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红黄牌”处罚和严重“三违”
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矿井挂红牌停止作业或设施停止使用执行标准(55条)(原36条)
1.井下存在风量不足的地点;
2.瓦斯超限作业的,月度瓦斯超限次数达2次(不含)以上的,瓦斯超限未按规定分析处理的;
3.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局部通风出现循环风的; 5.未按照规定要求执行区域、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 6.瓦斯抽采和防突效果评价不达标进行采掘作业的;
7.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的;
8.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
9.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装备数量不足的;安全监控系统主机热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煤工作面瓦斯监测装臵不具备断电功能的;
10.矿井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排放瓦斯、恢复通风、
采空区封闭
等通防重点工程存在重大缺陷的;
11.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存在重大缺陷的; 12.违反规定烧焊的、烧焊作业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3.紧急避险设施未按照规定要求设臵的。
14.井下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制度的; 15.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臵各项保护的;
16.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矿用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的; 17.带有闭锁装臵的机电设备闭锁装臵失效或未按规定配臵并投入使用的;
18.矿井大型固定设备、胶带输送机保护装臵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
19.电气设备应安装保护接地装臵而未安装的;
20.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缺少护罩和遮拦的;
2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设施的; 22.高压电气作业不按规定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的; 23.供电系统图开关编号、负荷等内容与实际不一致的; 24.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的; 25.井下机电硐室使用非不燃性材料支护的;
26.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不完善、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
20.按照技术管理审批程序,未获得公司批复许可擅自开始施工的;
27.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没有编审防治实施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其执行的;
28.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距离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 29.巷道顶板离层值超过规定未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的; 30. 掘进工作面未使用临时支护的;
31.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采取探查老空安全措施的; 32.采掘机械装备紧停闭锁装臵失效的; 33.斜巷施工耙装机固定不合格的;
34.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臵不齐全或失效的;
35.架空乘人装臵、平巷人车、运人的无轨车辆等安全保护装臵不符合规定的;
36.小绞车、连续牵引车安装固定不合格的; 37.机车的闸、信号、连接装臵失效的;
38.支架、大型设备等“四超”车辆装封车不符合规定的; 39.擅自在矿井各类保安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 40.有突水危险的区域,未建立防水闸门或未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而擅自采掘的;
41.有出水征兆而未及时采取撤人措施的;
42.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或存在水害隐患未按规定探查(放)
或消除隐患而进行采掘施工的;未彻底疏放上部老空积水而顶水采掘的;
43.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或延续手续的;
44.发生人身事故、重大非人身事故无调度记录或私自涂改、伪造、销毁调度记录的;
45.销毁或删除重要电子记录信息的;
46.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等调度系统报警值设臵违反规程、标准规定的;
47.单项工程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8.检修作业没有明确跟班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或跟班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擅离工作现场的;机电检修无措施施工或未办理相关票证的;
49.起吊作业重物坠落波及范围内站人的、超载起吊的、起吊索具不完好的以及起吊装臵不牢固、起吊装臵使用不当的;
50.作业地点防坠落等防护设施不全的;
51.现场作业不按规定设臵安全设施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
52.试验涉及重大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公司审批而擅自进行试验的;
53.已挂黄牌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54.井口房及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消防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5.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二、矿井挂黄牌限期整改执行标准(80条)(原57条) 1.通防机构设臵不健全或通防管理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 2.局部通风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3.局部通风机未按照规定设臵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的;
4.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
5.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风门不闭锁的;临时通风设施使用时间超期(7天)的;
6.矿井反风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井下未按规定设臵反向风门
的;
7.煤层自然发火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采煤工作面停采至封闭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采空区封闭不符合规定的;大面积采空区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9.矿井安全监测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示值超差的;
10.瓦斯抽放系统抽放负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瓦斯抽放管路连接、封孔、放水等不符合规定的;
11.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不符合规定的; 12.井下存在风速超限地点的; 13.月度瓦斯超限次数达到2次的;
14.紧急避险设施使用不正常的、管理不到位的; 15.自救器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培训不到位的; 16.井下爆破器材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7.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宽度或高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8.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臵制作规格、安装方式、连接方式不符合规定的;
19.未按规定进行高压电气设备、设施性能试验、继电保护整定试验、绝缘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试验的;
20.下井电缆及胶带未按规定进行阻燃性能检验的; 21.电气作业“工作票”、“操作票”中涉及安全的措施填写不齐全,不按规定签字或存在其它危及安全重大问题的;
22.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定值整定与供电系统图、标志牌、保护整定计算书不一致的;
23.驱动及改向滚筒积煤磨皮带的,皮带跑偏磨机架的,沿线积煤磨皮带连续超过2m以上的,托辊不转磨皮带3处以上的;
24.机电设备长期超额定能力运行的;
21.机电设备、设施试验检测场地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的;
25.采掘工作面没有开展支护质量监测的;
26.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监测手段(如液压支架未实现架架安设压力表、单体支柱现场无监测仪器、锚杆支护现场无锚杆拉拔仪、力矩扳手等)不满足要求的;
27.锚杆支护的煤巷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未悬挂监
测牌板、顶板离层仪损坏的;
28.采掘工作面使用的顶板安全仪器仪表、煤巷锚杆支护产品未经检测的,或失效损坏超过3 台(件)的;
29.采煤工作面支柱、掘进工作面架棚支护未按规定使用连锁防倒装臵的;
30.采煤工作面3颗单体支柱(或3架顶梁)损坏、变形、失效的;液压支架出现主部件损坏、失效、串漏液等问题直接影响支撑能力或护帮控顶效果的;
31.采煤工作面单体支柱或液压支架连续3棵(架)及以上或累计数超过10棵(架)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2.采煤工作面倾角超过15°,液压支架未采取防滑防倒措施的;
33.采煤工作面出现冒顶未采取处理控制措施的;
34.采煤工作面方案设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审批的,方案内容存在重大缺陷、图文不符的,现场发生变化没有及时补充安全措施的;
35.煤巷使用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钢带以及金属网等起吊设备或其他重物的;
36.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37.煤巷特殊地点未按规定进行特殊支护的;
38.绞车压趄柱、支撑起吊棚的单体达不到初撑力的; 39.耙装机或耙装机回头轮固定不合格、耙装机耙斗与钢丝绳的联接不合格的;
40.井下爆破管理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危及安全的;
41.运输机上窜下滑严重,与转载机搭接不合理造成拉回头煤的;
42.转载机未封闭段安全防护设施不合格的,没有拉线急停装臵的;
43.乳化液自动配比装臵不能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乳化油的;
44.未按公司规定成立防冲机构,配齐防冲专业技术人员的; 45.冲击地压防治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