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办的重大不稳定因素和苗头,区维稳办将采取实地考察、调查走访等多种形式,对不稳定因素的调处化解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如果交办的问题已解决好、矛盾确已化解,由区维稳办向区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出具验收合格的报告,对该不稳定因素实行消号;如果交办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化解,甚至出现反弹迹象的,则由区维稳办责令其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将派出工作组进行重点整治。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益阳市资阳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201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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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稳定因素调处责任制
及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不稳定因素及时调处、有效化解,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做到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处理,切实把问题解决好,特制定本制度。
一、不稳定因素调处责任制度
(一)领导责任。对排查出来的不稳定因素,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班子、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的领导责任制度,由不稳定因素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包干负责,具体化解措施由包案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研究处理意见,予以妥善化解;
(二)单位责任。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稳定因素涉及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不得推诿敷衍,务必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对本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应迅速向有关领导、主管部门报告,争取上级支持;
(三)人员责任。对交办的不稳定因素,有政策依据、能够解决的要限期办理、尽快解决;对没有政策、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防止事态扩 大、矛盾升级。对已经研究决定的化解措施,要认真执行到位。
二、不稳定因素调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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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稳定因素化解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因工作不扎实、化解措施失当、失职渎职而导致事态扩大、矛盾升级,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的,将按照《关于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的规定》(益办?2001?45号)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益阳市资阳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201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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