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掌握有期徒刑减刑的幅度。
第六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掌握有期徒刑减刑起始、间隔时间。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掌握无期徒刑减刑的条件和幅度。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掌握无期徒刑减刑限制和起算时间。
第九条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掌握死缓减刑的条件和限制。 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 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掌握管制、拘役和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的执行刑期限制。
第十二条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
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对于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第十四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第十五条 办理假释案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六条 有期徒刑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十七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禁止假释的几种情形,是经常考查的对象。
第十九条 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前两款所称未成年罪犯,是指减刑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第二十条 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除法律和本解释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外,可以依法假释。
对身体残疾罪犯和患严重疾病罪犯进行减刑、假释,其残疾、疾病程度应由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认定。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老年犯和病残犯关于减刑和假释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二十二条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去二年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二年。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减刑和假释适用同一罪犯的间隔时间。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效力不变;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应由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再审裁判情况和原减刑、假释情况,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假释裁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
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如果前三款规定的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补送。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罪犯的姓名;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五)公示期限;
(六)意见反馈方式等。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应当公示,而且对于公示的地点和内容都应当熟练记忆。
第二十六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的六种类型,本条文是此次修改的重点,也是司法考试考查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八条 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制史和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重要考点:
1、 选民登记的新规定
(1)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①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②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③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3)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4)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2、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考生注意联名的村民人数。
3、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上述规定看出,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村民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 4、增加村民小组会议制度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5、修改后的法律明确,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6、法律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7、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8、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79个(含新增子考点),新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4件(含修改3件),今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具体变化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理学
与2011年相比,201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做了较大调整,由去年的三章增加为六章,增加考点11个,删除考点7个:
1.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中,原三节节下考点做了部分调整。
2.原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拆分为五章内容,每章两节,总计从原来的10个考点,增加为21个考点。
3.删除原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的四节共计7个考点内容。
二、法制史
与2011年相比,2012年法制史部分,大纲第一章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中,考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下,新增子考点“大理院”和“法部”。该两考点在原教材中即有相关内容。
三、宪法
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教材改动较多,文字做了全面增删修订,并根据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等对社会团体、信访、保守国家秘密等内容做了调整和完善。
四、经济法
主要修改集中在税法部分:
1.大纲新增考点1个:第四章第一节“税法”中,新增考点“车船税法”。 2.教材根据《车船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最新法律法规的变化做了修订。 大纲附录部分,最新修订法律法规:《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五、国际法
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教材文字做了较大修订,根据国际法的最新发展,对例如“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中的“保护的责任”等问题做了完善。
六、国际私法
大纲新增1个考点:第七章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中,新增考点“法域的概念”。
七、国际经济法
修订内容集中在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中: 1.大纲新增2个考点:第二章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增考点“通则的选用”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主要内容”。教材相应内容根据2010年通则全部重新撰写。
2.教材对于第三章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子考点“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做了详细的补充和完善。
大纲附录部分,原《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替换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2010年国际商会修订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八、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大纲和教材的第四章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部分做了较大修改: 1.大纲删除两个考点:
(1)第四章第四节“律师职业道德”中,对考点“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中的子考点作了全新修改。
(2)第四章第五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考点全部做了调整。 2.教材根据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相应内容作了全面修订。 大纲附录部分,最新修订法律法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
九、刑法
1.大纲新增1个考点,删除1个考点:第九章第一节“刑罚与刑罚权”改为“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删除考点“刑罚权”,新增考点“刑罚的特征”。
2.教材部分,根据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对相应考点做了大幅修改。 大纲附录部分,删除1个司法解释,新增2个司法解释:
十、刑事诉讼法
主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大纲和教材重新梳理和撰写。大纲新增考点24个: 1.第六章“辩护与代理”中:
(1)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中,考点做了较大调整,删除考点“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2)第四节“刑事代理”中,删除考点“申诉案件的代理”,新增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 2.第八章“强制措施”中,考点变动较大:
(1)原第二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拆分为“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三节,考点全部做了调整。
(2)第六节“逮捕”中,新增考点“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
3.第十二章“侦查”中:
(1)第二节“侦查行为”中,新增考点“技术侦查”,包括子考点“技术侦查的概念”和“技术侦查的程序和要求”。
(2)新增第六节“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包括考点“申诉、控告的范围”和“申诉、控告的受理及处理”。
4.第十三章“起诉”中:
(1)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中,新增考点“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2)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中,新增考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7.新增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其下新增3个考点。
8.新增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其下新增两节共计10个考点。
9.新增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其下新增3个考点。 大纲附录新增1个司法解释,修订1个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8次会议通过 2011年10月14日公布 自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十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主要根据《行政强制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做了较大修订: 1.大纲新增考点12个:
(1)第七章“行政强制”全部重新撰写,从原来的两节共5个考点,扩展为五小节共16个考点。 (2)第九章第三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新增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2.第二十章第二节“司法赔偿范围”中,教材中根据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考点“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中涉及的相应内容作了修改,尤其是考点“侵犯财产权的刑事司法赔偿”,基本重新撰写。 大纲附录部分新增2个法律法规:
十二、民法
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修订:
1.大纲删除考点2个:第二十七章“商标权”中,删除第一节“商标概述”,包括其下2个考点“商标的概念”和“商标的种类”。
2.教材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对相应内容做了大幅修改,除以上新增考点外,另涉及考点“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时的财产处理”和“法定夫妻财产制”等。 大纲附录中新增1个司法解释:
十三、商法
大纲新增1个考点:第一章第三节“公司的股东”中,新增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大纲附录中新增4个司法解释:
十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主要是对照教材梳理考点,大纲新增考点2个:
1.第七章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中,根据教材内容,大纲新增考点“民事证据的证明力”。 2第十九章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中,新增考点“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