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开业申请材料;因故不能按期提交的,须在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提交延期申请,最长延期时限为两个月;延期届满后,仍未完成筹建工作且不能提交开业申请材料的,筹建批复文件和筹建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申请开业时,需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验资户银行对帐单; (四)公司章程;
(五)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
(六)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七)内控管理制度;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收到开业申请资料后,组织现场验收,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由市州政府金融办评审核准,下发开业批复,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的,由所在地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逐级审查,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开展创新业务试点(涉及到经营范围变更的);
(三)股东变更(单次变更30%以上或累计变更50%以上股权部分);
(四)增资扩股;
(五)调整经营区域(涉及到经营范围变更的)。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报市州政府金融办核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增资扩股;
(三)股东变更(单次变更30%以内或累计变更50%以内股权);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变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在同一区划内变更营业地址。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股东和股权结构
(一)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必须为企业法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的2倍,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不低于其出资额。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股东、自然人股东须符合以下条件:
(二)企业股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近一个会计年度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不得变更,其他股东所持股份自公司设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一)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及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50%以内的由县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核准;50%以上—100%以内的,由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初审,报市州政府金融办核准,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100%(含100%)的,由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初审,市州政府金融办复审,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
(二)增资扩股中吸收新股东,股东及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50%以内的由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初审,报市州政府金融办核准,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超过原有资本金50%以上的,由县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应管理部门)初审,市州政府金融办复审,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
第五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也可以通过捐赠资金、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开展创新业务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 1 倍。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一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版)挂牌融资,挂牌后股份协议转让实行备案管理,但公司主发起人不得变更,单一持股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
(一)基本业务 1. 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 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 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二)创新业务
1. 办理票据贴现但不包括转贴现; 2. 发行债券; 3. 贷款转让业务; 4. 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 5. 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创新业务试点,需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三年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一)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 (二)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 (三)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会计核算制度、操作规程等;
(五)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用于“三农”、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比例高于注册资本的70%; (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