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和《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
构建设标准》的通知(鲁建发[2009]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业发展,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省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和《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厅 二00九年二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建设监理制度作为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经过近二十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法规制度基本建立,标准规范逐步完善,监理队伍不断壮大,整体素质稳步提高,监理工作日趋规范,建设监理事业有了长足发展。该制度的推行,对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
用,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但是,也应该看到,建设监理作为一项新的制度,需要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加之管理体制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当前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行为还需进一步规范,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还有待提高。为实现监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更好地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和提高监理工作质量为重点,着力法规制度的完善,着力市场环境的营造,着力标准规范的建设,着力队伍素质的提高,全面提升监理工作服务水平和成效。
(二)工作目标:
--健全法规制度,为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完善标准规范,尽快实现监理行为标准化和规范化; --改进工作手段,加快监理工作科学化、信息化进程; --创新人才机制,全面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企业竞争力; --规范市场秩序,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环境;
--调整行业结构,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行业结构体系;
--实施品牌战略,争创更多名牌监理企业和精品监理工程,塑造山东监理行业良好形象。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
(三)依法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依法必须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有关取费标准确定监理酬金并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委派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同时要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随意降低质量标准、随意增加监理工作内容,不得干涉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规范监理招标行为。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监理队伍。其他工程,监理业务可直接委托。鉴于监理工作的特点主要是技术咨询服务,监理业务的招标应重点考虑投标企业的资信情况、监理方案、人员素质等技术因素。招标文件中对监理人员数量、资格的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对监理取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并明示。不得将监理取费作为竞
标条件。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要规范监理招标文件并严格把关。
(五)强化监理合同管理。监理合同要按照国家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并增加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等内容。监理单位要在监理合同签订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监理主管部门备案。对合同内容不全,监理取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要责令改正。监理合同未及时备案的工程监理业务,在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评优树先等环节不作为企业的有效业绩。
(六)加快诚信体系建设。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强化诚信意识,依法守信开展监理工作,并主动向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报告监理行为。监理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信用管理,制定信用标准和评价办法,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及时采集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及时对守信者给予表彰和支持,对失信者进行曝光和查处,积极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良好氛围。
(七)严格准入清出制度。对各类审查、审批事项,要依法按程序进行,严格标准、严格把关,切实限制管理水平不高、服务质量低劣的企业进入监理市场。要对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清出监理市场。
三、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工作行为
(八)严格按标准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企业要认真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制定的有关标准,按照中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选派监理人员,完善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办法和各项监理工作标准,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检查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影像仪器和常规检测工具,积极采用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推行现场监理工作信息化、标准化管理,确保监理人员足额到岗、监理工作规范到位。
(九)严格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对具体项目的监理工作负全部责任。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工作。对依法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总监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任职;对其他工程,项目总监确需同时在其他工程任职的,需征得同期服务的所有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跨设区市的两个及以上工程任职。项目总监要切实履行主持编写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签发项目监理机构文件和指令、主持召开监理例会以及审查施工单位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