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试题(一)(5)

2019-08-31 23:59

D. 行为地

2.根据国际私法理论,下列选项哪些可被认为是行为地法?( ) A. 婚姻举行地法 B. 侵权行为地法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法院地法

3.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下列选项中,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

A.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B. 在中国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 接受外国公司技术转让的合同纠纷 D. 因处于我国的不动产而发生的所有权纠纷

4.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确认的一个基本原则,但该原则在实施中可以有例外。依照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可以作为例外情况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

A. 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 B. 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 C. 关税同盟之间相互给予的优惠 D. 边境小额贸易优惠

5.我国人民法院对下列各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诉讼,可依法行使管辖权的有哪几项?( )

A. 被告在我国境内没有代表机构 B. 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C. 被告现在在我国旅游 D. 合同是在我国签订的

6.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仪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德国法。此批货物由新加坡籍货轮“比西”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比西”号在印度洋公海航行时与巴拿马籍货轮“丽莎”号相撞。“比西”号船 长为了避免该沉没采取和自愿搁浅的措施。“比西”号在救助人的帮助下进入了避难港,经修理继续航行到达中国目的港。但在作践瘟突遇特大暴风雨,使部分文品湿损。

上述各方当事人如发生诉讼,下列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如果该船舶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中国法

B.如果该船舶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C.如果有关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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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如果有关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德国法 7.下列选项中哪些法律规定属于冲突规范?( ) A.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D.中国已婚的公民,夫妻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在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中国人甲(男)与中国人乙(女)于1974年结婚。1980年,甲、乙先后赴法国留学,后双方分居。1990年甲在法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1年法国法院判决解除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甲回国后向我国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法国法院的判决。下列选项哪些可以作为承认法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 )

A.法国与我国存在此方面的条约关系或有互惠关系

B.承认法国判决不按时损害我国的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C.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D.判决必须是关于民商事争议的判决

9下列选项哪些属于冲突规范中静态的连接点?( ) A.不动产所在地 B.婚姻举行地 C.合同缔结地 D.动产所在地

10.在当事人所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做法有以下哪些?( )

A.以当事人最先取得的国籍为准 B.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C.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D.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11.根据<民事诉讼法>有的关规定,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违约之诉,下列哪些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

A.合同订立地人民法院 B.合同改造地人民法院

C.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人民法院 D.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12.下列哪些是我国在司法协助方面加入的国际公约?( ) A.<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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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C.<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D.<民事诉讼程序公约> 四、案例分析题(5×10=50分)

得分评分人1.1979年11月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在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还他们所持有的由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债券的本息。阿拉巴马州法院向我国政府发出传票,要求我国政府在收到传票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出“缺席判决”,我国政府多次对此提出抗诉。但美国法院在1982年9月作出缺席判决,要求我国赔偿4130万美元,否则强制执行。我国政府向美国政府严正抗议,1983年该法院重审此案并撤销原判。原告的上诉于1986年被美国巡回法律和最高法院驳回,理由是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无溯及力。问:

美国法院受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是否合法?为什么? 我国现政府是否有义务偿还湖广债券本息? 2.原告:忻某,女,中国公民 被告:曹某,男,美国公民

原告和被告于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现均已结婚自立。被告于1949年去了台湾,后于1957年去美国定居,于1991年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音讯联系原告也于1975年赴美与被告共同生活。1984年后,原、被告每年回国探亲一次,并在宁波市买住宅一套。1989年3月,原、被告在美国发生矛盾,被告独自来中国与一妇女同居。1990年10月,原告也回到中国,要求被告断绝与同居妇女的关系,被告不听,并回美国办理了与原告的离婚手续,又以挂失为名提取了夫妻在美国合存的存款8万余美元。1991年3月,被告又来到中国,并于同年8月17日持美国某州巡回法庭作出的原、被告离婚的判决书,在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与原同居妇女的结婚登记。1991年12月14日,原告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判令被告支付自1989年3月至今的生活费13200美元,并应由被告承担其离婚后每月扶养费400美元。问:

1.我国婚姻登记机关能否撤销被告办理的结婚登记? 2.我国法院应否受理此案?若受理,应适用哪国法? 3.准据法是哪国法?

3.1995年10月,中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了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寄来的由其审理的蔡德林与周才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书副本等材料,既无委托书,也无中文译本,是直接邮寄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问;美国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司法协助的条件和途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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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张雪芬,为与居住在中国上海市的中国公民贺安廷离婚,向我国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向其居住地的美国法院起诉。我国法院受理后还未审结前,美国法院已就同一案件作出了判决。

问:我国受诉法院是否还应作出判决?

5.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一份“防眼疲劳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已1988年5月7日以相同主题的内容在日本提出了专利申请,并在向中国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1988年12月25日,该公司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在日本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1988年9月10日中国某研究所也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名为“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该“保健镜片”发明在结构、技术和效果上与日本某公司的“防眼疲劳镜片”均相同,为同一主题的申请,但申请日比日本某公司在中国的申请日早。

问:该专利权应授予谁?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D 2.C 3.C 4.B 5.B 6.C 7.D 8.C 9.C 10.B

多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ABC 2.AB 3.AD 4.ABCD 5.ABD 6.AD 7.AC 8.ABCD 9.ABC 10.BCD 11.ABD 12.ABC

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1.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即根据司法豁免原则,除非得到外国明示同意,法院地国不得受理以该国为被告的诉讼。而且各国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享有平等权,根据平等者间无管辖权原则,美国法院无权受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否则是对我国主权的侵犯。

湖广债券是帝国主义列强压迫掠夺中国人民,在中国划分势力及清政府维护反动统治的产物,属“恶意债务”。根据恶债不予继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继承它的义务。

2.在我国,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经申请或请求人民法院承认的程序,并得人民法院承认后才具有效力。因此,被告持未经我国法院承认的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在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是无效的,该登记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故婚姻登记机关事后予以撤销,是正确的。

原、被告原是在中国领域内结婚,在中国领域内未得到过全法有效的离婚手续,双方在中国领域内仍具有全法婚姻关系,一方在我国法院起诉离婚,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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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予受理,并依离婚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定,适用中国法来处理。

本案对于扶养问题,是按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准据法的,准据法为中国法。

3.两国法院之间相互提供司法协助,一般是根据两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进行的。在两国之间没有这种条约关系的情况下,两国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就只能在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将不予提供司法协助。对此,<民事诉讼法>第262条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本事件发生时,中美之间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有关代为送达诉讼的司法协助这类国际条约,也不存在互惠事实,即不符合司法协助的先决条件的要求,中国法院不能予以协助,代为送达或通知。

司法协助除要符合先决条件外,还必需符合协助的途径的要求。根据国际惯例,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有条约关系的,应当按照条约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即在互惠原则基础上),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民事诉讼法>第263条也明确规定

国际私法试题(五)

一、 单项选择题: (1分/题,共30分)

得分 评分人 1.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法律是指( )。 A.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 B.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C.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D.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以何者对受害人更为有利而定

2.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地国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法院地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结果法院地国家根据本国的法律审判该涉外民事案件,这种情况称为( )。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二重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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