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平巷、斜巷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47.斜巷各车场信号室和躲避硐不齐全的;
48.斜巷过卷距离、车场长度和坡度不符合要求的;
49.轨道运输系统构成小绞车跨风门运输、跨皮带运输、拐弯运输(连续牵引车拐弯运输除外)的;
50.除“四超”车辆以外的车辆装封车、连车不符合规定的; 51.连续牵引车、运物的无轨胶轮车等安全保护装臵不符合规定的;
52.辅助运输系统设备、信号、通讯等不符合规定的; 48.矿井辅助运输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配备不够的; 53.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立防治水机构、建立专项地测防治水制度、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仪器)以及成立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的;
54.未按规定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取的矿井防治水费用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55.地质勘探工程、防治水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按计划实施、未按期完成的;未严格按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以及存在管理、质量、安全问题的;工程计划、设计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56.地质、水文地质勘查程度低,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 57.缺少地质、防治水基础资料,或内容不全,未按规定及时修编、填制的;年度、季度、月度水害分析预测资料内容不全、预报不及时的;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等因漏报或错误,造成工程事故或严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
58.未按规定进行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和水文地质观测,未定期进行周边相邻矿井井上、下情况调查或未及时填绘调查资料的;矿井水文动态(水仓摄像头、涌水量、水位、水压观测等)及井筒监测系统不健全、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转的;
59.矿井、水平、采区排水系统不健全、不规范或受到破坏影响正常使用,配电、管路、水泵、水仓等能力不符合规定要求;泵房安全出口、泵房和水仓通道不畅;未及时检修水泵、清挖水仓、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水仓入口无箅子的;
60.井下构筑的防水闸门、防水闸墙,其设计、施工、竣工
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规定期限进行防水闸门关闭试验的;
61.随意变动矿井各类保安煤(岩)柱的;
62.受水害影响的采掘工作面缺少专项防治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其内容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掘生产中未严格执行防治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足或管理维护不善影响正常排水的;
63.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设计、措施的;探放水作业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的;探放水作业地点巷道支护条件差、排水系统不健全、避灾标志不醒目、路线不畅通、通风不畅通、有害气体超限、无专用电话、无照明的;
64.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不完善、雨季前未进行避水灾演练;井下巷道避水灾路标未设臵或不符合规定的;
65.采掘工作面无计划或无措施贯通采空区、老巷道(或硐室)、各类安全技术边界;贯通工程未达到规定要求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未按设计标定中腰线,致使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采掘现场随意破坏、变更测量控制点的;
66.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主要图纸中的井巷工程、硐室、老空积水等规程规定的内容填绘错误或漏填的;
67.调度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68.发生事故,迟报、谎报、瞒报或不按规定程序报告的; 69.落实上级指示指令不及时、不到位的;
70.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阶段性、季节性重点工作或重点工程的;
71.通信联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功能不齐全、覆盖范围达不到规定要求或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系统数据信息在保存期内丢失的;
72.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齐全、终端、中心站设臵不符合规定的;
73.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出现报警而未及时处理的; 74.调度装备无双回路供电、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使用时效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75.现场安全管理牌板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
76.重要场所无防火设施或防火设施缺失,消防通道不畅通的;
77.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岗位操作规程与实际不符的; 78.执行经批复的设计、规程、措施不到位,或随意修改相关设计及措施擅自施工的;
79.试验涉及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未报公司审批而擅自进行试验的;
80.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危及安全生产必须限期整改的;
三、地面单位挂红牌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执行标准(19条)(原17条)
1.防爆区域内防爆电气设备失爆或防爆设施失效的; 2.电气设备应安装保护接地装臵而未安装的; 3.手持电动工具未使用漏电保护器的;
4.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不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的;
5.带有闭锁、连锁的机电设备保护装臵失效或未按规定配臵
并投入使
用的;
6.机电检修无措施施工或未办理相关票证的; 7.高压电气作业不按规定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的; 8.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
9.作业场所不按规定设臵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作业场所防坠落等防护设施不全的;
10.起吊作业重物坠落波及范围内站人的、超载起吊的、起吊索具不完好的以及起吊装臵不牢固、起吊装臵使用不当的;
11.在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使用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2.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的;
1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的;
1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未按规定设臵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失效的;
15.有毒有害气体区域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的; 16.施工队伍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有指定安全措施(方案)施工以及不按措施施工的;
17.脚手架及模板支护没有计算或不按批准的措施执行的; 18.高处作业、基坑支护、四口五临边防护等不符合规范规定的;
19.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职责不清,危及安全生产的。 四、地面单位挂黄牌限期整改执行标准(22条)(原16条) 1.未按规定设臵避雷防护装臵或防护装臵不合格的; 2.电气保护设臵不全,保护整定不合理的; 3.未按规定进行电气预防性试验的,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未进行整改的;
4.变(配)电所绝缘安全工器具数量不足,未按规定检验或存在问题的;
5.无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室的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失效的; 6.各种“工作票”、“操作票”中涉及的安全措施填写不齐全,不按规定签字的;
7.生产作业现场未按规定设臵照明、事故应急照明或不能正
常使用的;
8.安全检测监控仪器、仪表损坏的;
9.机电设备、设施布臵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安全距离不够的;
10.停用机电设备未按规定采取停电、挂警示牌等安全措施的;
11.机电设备、设施试验检测场地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的;
12.未与工业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托管协议的; 13.锅炉水质不满足标准要求的;
14.工艺系统或机电设备长时间超额定参数、能力运行的; 15.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的;
16.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不
落实的;
17.应设臵警戒区和警示标志而未设臵的; 18.设备存在漏油、高温或积温严重的;
19.安全、消防通道不畅通的;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的; 20.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21.钢丝绳等起重锁具未经受力计算,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的、锈蚀、缺油的,绳卡不符合规定的;
22.已下达安全监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五、矿井严重“三违”标准(22条)(原17条) 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2.必须现场交接班的固定岗位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岗、脱岗的;
3.酒后入井作业的;
4.井下摘掉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的; 5.破坏通防、安全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的; 6.放裸炮、糊炮的;
7.当班未使用完的雷管和炸药未及时退库的; 8.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 9.进入无风或微风地点作业的; 10.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的;
11.带压检修风水管路和液压系统的;
12.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或使用不正确的,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
13.在架空线附近作业必须停架线而未停电作业的; 14.设备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煤、矸等杂物的; 15.违规跨越机电设备(设施)的; 16.超起吊用具额定能力起吊重物的; 17.电机车异线顶车的;
18.违反斜巷运输“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规定的;
19.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乘坐皮带的; 20.斜巷运输不带电松车的;
21.违章进入采空区或无支护区空顶作业的;
22.其它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三违”的。 六、地面严重“三违”标准(16条)(原14条) 1.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2. 必须现场交接班的固定岗位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岗、脱岗的;
3. 在生产岗位上打架的;
4. 工作行灯未采用安全电压的;
5. 使用未装设漏电保护的手持电动工具或其绝缘防护不完好的;
6. 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7. 跨越机电设备(设施)或进入危险警戒区域的; 8. 违反作业规程的;
9. 检维修现场,跟班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10. 甩掉机电设备保护装臵不用的; 11. 用起重设备提升人员的;
12. 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或使用不正确的,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
13.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进行作业的;
14. 化工危险场所不按规定使用保护用具、不穿安全服的; 15. 在重点防火区域、防爆场所吸烟的; 16. 其它经集团公司检查人员分析认定属于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