分流时,将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2 雨污合流时,将合流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在污水处理站前,宜设置截流井,排除雨季的合流污水; 3 污水处理站可采用人工湿地、生物滤池或稳定塘等生化处理技术,也可根据当地条件,采用其他有工程实例或成熟经验的处理技术。 7.3.2 村庄污水处理站应选址在夏季主导风向下方、村庄水系下游,并应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

7.3.3 村庄的工业废水和养殖业污水经过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的要求后,可输送至村庄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7.3.4 污水处理站出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有关规定;污水处理站出水用于农田灌溉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 的有关规定。

7.3.5 人工湿地适合处理纯生活污水或雨污合流污水,占地面积较大,宜采用二级串联。

7.3.6 生物滤池的平面形状宜采用圆形或矩形。填料应质坚、耐腐蚀、高强度、比表面

积大、空隙率高,宜采用碎石、卵石、炉渣、焦炭等无机滤料。 7.3.7 地理环境适合且技术条件允许时,村庄污水可考虑采用荒地、废地以及坑塘、洼

地等稳定塘处理系统。用作二级处理的稳定塘系统,处理规模不宜大于5000m3/d。

7.4 维护技术

7.4.1 村庄排水设施中的构筑物、砌体结构、管道工程、机电设备等施工验收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的规定,并应进行必要的复验和外观检查。 7.4.2 运行与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盖开启、损坏或遗失时,应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更换; 2 井深不超过3m,在穿竹片牵引钢丝绳和掏挖污泥时,不宜下井操作;

3 下井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学会人工急救和防护用具、照明及通讯设备的使用方法;

4 操作人员下井作业时,应开启上下游检查井盖通风,井上应有两人监护,监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每次下井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超过1 小时; 5 严禁进入管径小于0.8m 的管道作业; 6 严禁把杂物投入下水道。

8 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1 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应遵循安全、适用、环保、耐久和经济的原则。

8.1.2 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应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通过整治,恢复或改善道路的交通功能,并使道路布局科学合理。

8.1.3 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应按照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养护管理阶段分步进行。

8.1.4 当地主管部门应组织对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质量验收。

8.2 道路工程

8.2.1 村庄整治应合理保留原有路网形态和结构,必要时应打通断头路,保证有效联系。并应考虑消防需要设置消防通道,并应符合本规范3.2.6 条的规定。 8.2.2 道路路面宽度及铺装形式应满足不同功能要求,有所区别。路肩宽度可采用0.25~0.75m。 1 主要道路:

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4m。路面铺装材料应因地制宜,宜采用沥青混凝土路 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块石路面等形式,平原区排水困难或多雨地区的村庄,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块石路面; 2 次要道路:

次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路面宽度为单车道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错车道。路面铺装宜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块石路面及预制混凝土方砖路面等形式; 3 宅间道路:

宅间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大于2.5m。路面铺装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石材路面、预制混凝土方砖路面、无机结合料稳定路面及其他适合的地方材料。 8.2.3 村庄道路标高宜低于两侧建筑场地标高。路基路面排水应充分利用地形和天然水系及现有的农田水利排灌系统。平原地区村庄道路宜依靠路侧边沟排水,山区村庄道路可利用道路纵坡自然排水。各种排水设施的尺寸和形式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并应符合本规范7.2.5 条的规定。

8.2.4 村庄道路纵坡度应控制在0.3%~3.5%之间,山区特殊路段纵坡度大于3.5%时,宜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

8.2.5 村庄道路横坡宜采用双面坡形式,宽度小于3m 的窄路面可以采用单面坡。坡度应控制在1%~3%之间,纵坡度大时取低值,纵坡度小时取高值;干旱地区村庄取低值,多雨地区村庄取高值;严寒积雪地区村庄取低值。

8.2.6 村庄道路路堤边坡坡面应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防护。宜采用干砌片石护坡、

