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2)

2019-08-31 22:32

24. 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从批准离退休次月起,按其上月本人月缴费工资核减企业缴费基数。 25. 因调离、失业、参军、入学、死亡等原因,与企业中断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从次月起终止为其缴费,并按其缴费基数核减企业缴费基数。 26.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 27. 企业和个人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所在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主要采取银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按月向企业征缴(免签收缴协议书),企业开户银行应视同在职职工工资以优先顺序扣款。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供的缴费标准代为征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8. 对破产、倒闭、拍卖的企业,资产出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优先用于清偿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29. 企业在租赁、承包时,双方在签订的租赁、承包协议中,必须明确原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责任;企业被兼并时,兼并方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责任;企业分立时,由分立后的企业按资产占有比例承担原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责任。 30.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企业减缴、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因经济困难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征求本单位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后,经书面申请,与企业净资产或由主管该企业的经济组织提供担保,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严审查,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批准后,可以缓缴,并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必须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缓缴期内,不罚滞纳金。 31. 对企业和个人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32.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33.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4. 从《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全省统一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记帐内容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企业划转记入部分。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企业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个人缴费工资的7%划转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企业划转记入部分。今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转记入的部分每1年降低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降至3%。 35. 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和私营企业主以及自谋职业者按规定

的费率为本人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36.《实施办法》实施后企业或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企业或个人按规定补清欠缴金额后补记个人帐户。 37. 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所缴费用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38.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 39. 在1999年底以前补缴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部分按省政府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在1999年12月31日以后补缴,补缴部分按《实施办法》规定记入个人帐户。补缴1995年10月1日以前的欠缴金额不计入个人帐户。 40. 原已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实施办法》实施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41. 职工在同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42.职工在本省境内跨市、县(区)流动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及养老保险关系由调出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转到调入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43. 职工调出本省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以后记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44. 对职工年中调转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以下办法计算: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帐户记帐额,转出地只转本金,不计利息;对职工上年末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按照其调转时当年的缴费月数及上年记帐利率结息后,与当年个人帐户储存额一并转移。年度终了,转入地要按规定统一对职工个人帐户计息。 45. 职工调入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或参军、入学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暂予封存。封存期间,继续按“记帐利率”计算利息。 46. 职工从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或由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分配到企业工作的,从报到之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47.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予以保留。再缴费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合并计算。中断缴费期间,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不断计息,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48. 在每一缴费年度结束后,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在下个缴费年度向职工公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49. 职工退休后年度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

金和基础养老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50. 职工退休后,其个人帐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在按月支付养老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继续计算利息。 51.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养老。退休人员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缴费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52. 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直至其死亡。 四、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53. 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在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在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企业男工人、干部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国有企业和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工会先进事迹材料(多篇)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