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地点供风。使用2台通风机同时向1个工作面供风时,必须制定专项通风管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要保证施工连续,坚持正常的掘进顺序,严禁一巷多头作业。
第四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供风量必须达到相关要求,能够满足稀释甲烷、二氧化碳等气体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煤巷、半煤岩掘进不低于0.25m/s,岩巷不低于0.15m/s)。
第四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实行挂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局部通风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主局部通风机应实行“专用线路”供电,并且与用风地点实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岩巷除外)。
第四十五条 当掘进工作面主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备用局部通风机启用期间,工作面不准组织生产。
第四十六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如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立即将工作面总控开关打到零位,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查明原因,当班进行处理。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要作为事故进行追查。
第四十七条 严格工作面供电管理,对有计划的停电停风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并提前编制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停电停风前必须撤出人员,在回风口以里设置栅栏,并设专人看管。
第四十八条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巷道内的所有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派专人把守巷口,禁止人员入内。当停风时间超过24h,必须用不燃材料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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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停风地点恢复局部通风机运转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和开关地点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给局部通风机送电。
第三节 双电源双风机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均要采用双电源(一条专用线,一条动力线)双风机和三通并联共用一趟风筒单机运转的形式通风。
第五十一条 双风机的供电方式原则上必须是取自两条各自独立的电源线路(无论高压或低压) ,即供电方式可采用低压双电源式或高压双电源式,特殊情况下若采用高压单电源双干变供电方式时,矿井必须制订专门的安全措施(包括开关线路维护措施、风机电源缺失时的应对措施等),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签字后,报分公司备案。
第五十二条 主风机担负正常通风,并与掘进工作面电气设备实现风电闭锁。当主风机停风时副风机担负掘进工作面通风,主、副风机之间的切换要确保在10秒种内自动完成。
第五十三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每班要安排专职人员管理风机。没有经矿机电、通风管理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改变风机供电线路。
第五十四条 副风机通风时,掘进迎头不能进行任何作业,应抓紧排除主风机故障,主风机恢复通风后,才能进行正常生产。
第五十五条 专供风机的专用线路上,原则上不允许分接其他负荷(水泵除外) 。为了减少对风机电源的干扰,分接开关的数量不得超过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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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有专门的供电设计,包括供电方案、设备选型等。双电源双风机的安装,必须按设计实施。矿井的机电、通风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双电源双风机的技术档案。
第五十七条 因人为原因造成主、副风机不能正常切换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的,分公司将按事故管理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四节 矿井风量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项目部(矿)通风部门应每月对矿井各采区配风量核算1次,以准确掌握矿井需风量。对供风能力不足的区域,必须及时调整采掘工作面数量或对通风系统进行优化,做到“以风定面,以风定产”。
第五十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要及时对全矿井进行通风能力核定。通风能力核定方法严格执行《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第42号)、《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和发改运行〔2006〕819号文。
(一)通风能力核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核定的通风能力为“年”通风能力,能力的最小计算单位为“万吨”,年工作天数为330天。
2、各用风地点风量计算值:按就近上靠取整确定,不实行四舍五入。
3、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结果(单位取万t/n),按就近下靠取整原则确定,不实行四舍五入原则。
4、矿井有2个及以上并联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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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能力之和;矿井应按照每一通风系统能力合理组织生产。
5、矿井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通风能力核定周期为一年,时间安排在第四季度进行,次年初向分公司通风管理部提交核定报告。 (二)核定通风系统能力必须具备的条件:
1、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必须有健全的通风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3、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及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齐全可靠。
4、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运转的主要通风机和备用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矿井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5、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可靠。 6、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 7、采掘工作面的串联通风符合规定。 8、矿井瓦斯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不进行能力核定: 1、新建矿井在建设期间。
2、矿井技术改造或整合改造工程施工期间。 3、按国家产业政策已列入关闭的矿井。 4、矿井在停产整顿期间。
5、矿井生产许可证年检基本合格且尚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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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矿井发生下列变化之一时,必须在60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通风能力核定单位进行重新核定:
1、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
2、矿井更换主要通风机,对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主要通风机更换了叶片、电动机和改变了动叶、前导器角度后。
3、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后。
4、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后。 5、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后的矿井。 第六十条 矿井配风及风量计算要求:
(一)矿井、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配风按公司《生产矿井配风量技术标准》计算,保证各用风地点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等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风速以及温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二)通风科每月要根据矿井采掘衔接安排,编制下月配风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所有独立供风地点的风量都要在月度计划中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根据用风地点瓦斯、二氧化碳气体涌出、温度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
(三)在采掘作业规程中,要详细计算工作面的需风量。 第六十一条 矿井风量管理
(一)矿井主要通风机每次倒换运转前,矿机电部门要下达倒运转通知单,经通风副总、机电和通风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矿井每旬进行1次全面测风,每旬风量测定必须在1班内完成,当日编制出测风报表,测定结果应按采区分别填写,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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