浆砌片石护坡、植草砖护坡及植草护坡等多种形式。

8.2.7 村庄道路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时,土质路基压实应采用重型击实标准控制,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8.2.7 的规定,达不到表8.2.7 要求的路段,宜采用砂石等其他路面结构类型。

表8.2.7 路基压实度

填挖类别 零填及挖方 填 方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m) 0 ~ 0.3 0 ~ 0.8 ≥ 0.8 压实度(%) ≥ 90 ≥ 90 ≥ 87

8.2.8 路面结构层所选材料应满足强度、稳定性及耐久性的要求,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地方材料及工程投资等情况确定。各种结构层厚度应根据道路使用功能、施工工艺、材料规格及强度形成原理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8.2.9 沥青混凝土路面适用于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施工工艺流程及方法可按照现行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8.2.10 水泥混凝土路面适用于各类村庄道路,施工工艺流程及方法可按照现行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8.2.11 石材类路面及预制混凝土方砖类路面适用于次要道路和宅间道路,块石路面可用于主要道路,施工工艺流程可参照整平层施工、放线、铺砌石材或预制混凝土方砖、勾缝或灌缝、养护的步骤进行。

8.2.12 无机结合料稳定路面适用于宅间道路,施工工艺流程及方法可按照现行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8.3 桥涵工程

8.3.1 当过境公路桥梁穿越村庄时,在满足过境交通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混合交通特点,设置必要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措施。 8.3.2 现有桥梁荷载等级达不到相关规定的,应采用限载通行、加固等方式加以利用。新建桥梁荷载等级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8.3.3 现有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形式和跨径,使结构受力均匀,并保证桥梁基础的抗冲刷能力。

8.3.4 应对现有桥涵防护设施进行整修、加固及完善,重点部位为桥梁栏杆、桥头护栏。

8.3.5 桥面坡度过大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中小桥梁,桥面纵坡不应大于3%;非

机动车流量很大时,桥面纵坡不应大于2.5%。

8.3.6 村庄道路整治中,应考虑桥梁两端与道路衔接线形顺畅,交通组织合理;行人密集区的桥梁宜设人行步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

8.3.7 河湖水网密集地区,桥下净空应符合通航标准,还应考虑排洪、流冰、漂流物及河床冲淤等情况。

8.3.8 因自然条件分隔,居民出行困难而搭设的行人便桥,应确保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8.3.9 现有桥涵及其他排水设施应进行必要整合,进行疏浚,保证正常发挥排水作用。

8.4 交通安全设施

8.4.1 村庄道路整治中,应结合路面情况完善各类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

通标线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8.4.2 当公路穿越村庄时,村庄入口应设置标志,道路两侧应设置宅路分离挡墙、护栏等防护设施;当公路未穿越村庄时,可在村庄入口处设置限载、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限制大型机动车通行。

8.4.3 在公路与村庄道路形成的平面交叉口处应设置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等交通标志,并配合划定减速让行线、停车让行线等交通标线;还可设置交通信号灯。 8.4.4 村庄道路通过学校、集市、商店等人流较多路段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注意行人等标志及减速坎、减速丘等减速设施,并配合划定人行横道线,也可设置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8.4.5 村庄道路遇有滨河路及路侧地形陡峭等危险路段时应设置护栏标志路界,对行驶车辆起到警示和保护作用。护栏可采用垛式、墙式及栏式等多种形式。 8.4.6 现有各类桥梁及通道可分别设置限载、限高及限宽标志,必要时应设置限高、限宽设施,保证桥梁与通道的行车安全与畅通。

8.4.7 村庄道路建筑限界内严禁堆放杂物、垃圾,并应拆除各类违章建筑。 8.4.8 可在村庄主要道路上设置交通照明设施,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出行提供便利。

8.4.9 村庄中零散分布的空地,可开辟为停车位,供机动车及其他农用车辆停放。 8.4.10 交通标志、标线的形状、规格、图案及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 的规定。

9 公共环境

9.1 一般规定

9.1.1 村庄公共环境整治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和环保的原则,恢复和改善村庄公共 服务功能,美化自然与人工环境,保护村庄历史文化风貌,并应结合地域、气候、民族、风俗营造村庄个性。

