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严重,针对这部分罪犯,监狱只有从严考核,也就是说处罚的力度要大于奖励的力度,奖励分的矫正激励作用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轻刑罪犯的罪行相对较小,社会负面影响不大,不良行为和社会恶习没有重刑罪犯严重,在宽松的奖励分的奖励制度下就能得到有效的矫正,对于轻刑罪犯的考核,奖励的力度要大于处罚的力度。2、百分考核要根据罪犯具备劳动能力和丧失劳动能力二个档次来进行考核。有劳动能力的罪犯百分考核,监狱要按考核分所占比重,具体落实到基本规范、劳动规范、生活卫生规范、学习规范和文明礼貌规范等五个规范进行考核分的奖励,在实际操作中,监狱一定要把监规纪律也就是基本规范考核作为罪犯考核的前提,监规纪律(包括思想改造)不过关,可以否定所有内容或部分内容的考核,只有在保障监规纪律的前提下,劳动改造的考核奖励在矫正激励中才能起到主导作用。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他们的百分考核内容可以由基本规范、生活卫生规范、学习规范和文明礼貌规范等四个规范进行考核,监规纪律同样作为考核的前提,这部分罪犯的监规纪律的考核奖励,是矫正激励的重要方式,只要罪犯的改造达到了刑法和监狱法所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应该享受同一层次考核分的奖励,这样,罪犯百分考核的矫正激励作用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二)、设置开放式的分级处遇级别,完善分级处遇制度,充分发挥分级处遇矫正激励作用。
国家司法部监狱管理局颁布的《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把罪犯分为特别从宽管理(定为一等罪犯)、从宽管理(定为二等罪犯)、一般管理(定为三等罪犯)、从严管理(定为四等罪犯)和特别从严管理(定为五等罪犯)等五个等级,规定了不同级别的罪犯享受不同的管理处遇,在矫正激励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对罪犯的矫正激励作用不够明显,有些分级处遇没有拉开奖励挡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罪犯的改造积极性。1、罪犯处遇差别不够明显。如一、二等罪犯的处遇基本上相似,特别是一些直接影响到罪犯改造的功利性处遇,只是字面的不同,内容都是一样的。一、二等的罪犯在奖励、减刑、假释、离监探亲、接见同餐、配偶同居和劳动安排等方面没有明显的条件差别,只要达到一、二等级别都能享受同等的处遇,一、二等罪犯要有所区别。他们只有在接见次数、接见时间上稍有差别,监狱组织的外出参观或回乡汇报活动上有不同的限制,而这些处遇对于大多数罪犯来说,可以说是可有可无的,这样,对二等罪犯的矫正激励没有起到多大作用,反而,对一等罪犯的矫正激励还存在一定的打击性。三、四等级罪犯的处遇,存在同样的问题,他们都没有假释资格,而奖励、减刑等处遇条件又一样,如三等罪犯“符合条件的,
依法呈报减刑”,四等罪犯“符合法定条件,可报请减刑”,字面上有所差别,仔细推敲还是一回事,都是“符合条件,依法减刑”,三、四等罪犯在减刑条件方面没有多大的差别,他们都没有资格享受共餐和同居,这一点对一、二等罪犯是一种矫正激励。对四等罪犯有“严格限制活动范围”这一条,监狱本身活动范围就小,没有自由活动时间和活动空间,限制与不限制本身都是一样,没有明显的差别,三、四等罪犯的处遇条件没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分级处遇矫正激励作用对三、四等罪犯也没有起到好的作用。2、分级处遇的有些差距拉开太大。投入改造时间不长的罪犯,有些表现突出,由于入监时间短,减刑次数少,如果是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没有十年以上的时间是达不到一、二等等级的,大多数被列为三等罪犯,这部分罪犯假释、离监探亲、接见同餐、配偶同居和劳动特殊安排等处遇是享受不到的,新入监罪犯的等级都定为四等从严管理级别,这部分除了享受每月接见一次外,没有什么矫正激励的具体措施,而且规定每次接见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通信会见只限制直系亲属,笔者对25岁以下罪犯进行了调查,其中独身子女罪犯占新犯的81。5%,刚刚入监的罪犯在情感上很大程度的依赖家庭和社会,社会帮教范围和帮教的作用并不逊色于直系亲属的帮教作用,面对面式的帮教它至少要通过情感的唤起、情感的沟通、情感的转变和情感的巩固四个阶段才能起到教
育和感化的作用,如果较短接见时间就是顶尖级教育专家也束手无策,对于从严管理级别罪犯,我们可以通过加大监控力度来进行强管理和教育,接见的时间,我们既要考虑时间的安全性也要考虑时间的有效性,同时要根据罪犯的年龄和心理特征,做到男性罪犯与女性罪犯、少年罪犯与成年罪犯的分级处遇有不同的规定,一些人性化处遇可以适当考虑,同样能促进分级处遇的矫正激励作用。三分等级的建立和实施,做到等级的升降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不同级别的处遇要从严控制,不同级别的处遇不能有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只有这样,分级处遇矫正激励作用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三)、加大物质奖励力度,通过劳动报酬来激励罪犯劳动矫正功能。
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劳动改造对罪犯好逸恶劳、不爱劳动等恶习起到了积极的矫正作用,监狱为了加强罪犯劳动观念的教育,采取了多种矫正激励的方式,通过对罪犯的奖励来促进劳动态度的改造,并把劳动改造的成绩作为罪犯减刑、假释的重要量化指标,对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罪犯,监狱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这些激励措施对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的矫正激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重刑犯监狱,罪犯的服刑时间,少者六、七年,多者十几年,他们为监狱的经济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创造做出了一定的贡
献,监狱应当根据罪犯服刑时间长短和历年的劳动积累来调整罪犯的奖励和考核方式,重刑犯监狱,在余刑三年以下的,应该考虑采取劳动报酬全额奖励罪犯,罪犯的劳动报酬是在完成劳动任务的前提下,对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部分以全额的方式奖励给罪犯,监狱为罪犯单独设立帐户并由监狱统一管理,作为罪犯回归社会的第二次创业资金。满足罪犯的物质欲只能提高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劳动积极性,对罪犯劳动观念的端正起不到长期的巩固作用,一时的物质欲满足更不能解决罪犯释放后就业后的资金困难,如果采取支付全额劳动报酬等方式对罪犯进行矫正激励,不但能加强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劳动教育,而且能正确树立罪犯终身不变的劳动观念,同时,罪犯有了再就业的创业资金,加大了就业机会,减轻了社会的压力和家庭负担,对社会的稳定和降低重新犯罪率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四)、加强罪犯再社会化建设,以罪犯再社会化管理来促进罪犯的矫正激励。
罪犯再社会化,就是指罪犯在即将刑满释放前以社会人的身份参与部分社会活动和履行部分社会责任,让罪犯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做好释放前的各种准备,是罪犯适应性教育。当前,监狱因条件的限制,罪犯的出监教育还是一个薄弱环节,罪犯释放后的社会生活和工作能力可能因为年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