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5 采用管桩的基坑工程开挖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严禁边打桩、边开挖基坑。 2 基坑施工机械和运土车辆,不得挤推、碰撞或损坏已成管桩桩身。 6.1.6 管桩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和规定的龄期后方可使用。 6.1.7 基坑开挖尚应满足下列规定:
1 保持基坑围护结构和边坡的稳定,并做好监测工作,实施动态管理; 2 饱和粘性土场地的基坑,应在管桩施工15天后方可进行开挖。
6.1.8 除设计阶段已进行静载试桩以外,在正式施工前均应试沉桩。试沉桩的数量应根据场地地质条件确定,并不少于3根。
6.2 管桩的起吊、运输和堆放
6.2.1 管桩的现场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桩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并有排水措施;
2 管桩应按不同规格、长度及施工流程分类堆放,严禁混堆;
3 场地许可时宜单层堆放,需叠层堆放时,最下层宜按图6.2.1所示的两支点位置放在垫木上,垫木支承点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底层最外缘管桩的垫木处应用木楔塞紧。当堆放地基经特殊处理时,也可采用着地平放;
0.21l0.58ll0.21l 图6.2.1 两支点法位置(注:l为桩节长度)
4 管桩需叠层堆放时,外径为700mm~1200mm的管桩不宜超过2层,外径为400mm~600mm的管桩不宜超过3层。
6.2.2 管桩吊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桩出厂前应作出厂检查,其规格、批号、制作日期应符合所供工程的验收批号内容; 2 管桩在吊运过程中应轻起轻放,严禁抛掷、碰撞、滚落,受碰撞的桩应经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3 管桩吊装宜采用两支点法或两头钩吊法,两支点法的两吊点位置至桩端的距离宜为桩长的0.2倍,吊索与桩段水平夹角不得小于45°。
4 在运输过程中的支承应符合本规程6.2.1规定,且应绑扎牢固。 6.2.3 取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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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桩时应保证桩的完整性;
2 拖拉取桩时应时刻注意保持打桩机的稳定性。
6.3 管桩的连接
6.3.1 管桩的连接可采用端板焊接法,接头强度不应低于桩身强度,焊条的选用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Q235钢部件的手工电弧焊焊条应采用E4303,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的规定;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焊丝采用ER50-6,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碳钢焊丝》GB/T8110的规定,二氧化碳气体应符合现行化工行业标准《焊接用二氧化碳》HG/T2537的规定。
6.3.2 采用端板焊接接桩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和《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桩时下节桩的桩头,宜高出地面1.0m~1.3m;
2 下节桩的桩头处宜设导向箍,以便上节桩就位。接桩时上下节桩段应保持顺直,中心线允许偏差为±2mm。接桩就位纠偏时,不得用大锤横向敲打;
3 管桩焊接前应先确认接头部位是否符合要求,上下节桩端板表面应用钢丝刷清刷干净,坡口处应清除油污和铁锈,并刷至露出金属光泽;
4 接桩焊接宜采用二氧化碳保护焊,由两个焊工沿桩周对称进行。焊接时宜先在坡口周边对称点焊4点~6点,待上下节桩固定后拆除导向箍再分层施焊。当坡口宽度为12mm时,焊接层数宜为二层,当坡口宽度为17mm时,焊接层数宜为三层。内层焊完后应将焊渣清理干净,方可施焊外层;焊缝应连续、饱满,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
5 雨天焊接时,应采取可靠的防雨措施,二氧化碳保护焊尚应采取防风措施; 6 二氧化碳保护焊冷却时间不宜少于8min,严禁用水冷却或焊好后立即沉桩。
6.3.3 管桩需截桩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截桩后管桩的质量。截桩应采用锯桩器,严禁采用大锤横向敲击截桩或强行扳拉截桩。
6.3.4 灌注桩顶填芯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浇灌填芯混凝土前,应将管桩内壁浮浆清除干净,并采用内壁涂刷水泥净浆、混凝土界面剂等措施;
2 填芯混凝土的托板宜采用4mm~5mm厚的薄钢板,并通过端板用钢筋与托板焊接定位,托板与管桩接触周边缝隙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漏浆;
3 填芯混凝土的深度及强度等级应符合本规程第5.3.1条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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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静压法沉桩施工
6.4.1 压桩机的型号和配重可根据设计要求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或根据试桩资料等因素选择。在没有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可根据本规程附录B选择压桩机型号。
6.4.2 沉桩场地应满足压桩机接地压力的要求,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压桩机的稳定。 6.4.3 沉桩顺序应符合下列原则:
