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职工劳动关系接续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二零一二年 月 日在济南市签订
甲方: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
乙方:济南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
鉴于: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长安”)拟以其持有的湖南天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与甲方全部资产和负债以评估值为基准进行置换。中国长安以从轻骑股份置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为对价受让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装集团”)持有的轻骑股份的全部股份,兵装集团再将该等资产和负债投入乙方。乙方将承接目前轻骑股份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甲方将不再经营原有业务(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置换”)。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本次重大资产置换的职工安置方案,甲、乙双方现就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实施过程中的职工劳动关系的接续事宜签署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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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劳动关系的接续
自本次重大资产置换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同意劳动关系转入乙方的甲方职工,乙方接续甲方与该等职工已签署的劳动合同项下的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该等职工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成为乙方的职工,该等职工在甲方认可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为在乙方的工作年限;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轻骑股份的相关规定为该等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就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守约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协议的完整性
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依照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第五条 其他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置换事项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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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济南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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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
日
月
附件2:
职工劳动关系接续确认函
本人 : 身份证号: 现为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骑股份”)职工,与轻骑股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建立了劳动关系。
现轻骑股份拟将现有的资产、业务等全部平移到济南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骑有限”),人员由轻骑有限成建制接续,并签署了《职工劳动关系接续协议书》,轻骑股份认可的职工工作年限,轻骑有限给予认可并连续计算。
本人同意,本人与轻骑股份现已签署的劳动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轻骑有限接续,与轻骑股份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主体变更为轻骑有限。
该确认函签署后自2012年4月1日起生效。
本确认函一式两份,职工个人持有一份,公司持有一份。
职工签字并加按手印: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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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明
根据2010年10月26日职代会通过的《关于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臵换所涉及的职工安臵方案》及《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臵换所涉及的职工劳动关系接续实施细则》,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与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骑股份”)签订有劳动合同并已签订《职工劳动关系接续确认函》且2012年3月31日前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
二、办理方式
本人于2012年3月26日至2012年 3 月30日期间,在签订《职工劳动关系接续确认函》同时自愿申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书经部门签署意见,分管副总审定,公司审批同意后,职工按公司要求交接工作,办理离开公司手续,再办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公司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标准
基本公式:经济补偿金=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在轻骑股份发放的月平均工资*本人补偿月数。
1、如果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在轻骑股份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低于1276元,按每月1276元计算;如果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在轻骑股份发放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济南市社平工资三倍,按三倍计算。
2、本人补偿月数:工龄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给予一个月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半个月经济补偿;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济南市社平工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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