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的过程中有可能出于个人私利考虑而做出违背所有者利益的决策,导致代理风险、投资组合风险、系统风险等问题的发生,这些缺陷和问题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巧和盈利性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在法定退休年年龄制度进行改革之后,大量民众通过延迟退休的方式使得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支出减少的同时得到了收入的増加,养老保险基金在较长时间内获得了较稳定的增
2.养老金替代率问题解决更加迫切
由上文内容可知,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过高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这不仅造成了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较大的问题,也很大程度上诱发了提前退休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导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和法定退休年龄制度的改革难以顺利、有效地开展起来。然而,与当前法定退休养老金替代率过高的事实相伴生的情况是:这种过高却并非真正的过高,而是一种“虚高”,意味着我国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水平并不是统计中的那么高,存在着养老金替代率“虚高”的情况,这在很多时候往往成为绝大多数职工不满意于自己退休后养老金待遇的症结之所在。从当前情况来看,分析形成养老金替代率“虚高”情况的原因莫过于以下两条:一方面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单一,老年劳动者在退休后基本上只能依靠于基本养老保险金而过活,企业年金的补充保障制度、个人储蓄保障制度和商业养老保险计划发展均不完善,微薄的基本养老金成为了全部养老保险金,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计算养老金替代率的方式助推了养老金替代率的“虚高”,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养老金替代率的计算基数建立在全部职工的平均缴费工资基础之上,有些企业为了减少养老负担,采取了虚报工资基数的方法,这导致计算出来的养老金替代率过高。因此,从退休年龄制度改革方面来讲,“虚高”助养老金替代率是横直在改革道路上的一头猛虎,消灭这头猛虎既是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待遇的现实需求,也是实现退休年龄制度改革持续性、有效性的必然所归。 3.基金监督管理水平要求提高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法律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法律的“缺位”和“错位”问题,立法层次低、法律体系不完善已经成为了制约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关键问题。2010年全国人大颁布的《杜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问题有专门的一章进行单独规定,明确规定了在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等方面较为原则性的问题,但涉及到基金监管具体操作方面,还存在缺失和不详尽等问题。从目前情况来看,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规定,仍然大多数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单独做出或者与其他各部委联合做出,往往以条例、办法、通知的形式下发,在强制性、约束性、连贯性等方面都比正式法律法规差。从基金的监管方式上来看,政府是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者,也是这些条例和措施的实施者,政府承担了在基金监督管理体系过程中的全部责任,很多时候,政府的责任过大,也必然使得其权利过大,权利一旦失去了制约,将必然导致贪污腐败问题的发生,如广州、上海等地相继发生的社保基金被挪用、被打水漂事件,一次又一次地拨动着民众敏感的神经。与此同时,由于政府等部门出台了大量的规章制度,具体的社保机构反而难以制定出符合自身实际情况又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而这又将使得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难以取得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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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从基金监管的人才队伍来看,专业人才队伍缺失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新性不够是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同时,在基金的监管工作过程中,“多龙治水”“多头管理”等情况除了导致权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发生之外,也促使了人多事少,人员闲置等情况的大量存在。
三、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基金管理
针对上文所论述的问题,在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这方面首先要做到在投资运营过程中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注重投资资产组合,基金投资方向除了安全性高政府债券之外,一些风险较小、信用评级较高、相对来说较为安全的公司债券、股票、基金、ABS产品等也是可选的投资方向,可以将不同的金融工具相组合,达到风险控制和资产升值的目的。事实上自2003年我国海外投资的出现,中国养老保险基金出现多品种的投资方向,但是这些金融品种的投资都得建立在保障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其次,因为延迟退休年以后,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会增多,如果依旧延续以前的运营方式,很可能出现基金挪用、盗用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故首先应该督促政府完善养老保险管理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执法力度,依据法律绝不姑息违法违规行为。然后,也需要提升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层次。依照现行形势,中国基金统筹管理层次较低,2015年只有7个省份实现省级统筹,而其他省份和地区仍然停留在较低的统筹管理层次,进而导致各自为政,一些只注重短期利益的行为出现。所以在目前的形势下加快提高基金统筹层次的步伐已经显的非常重要。
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重要的一环,延迟退休对其的影响是最大的也是最直接的,完善发展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是延迟退休政策推行下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内在的发展的要求,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在我国正处于发展完善阶段,事实证明,多支柱的体系是适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有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个组成。目前,中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延迟退休势在必行,养老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了防范老龄化趋势加重、延迟退休对养老保险的负面影响,发展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是必然选择。
(三)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法律的完善
针对于基金监管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建议我国政府应着手于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工作。众所周知,目前中国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方面的法律还有待完善,过去让许多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负面影响,只有着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杜绝监管脱位的现象,才能让我给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处于一个有效的状态,而且在目前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我国延迟退休政策的退休也遇到了重重阻碍,民众对于延迟退休还不完全了解,社会舆论不受控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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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已经迫在眉睫。故政府应重于《社会保险法》的完善,以其他成功的法律条文为参考,基于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调节好不同利益体的权力义务关系,尽快建立健全有关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有关法律条文,使基金监管落到实处,推进退休延迟退休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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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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