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出口人采用托收D/P支付方式时,选用的贸易术语多为CIF,对其比较有利。因为,若按FOB或CFR术语成交,出口人不负责投保。如果货物在进口人提货前遭遇风险,遭致进口人拒付,出口人将受损失。因此,为保障自身利益,提高交易可控性,出口人应争取按CIF或CIP成交。 课堂讨论14-6:
SWIFT信用证46A中对提单的常见规定方法有哪几种?提单收货人一栏内相应如何填写?各自的背书方法是什么? 参考答案:
1.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应解释为“凭指示”。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填写“To order”。并由托运人作成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
2. 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或 “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shipper’s order”。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填写“To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作成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
3. 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XXX Bank(开证行)”或“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ours” 。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填写“To order of XXX Bank(开证行)”或“To XXX Bank ‘s order”。由XXX Bank(开证行)背书。
4. 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XXX Shipping Co.Ltd(承运人)”。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填写“To order of XXX Shipping Co.Ltd(承运人)”。由XXX Shipping Co.Ltd(承运人)背书。
5. 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XXX Bank(开证行)or to order”, 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或是“to order of XXX Bank(开证行)”或是“to order”填入提单收货人一栏,并由有关银行或托运人背书。
课堂讨论14-7(P256):
保兑信用证的使用背景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信用证金额超过开证行的资力; 2.开证行所在国家存在政治风险;
3.预期利润高,出口商不计较高额保兑费;
4.出口商和出口商银行对开证行的信誉不了解;
5.进口商银行与开证行(或付款行)没有建立业务关系; 6.保兑行与进口商银行和开证行(或付款行)均建立了业务关系。
课堂讨论14-8(P257):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使用背景是什么? 参考答案:
1.出口商无须出具汇票,可以合理避税,从而节约出口成本;
2.大型机电设备、资本货物的进出口贸易中,出口商出于安全的考虑;
3.付款延期期限较长,买方先收后付,卖方向买方提供融资便利;
4.出口商报价高,进口商通过延期付款,平衡交易条件; 5.这种支付方式经常与政府的出口信贷结合使用。 课堂讨论14-9(P257):
承兑信用证的使用背景是什么? 参考答案:
1.远期付款的信用证;
2.开证行(或承兑行)的承兑值得信任; 3.票据贴现市场发达; 4.出口商的利润空间较大。
5. 与转让信用证相比,更加利于中间商维护商业机密。
课堂讨论14-16(P266):
信用证的经济功能与缺陷是什么? 参考答案:
1. 对出口商的功能
(1)信用证可给出口商获得信用保障
如前所述,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情况不甚了解,尽管买卖双方签订了进出口合同,但时常会由于价格波动、
资金不足等原因导致进口商不履约,甚至在货已抵港时拒绝提物。而出口商收到银行信用证后,由于银行信用代替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所以可以不必顾虑进口商的信用,出口商只要做到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示规定的单据,即可兑现货款。所以有了信用证,出口商可不必担心进口商失信的发生。 (2)信用证可给出口商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
出口商只要依照信用证条款装运货物并提示单据,即可保证取得货款。并且,出口商可通过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福费廷等形式,提前获取款项。
(3)信用证可给出口商获得外汇保障
在外汇管制国家,信用证一经开发,通常即表示已经获得进口国政府支付外汇的批准。因此出口商毋需顾虑货物出口后无法收到外汇。
(4)信用证可提高出口交易的确定性 对于出口商而言,出口合同即使已成立,在信用证未开到之前,合同有随时被取消的可能。假如开证行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等有关当事人同意,该信用证不可单方面取消或修改,从而保证出口合同也不能轻易地被单方面取消或修改。
