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勒二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7)

2019-08-31 22:34

并有记录可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利用主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必须采取加大短路掺新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或采区通风系统时,当主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员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高向低逐级送电。

第一百一十八条 瓦斯分级排放执行公司《瓦斯排放管理标准》(其中瓦斯超限启排浓度降为0.8%),用对旋风机排放瓦斯时,严禁直接启动两级同时进行排放。

第一百一十九条 排放瓦斯措施主要内容

(一)说明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浓度、范围、预计排放量,采取控制排放瓦斯浓度的措施、供风量和排放时间。

(二)制定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安设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报警检测仪。

(三)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瓦斯探头的监测位置,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到排放风流影响的硐室、巷道以及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断电,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并在图上注明。 (四)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

- 31 -

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在临近的进风侧)。

(五)瓦斯排放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完好,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六)明确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排放瓦斯人员名单。 第一百二十条 排放瓦斯时,安监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检查,现场至少有一名机电工负责对局部通风机的停、送电和电气设备的完好检查。严格按照安全措施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排放。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头巷道排放瓦斯的方法和要求

(一)临时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或将要启封的盲巷内未拆除风筒的)排放瓦斯时,在局部通风机至回风口之间的风筒上加“三通”或“错口”进行风量调节,利用该面风筒将风流直接送入工作面,供风量以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后不超过1.5%为限。 (二)无风筒的巷道(盲巷)排放瓦斯时,采用局部通风机从外向里接风筒的方法逐段排放。在排放时必须控制好风量,严禁“一风吹”。

(三)巷道有积水时,应先排瓦斯后排水,然后再排瓦斯,交替作业逐段进行,严禁同时作业。排水时风筒出风口必须在水泵和吸水器以里3~6m,排水期间水泵处要设甲烷传感器,并与水泵实现瓦斯电闭锁。

- 32 -

第五节 抽排瓦斯风机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二条 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抽排瓦斯的风机,不得采用普通局部通风机抽排和处理上隅角等地点的瓦斯。

第一百二十三条 抽排瓦斯风机安装后先进行空载试运行4h,确认风机正常后方可接风筒抽排上隅角瓦斯。抽排风筒必须具有抗静电和阻燃性能。

第一百二十四条 抽排风筒必须吊挂,用不导电材料吊挂,吊挂高度(风筒上缘)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风筒不得和电缆间距不小于100 mm。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抽排风筒内的瓦斯浓度不得大于2.5%,否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稀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抽排瓦斯风机的安装位置距采面安全出口不得小于150m,风机出风侧应安有缓慢释放风筒(在风筒上开若干小孔),其长度不少于10m;上隅角风筒伸入采空区的位置和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抽排瓦斯风机抽出的风流与工作面回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若采取措施不能将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则必须将排出的风流直接送入采区回风巷。

第一百二十八条 抽排瓦斯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保证连续运转。指定专人对风机和风筒负责维护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除正常检查点外, 还应每2小时对上隅角、风筒内和风机出口处进行检查并记录,随时掌握抽排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 33 -

第一百三十条 采用抽出式风机处理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要由通风科负责编制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一百三十一条 使用抽排风机后,必须在与工作面回风流充分混合处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和断电浓度分别为1%、1.5%,断电范围为回采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第六节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二条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矿井瓦斯等级的分级指标为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只作为矿井二氧化碳涌出情况的了解,不进行二氧化碳等级划分。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且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或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

(三)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中,相对涌出量大于或等于10 m3/t或有瓦斯喷出的区域,按高瓦斯矿井标准进行管理。

(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为突出煤层。

第一百三十三条 所有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都必须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

- 34 -

鉴定工作与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同时进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时进行,鉴定地点的选择要按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以及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分别选点,被鉴定地点的回采产量应达到该地区总产量的60%。

第一百三十五条 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每年7至9月份进行,期间任选一个月,在上、中、下旬中各选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测定点应选在测风站,若测点无测风站,可选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巷进行测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抽排瓦斯的矿井,在鉴定之日内还必须测定相应区域的抽排瓦斯量。按照包括抽放瓦斯量在内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来鉴定矿井瓦斯等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鉴定前必须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划,并召开鉴定预备会。做好鉴定组织分工,对参加瓦斯鉴定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所用仪器仪表、设备必须具有校验合格证。

第一百三十八条 鉴定月产量以矿调度室当月统计的产煤量为准。矿井要按照核定生产能力安排当月生产计划,防止超能力组织生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矿根据测定、化验结果,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对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来源、规律、鉴定月产量是否正常、上年度煤层自然发火及火区发展变化以及近年度的瓦斯鉴定等情况应有详细说明,并提出等级鉴定意见。要求附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中标明风流方向、通风设施、测定点位置等。

第一百四十条 测定数据的整理、鉴定报告的编制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规定执行。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经通风科长、副总、项目

- 35 -


默勒二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7).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等腰三角形复习课教案[1]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