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项税额=10.20+4×7%+8×(1-1/5)+6×7%=17.30(万元)
(2)销项税额=9000×0.05×1/3×17%+(200+500)×0.05×17%=31.45(万元) (3)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1.45-17.30=14.15(万元)。 【解析】
(1)购进的固定资产(挖掘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运费也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2)当期购进的低值易耗品的1/5因管理不善而丢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赠送他人要视同销售,应根据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4)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与当期实际收到多少货款无关);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2、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果酒。2009年8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购进业务: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0万元,由于运输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3%;从农民手中购进葡萄作为生产果酒的原材料,取得收购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劳保用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万元、增值税0.06万元。
(2)材料领用情况:企业在建工程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成本5万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3)销售业务: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50万元。销售白酒时支付销货运费3万元、装卸费0.20万元,取得货运普通发
票。销售果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另收取优质费3.51万元。 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10×13%+0.06=14.96(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200+15)×17%=36.55(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36.55-14.96=21.59(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2010年) 正确答案:
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下列问题:
(1)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善丢失的3%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在建工程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销货支付的运费未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根据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4)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应按照销售额的全部价款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销售果酒取得的优质费未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答案解析】:
(1)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1-3%)
+10×13%+0.06+3×7%-5×17%=13.91(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200×60%×17%+15×17%+3.51÷(1+17%)×17%=23.46(万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23.46-13.91=9.55(万元) 答案解析:
(1)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1-3%)+10×13%+0.06+3×7%-5×17%=13.91(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200×60%×17%+15×17%+3.51÷(1+17%)×17%=23.46(万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23.46-13.91=9.55(万元)
23、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厂生产的汽车出厂单价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2011年3月该厂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以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A经销商销售汽车50辆,3月20日发出货物并于当天办妥托收手续,但3月31前未收到货款。
(2)捐赠给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汽车8辆,并根据B公司的要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该业务支付运费12000元,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抬头为B公司,发票已经由该厂转交给B公司。
(3)购进汽车零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另支付运费等其他杂费共3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2万元、建设基金5000元、装卸费2000元、保险费3000元。
(4)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取得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万元。
(5)本厂不动产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用钢材价值10万元(不含税)。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正确答案】:
(1)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00×17%+(2+0.5)×7%+6-10×17%=72.48(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50+8)×10×17%=98.60(万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98.60-72.48=26.12(万元)。
【解析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此向A经销商销售汽车50辆应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 【解析2】捐赠给B公司汽车8辆视同销售,应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由于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抬头为B公司,同时发票已经由该厂转交给B公司,因此12000元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解析3】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2000元、保险费3000元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解析4】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解析5】本厂不动产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10万元钢材,其进项税额应从本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24、2004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A公司应在2004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5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5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5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
2004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5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时,要求A公司同时支付加工费,A公司以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加工费的支付期限为由表示拒绝,由此发生纠纷。
2005年3月5日,A公司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当事人关于加工费支付期限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2)如果A公司拒绝支付加工费,B公司可以行使何种权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说明理由。
(3)如果B公司加工的门窗不符合质量要求,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4)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应当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在本题中,由于承揽人B公司已经完成了部分工作成果,定作人A公司应当相应支付60%的报酬。
(2)B公司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如果B公司加工的门窗不符合质量要求,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A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由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5、2009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