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按照所编的组号对应案例,对下列案例进行法律分析,要求引用法律依据。请于本学期考试周前由班学习委员统一收集交到赵老师。提交稿要求是手写稿,注明班级、姓名、学号。
案例一:
【案情介绍】
2002年4月10日,某县啤酒厂年产15万吨啤酒扩建项目经国家有关门批准,并经法定程序审批后,征用土地70.126亩。4月20日,该厂在扩建施工过程中,为美化厂区厂貌,私下与相邻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双方达成了以60万元的价款占用20.45亩耕地的协议。然后,啤酒厂扩建项目开工建设。2002年5月30日,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后,立即责令该厂停止施工。经查实,该厂非法占用20.45亩耕地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并已有8650平方米的耕地地貌遭到破坏。
对此,县土地管理局对啤酒厂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按非法占用土地,责令啤酒厂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地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该厂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总计40.9万元。(2)按非法转让土地,责令村集体经济组织停止转让行为,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案例二
【案情介绍】
2000年4月18日,某市某镇政府(以下称镇政府)与本市飞鸿驼鸟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飞鸿公司)签订一份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的约定,镇政府将位于万宝村的2.3万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厂房一并转让给飞鸿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30年,自2000年至2030年;飞鸿公司给付转让费115万元,其中30万元以月息1分8厘计息;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归镇政府所有。
协议签订后,飞鸿公司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迟迟未将115万元的转让费汇入镇政府指定的帐号。镇政府以转让协议书为根据,要求飞鸿公司给付拖欠的转让费,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对此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镇政府与飞鸿公司所签转让协议书有效,而且飞鸿公司已实际使用这块土地和厂房,飞鸿公司应给付拖欠的转让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镇政府与飞鸿公司所签转让协议书无效,飞鸿公司不应再给付转让费。法院在最后判决中认定双方所签转让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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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案情介绍】
1998年11月6日,海南省琼海市潭门镇旧县村委会旧二村民小组12名村民到市信访办集体上访反映:潭门镇政府所在的海恋园酒店老板了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村3户村民的承包耕地填平建停车场。村民们到场制止,并报告镇政府,经镇政府出面干涉,丁某停止施工。旧二村人均耕地仅有0.3亩。村民们要求市政府严查此事。
琼海市国土资源环保局经过实地调查查明,1998年10月28日,潭门镇海恋园酒店经理丁某与潭门镇旧县村委会旧二村民小组李某、蒋某、防藻等3户农民私自签订<<土地转包协议书》。协仪书载明将这3户农民从村民小组承包的与海恋园酒店相邻的0.569亩水回转包给丁某建停车场,每亩每年租金600元,转包年限29年。丁某在未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10月30日,擅自用沙土将0.3亩水田填平,并在田中建停车场。琼海市国土资源环保局依据有关法规对丁某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丁某一个月内将违法占用的土地复耕还田给予丁某罚款5685元的处罚。
案例四
【案情介绍】
为吸引外资,尝试开发性移民的路子,2006年5月初,某县政府与某外商公司经考察、洽谈,决定在本县大力镇选址建设”光明移民新村”。选址确定后,县政府与该外商公司于2006年5月签订了《关于创立光明移民事业项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合同规定,由县政府征用大力镇土地共1700亩,并以每亩800元价格出让给外商企业。其中:水田300亩、旱耕地400亩、山坡地1000亩。出让土地用途:(1)移民新村住宅用地200亩(建100栋移民房,每栋建筑面积160平方米,安置200户共1000人);(2)移民耕地500亩(水田300亩、旱地200亩);(3)生猪、鸡、鹅、鱼等农牧养殖出口基地及商贸、房地产、商业旅游设施等配套服务项目用地共1000亩。
为加快实施征地工作,同年5月20日,县政府向大力镇政府及县有关单位发出《关于光明移民新村及其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青苗补偿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了征地及青苗补偿标准,并指定由大力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征地事宜,并要求在20天内完成征地工作任务。《通知》还指出:为确保移民新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可采取”边转让、边建设、边办理用地手续”的做法。至同年6月2日止,大力镇政府已分别与有关生产队签订了1580亩土地有偿转让协议书(120亩鱼塘因补偿纠纷未签),并兑付征地补偿费380万元。
征地协议签订后,在未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县政府便组织实施土地平整,建设移民安置房。至案发时止,已平整土地86亩,其中旱耕地82亩,山坡地4亩,共建成别墅式琉璃瓦住房41栋,投入资金600多万元(以外商公司注资为主)。
大力镇部分群众对县政府、镇政府上述征用土地的做法极为不满,上访该省国
土厅,要求派人调查并制止其违法占地行为。省国土厅立即向某县发出明传电报,要求立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停工等候处理。同时派出调查组赴该县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群众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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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情况基本属实。省国土厅遂责令某县立即停止征地行为,赔偿群众当年的损失,并向省监察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请求给予某县领导记过的行政处分。
案例五
【案情介绍】
20003月6日,浙江省天台县山河乡安科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村民大会讨论表决,就与山河乡上袭村村民袭文宜签定了一份承包合同,将该村集体使用的1000亩沙滩地(上有竹木防护林)承包给袭文宜开采沙石,承包期3年,承包款6万元,押金1万元。袭文宜依合同付了6万元承包款及1万元押金,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该地块上建造了3间临时住房。
3月27日,安科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135名(全村共249名)联名向天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村民委员会与袭文宜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O