9.1.2 村庄公共环境整治应覆盖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除家庭宅院外的全部公有空间,包括:河道水塘、水系;晾晒场地等设施整治;建设用地整治;景观环境整治;公共活动场所整治及公共服务设施整治等内容。 9.1.3 应根据村民需要,并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和少年儿童活动的特殊要求进行村庄公共环境整治。

9.2 整治措施

9.2.1 村庄内部废弃农民住宅、闲置房屋与建设用地,可采取下列措施改造利用: 1 闲置且安全可靠的村办企业厂房、仓库等集体用房应根据其特点加以改造利用。原有建筑与新功能要求不符时,可进行局部改造;

2 废弃农民住宅应根据一户一宅和村民自愿的原则,合理整治利用; 3 暂时不能利用的村庄内部闲置建设用地,应整治绿化。 9.2.2 村庄景观环境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村庄主要街道两侧可采用绿化等手法适当美化,街巷两侧乱搭乱建的违章建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予以拆除;

2 公共场所的沟渠、池塘、人行便道的铺装宜采用当地砖、石、木、草等材料, 手法宜提倡自然,岸线应避免简单的直锐线条,人行便道避免过度铺装;

3 村庄重要场所可布置环境小品,应简朴亲切,以农村特色题材为主,突出地域 文化民族特色;

4 公共服务建筑应满足基本功能要求,宜小不宜大,建筑形式与色彩应与村庄整 体风貌协调;

5 根据村庄历史沿革、文化传统、地域和民族特色确定建筑外观整治的风格和基 调;

6 引导村民逐步整合现有农民住宅的形式、体量、色彩及高度,形成整洁协调的 村容风貌;

7 保留利用村庄现有水系的自然岸线,整治边坡与岸线建筑环境,形成自然岸线 景观;

8 保护利用村庄内部的古树名木、祠堂、名人故居、碑牌甬道、井台渡口等特色 文化景观,并应符合本规范11.2.3 条的规定。 9.2.3 村庄公共活动场所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活动场所宜靠近村委会、文化站及祠堂等公共活动集中的地段,也可根据 自然环境特点,选择村庄内水体周边、坡地等处的宽阔位置设置。并应符合本规范3.1.6条的规定;

2 已有公共活动场所的村庄应充分利用和改善现有条件,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要;无公共活动场所或公共活动场所缺乏的村庄,应采取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建设用地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方式,严禁以侵占农田、毁林填塘等方式大面积新建公共活动场所;

3 公共活动场所整治时应保留现有场地上的高大乔木及景观良好的成片林木、植 被,保证公共活动场所的良好环境;

4 公共活动场地应平整、畅通,无坑洼、无积水、雨雪天无淤泥。条件允许的村 庄可设置照明灯具;

5 公共活动场所可根据村民使用需要,与打谷场、晒场、非危险品的临时堆场、 小型运动场地及避灾疏散场地等合并设置。当公共活动场地兼作村庄避灾疏散场地使用时,应符合本规范3.5.3 条的规定;

6 公共活动场所可配套设置坐凳、儿童游玩设施、健身器材、村务公开栏、科普 宣传栏及阅报栏等设施,提高综合使用功能;

7 公共活动场所上下台阶处应设置缓坡,方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

9.2.4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的整治应按照科学配置、完善功能、相对集中、方便使用、有利管理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村庄经济条件及实际需要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项目、建设规模,严 禁超越本村实际,盲目求大求全;

2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部门要求及相关规划内容;

3 小学的设置及规模应符合当地教育部门的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 9.2.5 村庄人员活动密集的场所宜设置公共厕所,并应符合本规范6.2.1 条的规定。

10 坑塘河道

10.1 一般规定

10.1.1 坑塘河道应保障使用功能,满足村庄生产、生活及防灾需要。严禁采用填埋方式废弃、占用坑塘河道。坑塘使用功能包括旱涝调节、渔业养殖、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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