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配备与管理
(一)项目部经理(矿长)、项目部(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安监员和兼职安全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简称便携仪)。
项目部(矿)应按照上述人员的在册数量进行装备便携仪,并有不少于20%的备用量。
(二)项目部(矿)应有便携仪充电、发放、维修调校等工作场所,集中管理,统一发放。并配备足够的维修调校和发放人员。
(三)维修、收发和充电必须符合《规程》第165条的规定。 (四)不得与释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其它物品、设备等混放。 (五)因损坏无修理价值或经计量检定后认为应报废的仪器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如因报废使装备数量减少,应及时进行补充。 第一百七十四条 维修与调校
(一)维修调校人员每隔10天应使用标准气样对仪器的零点、精度和报警点进行调校,使之在说明书规定的误差范围内。仪器发生故障应及时进行修理,有故障的仪器不得使用。
(二)项目部(矿)应按煤矿安全计量检定的相关规定送检仪器,否则不准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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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节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安设在进风巷,井下各硐室进风口10m范围应设置三通阀门,主要硐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
第一百七十七条 煤矿井下消防材料库内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作出规定,并予以保证。
第一百七十八条 矿井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使用电炉。井下严禁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必须在盖严的铁桶内存放,用过以后不得乱扔、乱放。
第一百八十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回风巷、硐室、联络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责任单位管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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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措施,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一百八十三条 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时间、地点。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应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已经熄灭的火区,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要按月对矿井防火系统进行分析,消除高阻力区对火区和采空区的影响,正确选择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位置,以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小漏风量。
第一百八十五条 加强对现有防灭火系统的管理,要充分发挥其防灭火作用,及时填写相关记录。当防灭火系统需要报废时,必须报公司审定,经现场核实认可后,方可拆除。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严格井下电焊、氧焊等明火作业管理。井下、井口房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进风井巷及井口房、井底主要硐室内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项目部(矿)总工程师批准。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瓦斯,安监人员现场监督措施执行情况。施工完毕后,必须安排专人在现场留守观察1h 以上,发现问题,立即处理。采区进风大巷中未采取砌喧或喷浆封闭措施的煤层段巷道、主要硐室不得进行烧焊等明火作业。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井下要使用阻燃皮带,井下硐室及其回风道要采取不燃性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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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 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不应随意停采,因故长期停采的,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封闭或制定专项防火措施,报分公司通风管理部备案。
(二)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有防灭火专项措施,专项措施随设计报公司审批;并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预防煤层自燃的具体措施。
(三)煤柱留设必须要考虑防火需要,应视煤层硬度、裂隙发育以及采场压力等情况留设足够宽度的煤柱,防止煤柱漏风导致自燃。
(四)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工作。
第一百九十条 在采区、工作面设计时,其巷道布置、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风门、调节、密闭等)等方面要满足防灭火的要求,特别是工作面结束封闭密闭墙的位置要在设计时预先选择。设计过程中做到避免过多产生废巷、联络巷。
根据自然发火期的长短合理确定工作面设计参数,确保工作面的推进速度满足防火要求。在日常的通风系统调整时,要充分考虑有利于防灭火的需求,合理选择通风设施的位置,使其附近的采空区密闭处于同压状态,或尽可能减小进回风侧密闭间的压差。
第一百九十一条 项目部(矿)必须建立健全注浆防灭火系统。地面建永久性注浆站,其容量必须满足矿井的最大注浆量要求,主干管路敷设到各采区甩道口。支管敷设到分层开采的上分层工作面、放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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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工作面和各个采空区密闭;对于实现“一井一面”的采煤工作面,注浆支管的敷设由项目部(矿)总工程师根据地质、设备等因素综合确定。
注浆管管径:主干管不得小于4吋,支管不得小于3吋。
第一百九十二条 合理安排采掘接续。工作面回采期间严禁在下分层或上下区段沿空巷道掘进;沿空送巷时,临近采空区必须经注浆充填稳定后方可施工,在采空区下部施工时必须制定防溃浆措施。
第一百九十三条 项目部(矿)由项目部经理(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a)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b)火区管理措施; c)发生火灾时的应变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煤炭自燃火灾预兆时,要立即向项目部(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立即按规定通知项目部(矿)领导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并报分公司调度室及通风调度。
第一百九十五条 矿井一旦发生煤层自然发火事故,矿必须按照火灾应急预案执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矿井建立自然发火事故追查制度。凡发生自然发火事故必须进行分析,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经过、原因、教训、责任、防范措施及结论意见。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针对性的防止煤炭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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