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跨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信用评级为AA、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不良贷款率在3%以下的,报经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允许在全省开展业务并设立分支机构,由业务发生地政府金融办实施监管; (七)持续经营2年以上,信用评级为A、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报经市州政府金融办核准,允许在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市、州范围内开展业务;
(八)为支持推动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为A以上的可在上述四个试验区内开展业务;
(九)在省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其注册地所在县域以外贷款规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40%。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其70%的资本金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50万元;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1亿元的,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金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不得超过200万元。其余30%的资本金部分,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5%。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的4倍。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规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并提取相关贷款损失准备金,其提取的相关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内税前予以扣除。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减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东、金融管理部门、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要向社会披露。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省市县三级金融管理部门要通过小额信贷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施非现场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及时将公司基本信息和运行数据录入小额信贷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严禁在系统外从事任何形式的财务业务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广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92号)要求,按照经营环境、管理素质、风险控制、资金来源与偿债能力、经营情况等指标体系,采用三等九级制(AAA、AA、A,BBB、BB、B,CCC、CC、C)分类标准,对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分类。每年三月底前,市州政府金融办聘请专业评级机构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复评。对评级为C的将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建立第三方审计和定期检查机制,严格实行逐级监管责任制。省政府金融办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计检查;市县政府金融办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和风险排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经营场所适当醒目位置张挂市、县级监督栏(牌),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采取必要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接受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由职能部门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后,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