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10)

2019-08-31 22:40

佛山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09—2020)

需对土地产权进行登记。

3.鼓励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府要建立土地交易机构规范流转交易行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涉及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的集体建设土地不得用于流转。制定有针对性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流转后用地功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具体办法为:

(1)通过出让、转让、出租、转租的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但可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建设。

(2)将集体闲置用地、公益事业用地流转后用于商业开发的和将集体工业用地流转后用于商业开发的,要向国土部门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出让收益纳入集体财产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本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支出。

(3)集体建设用地再次流转使土地增值,土地流转方要向国土部门缴纳土地流转增值费。

(4)工业用地和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 进行公开交易。

4.分类型解决历史用地遗留问题。

(1)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分为三个时段解决:一是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依照原国家土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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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经公告无异议后直接办理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二是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用地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三是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按照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无需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2)原农村集体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在农村集体提出自愿改变为国有申请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前提下,办理征收手续。

(3)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完成。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办法完善用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建立报建“绿色通道”

1.纳入当年省、市重点项目计划的“三旧”改造项目可进入“绿色通道”,简化“三旧”改造重点项目的行政审批程序。

(1)下放审批权。按照“权力下放、重心下移”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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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各区审批权限。市、区职能部门都可以行使的审批权,由区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区职能部门属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由区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由区职能部门行使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委托区职能部门行使。对具体“三旧”改造建设项目,需要按《环评法》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三旧”改造项目可按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批要求及时限来审批。按照省政府[2006]122号文《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对于纳入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可适当下放。

(2)简化审批程序。进入“绿色通道”的“三旧”改造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少审批环节,对部分审批事项压缩工作日,具体过程可由各区另行制定。

(3)建立并联审批机制。成立专项工作的审批办公室,按照“牵头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模式,对于多个部门有审批职能的项目,以牵头部门为主办部门,以其他部门为从办部门。

(4)建立“绿色通道”项目联合审批协调会议制度。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可由牵头部门提出,市或区三旧办负责组织召开联合评审会议和协调会议,会议纪要作为并联审批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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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实行阳光拆迁

1.严格拆迁许可制度,切实做到拆迁项目、拆迁程序、拆迁主体合法,补偿安置到位。拆迁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拆迁户数超过200户的拆迁项目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应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公开听证。拆迁管理部门核查时应从以下几方面保障被拆迁人利益:(1)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用房必须是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属于拆迁人所有且没有设置权利限制、已取得确权书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2)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须就改造项目开设专项账户,将拆迁补偿资金缴存入账,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专款专用。(3)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资格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等手段。(4)加强对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资格管理,估价机构要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严禁违规高评低估。

2.完善“建新拆旧”程序,具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摸底调查:由拆迁申请人协调相关部门对拟拆迁区域内的房屋状况、权属、使用、居住情况、土地性质、合法房屋、违建房屋、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华侨房屋等内容开展摸底调查,并将调查数据分类立册。

(2)拆迁评估: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相关房地产估价规范选定估价机构,估价机构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估价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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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拆迁听证:对拆迁户数超过200户的拆迁项目听证意见应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4)制定方案:拆迁申请人应就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和标准等拟定合理可行的补偿安置方案。政府主导的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方案应具有区政府审批意见。拆迁管理部门应对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拆迁期限的设立是否合理、拆迁计划是否可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落实、到位等问题进行审核。

(5)资金监管:拆迁申请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查纳入监管的资金额度,确保专款用于拆迁补偿。

(6)拆迁许可:拆迁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发拆迁许可证。

(7)调解监督: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充分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主持进行调解。经调解仍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8)现场管理:拆迁人应承担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与拆迁管理部门签订房屋安全责任书,明确专人负责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监管。

第四十五条 拓宽投融资渠道

1.通过激励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1)对改造投资主体进行贷款融资的,以贴息的形式提供资金扶持。对改造后为生产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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