1 空旷场地沉桩应由中心向四周进行;
2 某一侧有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或地下管线时,应由该侧向远离该侧的方向进行; 3 根据桩型、桩长和桩顶设计标高,宜先深后浅,先长后短,先大后小; 4 根据建筑物的设计主次,宜先主后次; 5 沉桩机运行线路应经济合理,方便施工。 6.4.4 管桩沉桩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首节桩插入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0.5%; 2 压桩时压桩机应保持水平;
3 宜连续一次性将桩沉到设计标高,中间停顿时间宜短,应避免在接近持力层时接桩。 6.4.5 沉桩过程应完整记录,记录表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的规定。
6.4.6 压完一根桩后,若有露出地面的桩段,应先截桩后移机,严禁用压桩机将桩强行扳断。 6.4.7 沉桩过程中出现压桩力异常、桩身漂移、倾斜或桩身及桩顶破损等情况时,应查明原因,进行必要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4.8 终压标准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设计承载力、设计标高、桩型等综合确定,应通过试桩静载试验确定终压力及单桩承载力特征值,在无试桩终压力与静载试验资料的情况下,终压力不宜小于2倍特征值。
6.4.9 PHC桩桩身允许抱压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Pmax?0.45(fcu,k??ce)A (6.4.9)
式中:Pmax——桩身允许抱压压力;
fcu,k——边长为150mm的桩身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 ?ce——桩身截面混凝土有效预压应力; A——管桩桩身横截面面积。
6.4.10 PHC桩顶压式桩机的最大施压力或抱压式桩机送桩时的施压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Pmax?0.5(fcu,k??pc)A (6.4.10)
' 式中:Pmax——顶压式桩机的最大施压力或抱压式桩机送桩时的施压力;
6.4.13 终压后的管桩应采取有效措施封住管口;送桩遗留的孔洞,应立即回填或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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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锤击法沉桩施工
6.5.1 桩机的选择应满足打桩施工的设计技术要求,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6.5.2 锤重可根据设计要求和岩土性质或根据试桩资料选择,当无试验资料时,可根据本规程附录C选用。
6.5.3 打桩顺序应按本规程6.4.3条的规定执行。 6.5.4 管桩打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桩锤和桩帽与桩圆周的间隙应为5mm~10mm;
2 桩锤和桩帽(送桩器)与桩顶面之间应加设弹性衬垫,衬垫厚度应均匀,且经锤击压实后的厚度不宜小于60mm,在打桩期间应经常检查,并及时更换和补充;
3 首节桩打入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0.5%,桩锤、桩帽或送桩器应与桩身在同一中心线上; 4 宜连续一次性将桩沉到设计标高,确需停锤时尽量减少停锤时间;
5 沉桩时,桩顶应有排气孔,当管内充满水时应先排水后才能继续施工,管内大量涌土时也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5.5 打桩过程中出现贯入度异常、桩身漂移、倾斜或桩身及桩顶破损时,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5.6 打桩过程应有完整的记录,记录表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F的规定。
6.5.7 收锤标准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设计承载力、设计标高、桩型、耐锤性能等综合确定,并应由设计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的试沉桩结果提出收锤标准。 6.5.8 锤击法施工时的最大打桩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Pmax?0.7Afck
(6.5.8)
式中:Pmax——锤击桩施工时的最大打桩力; A——管桩桩身横截面面积;
fck——桩身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
6.5.9 对于PHC管桩,锤击法沉桩每根桩的总锤击数不宜大于2500击;入土深度最后1m的锤击数不宜大于300击。
6.5.10 在布桩密集时,可采用―引孔助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孔的直径、孔深及数量应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通过现场试验后确定; 2 引孔宜用长螺旋钻干作业法或其他适宜本地区使用的方法;引孔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0.5%;
3 引孔作业和打桩施工应密切配合,随钻随打,引孔和打桩应在同一个工作台班中完成; 4 引孔中有积水时,宜用开口型桩尖。 26
6.5.11 收锤后的管桩应采取有效措施封管口;送桩遗留的孔洞,应立即回填或覆盖。
6.5.12 对老粘土、密实粉土、粉质粘土分布地区,且布桩较密时,应进行施工监测,当发现群桩上浮时,应采取复打(压)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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