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中级经济法简答题(附答案+解析)(5)

2019-08-31 20:00

17、甲企业(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0000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0000元。

(2)提供不含增值税价款100000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千克,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0000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千克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千克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千克150元。

已知: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粮食白酒消费税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 要求:

(1)计算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3)计算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4)计算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正确答案]:

(1)向专卖店销售白酒时应缴纳的消费税=(2000000+500000)÷(1+17%)×20%+20×1000×0.5×2=447350.43(元)

【解析】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000+10000)÷(1-10%)×10%=12222.22(元)

(3)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100×1800×10%=18000(元) 【解析】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以门市部的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4)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时无需缴纳消费税。

【解析】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包括用于集体福利等视同销售行为),不再缴纳消费税。

18、某百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直接零售金首饰,取得零售额468000元;随同首饰销售配有首饰盒,另收取零售额1755元。

(2)以旧换新销售金首饰,换出新首饰600克,收取差价款81900元。 (3)零售包金首饰取得零售额30000元。

已知: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税率为5%,金银首饰以外的其他贵重首饰等消费税税率为10%,当期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2000元。 要求:

(1)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2)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正确答案】:

(1)应纳消费税=[(468000+1755+81900)÷(1+17%)]×5%=23575(元)

(2)应纳增值税=[(468000+1755+81900+30000)÷(1+17%)] ×17%-72000=12513.97(元)。 答案解析:

1.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钻石饰品(含以旧换新)零售业务的,在零售时缴纳消费税。在本题中,直接零售金首饰(468000元)和金首饰的以旧换新(81900元)业务应当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81900÷(1+17%)]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3.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在本题中,随同首饰销售的首饰盒(1755元)应一并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4.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在本题中,包金首饰(30000元)在零售环节不缴纳消费税,但应缴纳增值税。★

19、某电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销售A产品50台,不含税单价8000元。货款收到后,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给了购买方。截止月底,购买方尚未提货。 (2)将20台新试制的B产品分配给投资者,单位成本为6000元。该产品尚未投放市场。

(3)单位内部基本建设领用甲材料10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50元。 (4)改、扩建单位幼儿园领用甲材料2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50元,同时领用A产品5台。

(5)当月因管理不善丢失库存乙材料8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20元,作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

(6)当月发生购进货物的全部进项税额为7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甲材料、乙材料均系外购取得,上月进项税额已全部抵扣完毕。购销货物增值税税率均为17%,税务局核定的B产品成本利润率为10%。上述题干中给出的单位成本都是不含增值税的。 要求:

(1)计算当月销项税额;

(2)计算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正确答案】:

(1)当月销项税额=[50×8000+5×8000+20×6000×(1+10%)]×17%=97240(元)

(2)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70000-(50×1000+50×200+20×800)×17%=57080(元)

(3)当月应纳增值税额=97240-57080=40160(元)。

【解析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因此,当纳税人销售A产品50台,尽管购买方尚未提货,仍应缴纳增值税。

【解析2】将新试制的B产品分配给投资者,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

B产品没有市场价格,因此应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

【解析3】改、扩建幼儿园领用自产的A产品,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解析4】单位内部基建、改扩建幼儿园领用甲材料以及当月丢失库存乙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因此其进项税额应当从当月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0、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甲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外购用于生产小汽车的钢材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7万元。

(2)外购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的建筑材料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

(3)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向乙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小汽车一批,已收到全部车价款(含增值税)760.5万元,给购车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将“提车单”交给购车方自行提货,4月30日购车方尚未将该批车提走。

(4)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丙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小汽车一批,车价款(不含增值税)为300万元。甲公司已将该批汽车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4月30日甲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车款。

已知: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2011年4月1日增值税进项税额余额为零。

甲公司计算的4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760.5/(1+17%)×17%-(18.7+3.4)=88.40(万元) 要求:

(1)指出甲公司4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的错误之处; (2)计算甲公司4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3)计算甲公司4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 【正确答案】:

(1)甲公司的计算错误之处:

①外购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的建筑材料,其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不能抵

扣。

②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小汽车,已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应在4月份计算缴纳增值税。

(2)甲公司4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760.5/(1+17%)×17%+300×17%-18.7=142.8(万元)

(3)甲公司4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760.5/(1+17%)×5%+300×5%=47.5(万元)。

21、某内资原煤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挖掘机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20万元。另支付运费4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2)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8万元。

(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90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500元。购销合同约定,本月应收取1/3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取不含税价款120万元。另支付运费6万元、装卸费2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4)为职工宿舍供暖,使用本月开采的原煤200吨;另将本月开采的原煤500吨无偿赠送给某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

(5)月末盘点时发现月初购进的低值易耗品的1/5因管理不善而丢失。 已知:相关票据在本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月初留抵税额为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计算该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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