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矫正激励的方法途径(3)

2019-08-31 17:35

实践经验的不足,比入监前还要有所降低,如果这样,他们的释放又可能成为社会的另一包袱。全国部分省区监狱体制改革已经完成,监狱企业应尽可能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场所和劳动岗位,为罪犯再社会化创造有利条件,监狱对确有悔改表现、余刑在三年以下的罪犯,监狱可以设立半开放式监区,罪犯在一定的范围内去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和适应社会,罪犯在不脱离监狱的监管教育下,可以让他们在半开放式的劳动场所与社会工人共同劳动,享受社会工人相当的劳动报酬,担当起部分社会责任,这样,对罪犯的劳动态度和劳动观念起到积极的矫正作用,罪犯在劳动改造中既提前进行回归社会适应性锻炼,又为罪犯第二次就业积累创业资金,让罪犯有适应社会的能力和回归社会的思想准备。

(五)、适当放宽假释和监外执行条件,充分发挥社区的矫正激励作用。

我国刑法对罪犯假释做出了特殊规定,如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杀人犯在是否适用假释上,不能一概而论,如女性犯罪,大多数是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产生的,她们虽然属于暴力性犯罪,但她们本身也是受害者,少数男性犯罪也有类似的情况,现在社会

上发生的家庭暴力,虽然有相应的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进行调解和处理,但由于受到传统势力的影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女性在社会中担任多种社会角色,特别是母亲的角色尤其显得重要,但在现实生活中,她们以是家庭生活的弱者,又是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者,当前社会,承担小孩教育的责任,基本上由母亲来完成,如果对她们不适用假释,势必会加剧家庭暴力的发生,由于家庭缺少母亲对子女的教育,子女的成长受到一定的影响,现在社会对家庭中母亲犯罪或家庭父母双方犯罪的子女的教育没有专门的教育机构,造成多数家庭未成年子女流落到社会,成为危害社会的又一隐患。因此,监狱应当根据女性犯罪的性质和余刑情况,在假释和监外执行时可以酌情考虑,把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的健康成长作为重点考虑,如果她们的假释和监外执行,所带来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在监狱服刑改造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监狱应充分利用社区的力量,对她们进行监督和矫正,在社会力量的帮助下保证她们既能服完余刑,又能担当起教育小孩的社会责任,因此,对于刑期比较短、罪恶影响不太大的罪犯,应当充分利用社区矫正激励机制,给她们创造一个更好的改造环境。

总之,监狱对罪犯实施多种形式的矫正激励,既能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又能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监狱

的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监狱要不断地创造条件,建立起科学的矫正激励机制,保障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和矫正质量的提高,为促进和谐社会、和谐监狱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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