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企业或银行发放,也可以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直接发放。 78.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上年度收支情况,确定缴费年度收支数额,经试算平衡后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逐级汇总,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再逐级下达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执行上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收支计划需要调整,应按程序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79. 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10%上缴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其中市、县(区)上月实际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3%留作地市级调剂基金。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并从本级上月实际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3%作为地市级调剂基金。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月15日前将所辖市、县(区)加地市本级上月实际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7%,上缴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省级调剂基金。 80. 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内有缺口的,由所属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月10日前在地市级调剂基金中进行调剂平衡,仍有缺口的,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月20日前在省级调剂基金中调剂。 经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批准所辖市、县(区)企业缓缴基本
养老保险费而不敷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在地市级调剂基金内进行调剂平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支持。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 81.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现已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具体的管理调度办法,按照有利于省级统筹和调动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收缴积极性的原则另行制定。 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实行全额上缴、全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与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实行余额上缴,缺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 82.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出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严格禁止投入其它任何方面。 83. 全省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人员经费,包括工资、津补贴和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公务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省财政厅、省劳动厅赣财社字[1999]11号、赣劳社[1999]10号文件规定在预算中安排;业务费用、专项经费和其它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统一核拨给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安排使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各地调剂金的上交情况逐级核拨到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的经费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另行制定。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行业自行解决。其它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
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安排使用。 84.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含利息)不计征税费。 85.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缴费年度每年结算一次。 86.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权稽核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及资料,审核工资总额、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的基本养老金发放情况。 87. 对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或擅自增加、减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或擅自少发、多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和责任人,同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险责令其纠正外,应严肃处理,对主要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8. 对多领、冒领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必须追回其多领、冒领金额,并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处理。 六、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 89. 省劳动厅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的实施。 90.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管理等业务工作;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度、调剂和经费的下拨工作。 91. 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市、县(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指导和基金调剂工作。 92. 市(含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本区域
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社区组织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93.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养老保险规划和法规的实施,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附则 94. 原已按省政府赣府发[1990]52号文件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暂维护现状,待国家有关具体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 95. 本细则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