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办税指南(3)

2019-09-01 00:08

2006年制

税 务 登 记 表

(适用于单位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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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出以上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二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6.“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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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批准设立机构 批准设立证明或生产经营期限 注册地址 行 政 区域码 生产经营 地址 核算方式 单位性质 网站网址 适用会计 制度 经营范围 请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行 政 区域码 区 邮政编码 从业人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文件号 证照名称 登记注册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 开业(设立)日期 证照号码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其中外籍人数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 国标行业 □□ □□ □□ □□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项目 内容 姓 名 联系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 身份证件 种类 号 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纳税人识别号 金 额 金 额 联系电话 币 种 币 种 电子邮箱 税务代理人名称 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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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名称 自然人投资比例 总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名称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 附报资料: 经办人签章: 投资方证件号 证件种类 金额 币种 投资 投资方 国籍或地址 比例 经济性质 外资投资比例 国有投资比例 纳税人识别号 分支机构名称 注 册 地 址 联系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说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 国税主管税务局 地税主管税务局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隶属关系 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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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办税员联系卡

办税员是指受纳税单位指派、聘用或委托,参加税务机关自行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纳税单位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及可以在有关涉税文书、证件上签名、盖章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企业法人签字、盖章的除外)。您应当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就可以申请办理办税员联系卡:

一、提供资料

(一)凡有助理会计师以上或其他中级以上经济类资质证书或已经取得《出口退税业务培训证》或《办税员联系卡》的办税员,凭上述所列的证书或《办税员联系卡》可直接到闵行区证照中心税务机关受理窗口办理、换取《办税员联系卡》或添加服务单位。办理、换取《办税员联系卡》或添加服务单位时,请携带以下资料:

1.服务单位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该企业的纳税人代码(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经办人); 2.办税员的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经办人); 3.办税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经办人); 4.办税员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直接办理、换取者提供)。 5.办税员联系卡(添加服务单位者、或换卡者提供)

(二)首次办理《办税员联系卡》者,向服务单位的主管税务所或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税务机关受理窗口领取《办税员培训报名表》后,凭填写正确并加盖服务单位公章的《办税员培训报名表》和服务单位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服务单位的工商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及该企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办税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税员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税务机关委托的中介机构(上海民新税务师事务所)参加税收业务知识培训(此次培训对纳税人免费),经考试合格后,凭《办税员培训报名表》及办税员本人身份证到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税务机关受理窗口领取《办税员联系卡》。(新开业的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才可以领取办税员联系卡)

二、办理地址

核发机构的名称:闵行区证照中心税务机关受理窗口 地址:莘建东路201号 电话:34120786

委托培训机构的名称:上海民新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莘浜路248号 联系电话:64887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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