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9)

2019-08-31 21:13

在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对受刑罚前工资不足以按规定降低档次的,可先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然后再按规定降低工资档次,降低后工资档次已在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档次的,执行新职务的最低工资档次。对其中无职可降且职务最低档的,按最低职务和最低职务工资档次执行。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关于“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可按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上述人员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200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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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活待遇

1、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并按规定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如有缓刑适逢国家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则不应给其增加,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按规定增加,但缓刑考验期间的差额不予以补发。(?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增加退休费问题的函?,人函?1996?286号,1996年11月29日)

2、退(离)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离)休待遇。(蹒浙江省纪委、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1999年7月29日)

3、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2001年2月14日)

4、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需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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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2001年9月13日)

5、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一、缓刑期间的生活费:退休时为公务员的,按本人受刑罚前基本退休费的60%发给生活费;退休时为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本人受刑罚前基本退休费中固定部分的85%发给生活费。若按此标准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退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增加生活费。二、缓刑期满后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缓刑期满后,应重新确定其退休费。(一)对在职期间违法,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基本退休费的计发基数按以下办法确定:职务工资(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事业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下同)以退休时的职务工资为基础,降低3个档次,再降低3职职务(技术等级),然后就近就低靠到新定的职务工资标准重新确定。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职岗津贴、省直规范补贴等按降低后的职务重新确定。对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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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时职务不足以降低3职职务的,降至最低职务(技术等级)。(二)对退休后违法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先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费,然后再减发其降低后基本退休费的15%,同时降低其3职职务(技术等级)后享受相应的生活待遇。

离休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的生活待遇,参照退休人员办法执行。(?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3?60号,2003年3月24日)

七、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实刑) (一)职务变动

1、党员、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开除公职的手续。在判处有期徒刑前已经被撤免职的,由所在单位办理开除公职手续;没有被撤免职的,由任免机关办理开除手续。其中,对按法律、章程选举产生的人员,应在输开除手续前先行输有关法律手续。退(离)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应停止享受各项退(离)休待遇。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离)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中共浙江省纪委、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沙漠省监察厅、沙漠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1999年7月29日)

2、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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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前,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未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可以参照处分条例执行。(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2号,2007年12月19日颁布实施)

4、目前,在国务院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专门处分规定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监发?2008?3号,2008年5月9日)

(二)工作安置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政治权利的,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均自然撤销。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除外),即办理开除手续。执行期满后,属于过失犯罪或者情节轻微的其他刑事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工作又需要的,可由原单位报请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适当工作,重定工资级别;其他不予收回。(?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劳人干?1982?160号,198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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