2. 对进口商的功能
(1)信用证可给进口商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
资金融通是大多数开证申请人最为关注的一项便利。 凭信用证交易,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如果在往来银行有授信额度, 通常仅须交纳信用证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余由开证行垫付。而在非信用证交易时,出口商可能会要求进口商预付一部分或全部货款后,才肯发货。
与信用证相符的全套单据到达开证行后,开证行即履行对外付款的责任。若开证申请人资金缺乏,可向开证行申请信托收据业务,承诺在未来的某一时间付款,通常是开证行付款后60天、90天、120天或150天等。
开证申请人也可向开证行申请假远期信用证,以获得一段时期资金融通的便利。
(2)信用证可给进口商获得低利资金的机会
信用证可给进口商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并在利率较低的金
融市场贴现的机会,从而获得利用低利资金的机会。
(3)信用证可确定履行合同的日期
因出口商必须按照信用证条款,在规定期限内装运货物,所以进口商可大致确定出口商履行合同的日期。可以在销售时令或生产计划内,从容处置货物。
3. 信用证的缺陷
从上述可知,信用证对进出口商双方的好处很多,但其效用还是有限度的。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证的特殊性很容易给买方造成风险 信用证在运作上只是一种单证买卖,银行只看单据的表面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而不会考虑卖方所交付货物的实际状况。因此,银行只能利用信用证控制相关的单据,而无法真正控制货物。
如果出口商弄虚作假,或者根本就不生产不装运货物,捏造一套表面完整准确的单据及时到银行办理议付。买方付款赎单以后却迟迟提不到信用证项下列明的货物,或者提到的并不是买卖合同列明的货物,致使买方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2)信用证方式手续复杂、要求苛刻
信用证虽然从实质上看是买方通过银行向卖方作出的有条件的支付承诺,但它在字面上却表现为开证行写给通知行和议付行的一封信函。而且,信用证在运作上也有其独特的运行方式。
从信息传递方向,信用证相关的信息传递方向是单向、严格固定的,当事人要想传递各自的信息,只能各就其位、按部就班,不得越权或反向操作。
例如,当信用证的某些条款不能被卖方接受,卖方要求买方修改这些条款时,买方要向开证行申请改证,开证行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修改信用证,并通知原通知行。通知行收到信用证修改后,确认表面真实性,编制流水号,缮制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才可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这期间要用去几个工作日或一周的时间。如果其中某一个环节没有处理好,很可能修改到达卖方时,已接近最迟装运日,甚至超过最迟装运日;或者是货物已发走,而修改到达时,已超过交单期或信用证效期。
(3)信用证并非可完全避免风险,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有时也可“撤销”
有人误认为,只要卖方收到了买方的信用证,除非卖方违约,这笔买卖就算铁板钉钉万无一失了。其实不尽然,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按照惯例,仅从理论上讲确实是不能直接撤销的,但是在实际上它是完全可以用间接的手段去撤销的。
一方面,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支付承诺,“不可撤销”必须要以卖方提交的议付单据与相关信用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作为前提条件。而“议付单据与相关信用证没有不符点”这一点说起来容易,要真正做到却很难。单据一旦出现不符点,尽管可能是非实质性不符点,开证行就有权拒付单据,而单据一旦遭到拒付,则此信用证就等于被撤销了。
另一方面,开证行有时虽不明确撤销信用证,但发来的信用证修改却使该证成为不可操作的信用证。例如,某买方通过韩国银行开来一份信用证,不久,开证行又发来一份修改,要求减少信用证金额,修改后的信用证金额为零。开证行的这种做法正确与否暂且不论,单从信用证的操作而言,对受益人来说是进退维谷。若受益人接受修改,则该证实际上是被撤销了,合同也视同失效;另一方面,若受益人按照《UCP500》赋予的权利——不接受修改,而按原证提示单据,则至少受益人、议付行、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都不可避免地卷进信用证纠纷中。
(4)信用证产生的银行费用要比汇付和托收等方式高 与其它支付方式比较,信用证增加了买方的开证保证金利息和开证费,增加了卖方的信用证通知费、议付费和邮寄费等。若卖方要求修改信用证,修改一次,银行就要追加收取一次信用证的修改费和通知费;若卖方提交的单据出现不符点,银行即使不拒付,也要按规定扣除一定不符点费。这些银行费用,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
课堂讨论题14-17(P271):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异同分别是什么? 答案参考教材。
复习参考题(P280) 一、案例分析
1、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