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就业问题:(一)对改造表现好,又好一定专业知识或生产技能的刑满释放人员,机关、科研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又有增人或补员指标的,经考核合格,可以录用。录用当工人的,需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录用当干部的,需报地、市人事部门批准。(二)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后原单位应予以安置。其工龄按现行规办理;其工资待遇,原则上应根据本人的实际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经录用单位考核后重新评定。(三)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但改造表现较好又符合不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劳改单位应在其刑满释放前的三个月,向原单位提出重新安排工作的建议。原单位如有增人或补员指标,同意接收时,经考核合格,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录用。1、原系大专院校毕业生,或者具有真才实科技人员,犯一般刑事罪的;2、过失犯,渎职犯,或者罪行轻微、刑期在三年以下的一般刑事犯;3、释放时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下的青年;4、捕前系支内职工、以边青年或已经分配工作的下乡知识青年,家居三大市但不符合回家条件;5、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上述人员经原单位单位后,可按重新就业对待。其工龄按现行规定执行;其工资待遇,按所从事的工作,经过考核,评定工资等级(?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商业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1983?公发(劳)47号,198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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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因过失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除外)的,即应办理开除手续,不宜保留公职。刑期满后,确有悔改表现,工作又需要的可由原单位报请垆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适当工作。收回时应重新办理录用手续,其前后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录用后,可参照本文第二条规定,重新确定其职务和工资等级。(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期满被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浙劳人函?1990?27号,1990年4月12日)
4、鼓励刑释解教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包括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逐步实现就业市场化、社会化。
在社工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将社区就业作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一个主要渠道。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在社区服务业的岗位就业,特别是在政府开发的而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
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旷或解除劳教后,任命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金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第保险关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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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第金调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部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2004年2月6日)
(三)工资处理
1、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
2、机关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2007年6月1日前受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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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四)生活待遇
1、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释放后,能否享受退休干部待遇问题。退休干部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后,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待遇,他们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则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劳动人事啊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劳人干?1984?17号,1984年4月25日)
2、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
受刑事处分未收监的,执行期间可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执行期满和刑满释放的,其生活待遇及管理等由你省研究确定。(?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1987年8月3日)
3、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人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只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199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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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工被判刑、劳教(|开除公职,下同)时,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规定处理:(1)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按记帐利率计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2)职工被判刑或劳教,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释放,“中人”缴费年限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按第35条规定处理;“中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3)职工退休后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劳教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服刑、劳教前的标准发放,以后按规定政党调整。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缓刑期间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8?43号,1998年3月5日)
5、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它退休待遇。(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200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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