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2015新规)

2019-08-31 23:24

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在本省境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其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实缴的货币资本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在法定的范围内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或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办法;

(二)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政策指导,对其风险状况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初评工作;

(三)负责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评审专家库,组织召开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评审会;

(四)负责核准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终止、业务范围等相关业务;

(五)指导市州政府金融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复审、经营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六)指导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工作。

第五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职能共同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报等相关工作。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督促其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检查、数据统计;会同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将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开户情况监管,每半年向市州级政府金融办提供小额贷款公司开户情况。

甘肃银监局及所属监管机构负责协助各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市州政府金融办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辖区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筹建、重大事项变更等申请材料的复审和上报工作,对规定范围内的变更事项进行核准和报备;

(三)负责对辖区申请开业小额贷款公司评审核准,指导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风险防控的跟踪检查,综合评估;

(五)负责辖区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年度复评工作,根据复评结果评定等级分类。

第七条 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初审、推荐工作,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工作;

(二)负责对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

(三)负责对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注销、终止、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等申请材料的审查和上报工作;

(四)配合做好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工作。

第三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报市州政府金融办进行复审;市州政府金融办提出推荐意见,并对拟推荐的小额贷款公司出具承担风险防范处置责任承诺书,上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进行评审,下发核准筹建批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发起人或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0 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标准:58个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不低于2000万元,其余县不低于3000万元,市州所在区及兰州新区不低于5000万元,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不低于10000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在上述额度上依次增加2000万元;

(四)本办法出台前核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低于上述标准的,须于2016年底前通过增资扩股或资产重组等形式达到最低标准; (五)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六)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及管理能力;

(七)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经营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出资人或发起人承诺书; (三)出资人或发起人协议书; (四)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五)出资人近三个会计年度完税证明、信用报告;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七)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八)筹建方案;

(九)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经评审核准的小额贷款公司,自筹建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进入两个月筹建期。筹建工作结束后,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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