天台县法院在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安科村村委会与袭文宜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案例六
【案情介绍】
1997年7月,河南省安阳市市民马某利用自己家地处商业繁华地段的优势,将位于安阳市老城区祖传的三间住宅房,以房权所有者的身份,经过工商部门的审批后,办起了百货商店。1998年9月,马某又将该房以月租金2500元的价格,租给了本市居民郭某经营,并签订了租房协议,郭某预交了两个月租金5000元。1998年9月4日,安阳市文峰区土地局以马某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及改变土地用途为由,向马某下发了缴纳土地出让金2052.75元的通知书,马某未作任何反应。随后在9月16日、9月17日,该局连续两次向马某发出通知书,并责令其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马某对此十分恼怒,在1998年9月18日,向文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文峰区土地局乱收费和”责令其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要求法院明断。文峰区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原告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并连同地上的建筑物出租,理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作为土地管理部门的被告,代表政府向原告收取土地出让金是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文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基本维持了被告文峰区土地72局1998年9月17日作出的责令原告马某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马某不服,又上诉到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依法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马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七
【案情介绍】
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职业高中于1956年组建,所占用的土地属划拨国有土地,一直沿用多年。1997年镇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决定对原集镇进行改造,要求职业高中临街部分建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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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建筑。由于经费困难,职业高中表示无力按规划承建,于是镇政府决定收回职业高中临街土地598.5平方米,以每间31.5平方米为一宗地、底价3000元进行拍卖。各得主与镇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只规定了使用年限为70年,未规定土地用途,镇政府并承诺给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房产等手续。公证处以此拍卖符合国家规定、拍卖结果合法、有效为由给予书面公证确认。镇政府此次拍卖国有土地总得款97900元。1997年9月,射桥镇政府拍卖国有土地一案被平舆县土管局查处。
案例八
【案情介绍】
2000年3月初,湖北省校江市顾家店镇罗家河村二组农民罗圣保在征得村长口头应允后,擅自在自家承包田里(属于基本农田)挖建了一口92.8平方米的鱼塘,准备放养黄膳。4月初,顾家店镇土地管理所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情况后,耐心地对其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并要求其自行填平渔塘,恢复耕种。罗圣保不仅不听劝告,反而强词夺理。随后,监察人员找到该村村长(兼职土管员),要求其协助处理这一违法行为。岂料,这名村长也以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为由拒不理会,有鉴于此,枝江市土地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律的威严面前,罗圣保不得不接受了处罚。
案例九
【案情介绍】
山东省究州市新驿镇素有”沙塘王国”之称,地下砂层平均厚达4-6米,个别地方达到8米。该镇新三村一村民自1998年12月起,由本人申请,村委会研究,镇政府审核,报市土地矿产管理局批准,在本村一般农田内开挖沙塘13亩,每亩交土地复垦保证金1则元,各项费用(包括青苗补偿费、管理费、耕税费、道路维修费)每亩800元。双方协议从开挖到复垦耕种个月时间。然而时间一天天过去了,到2000年7月底,该村实际已开挖25亩,不仅原先开挖的13亩沙塘未复垦一分,而擅自开挖的12亩沙塘未交土地复垦保证金,群众意见很大。村群众认为,该村民应该首先按照与村委会签定的协议,将未垦的13亩沙塘复垦完毕后才能开挖新沙,绝对不能在未复垦协议内土地的情况下继续占地挖沙。该村民认为,要等卖完沙后有了充足的资金一起复垦,因而拒不履行复垦土地的义务。众愤而将此情况反映到镇政府和市土地矿产管理局。
究州市土地矿产管理局认为,该村民拒不履行13亩沙塘垦义务的行为是错误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开挖沙塘面积的4为更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土地管法》第36条、第42条、第74条、第75条的规定,对该村民做出手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立即将全部开挖的25亩沙塘进行复垦,恢复耕种条件,复垦期限为2删年10月1日前; 二、立即停止开挖行为;
三、补交土地复垦保证金和青苗补偿费1200元;
四、对该村民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和擅自在耕地内挖沙的行为,处以罚款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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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案情介绍】
1995年,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土地管理局在清理城镇规划区内土地市场的过程中,发现大沁他拉镇光明一村(属城镇规区)与原旗粮食印刷厂于1995年3月30日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并经公证机关于1995年3月31日公证,房产管理部1995年4月5日核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光明一村将其所的原面包厂10间厂房及其场地3020.1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出租给原旗粮食印刷厂,租赁时间为15年,即从1994年11月24日起至2009年11月24日止,租金总计14.4万元,当时已划给光明一村2.7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粮食印刷1996年9月18日获取《城市规划许可证》后,在该宗土地上新建房屋135.8平方米和围墙等。
对于《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和新建房屋,奈曼旗土地管理局定性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多次要求租赁双方办理土地租赁的有关手续,承租方顶着不办。1996年5月23日,奈曼旗土地管理局下达了《停止违法用地通知书》,未果。根据有关的土地法律法规,1996年10月2日,恭曼旗土地管理局下达(96)第2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租方粮食印刷厂对此不服,于1996年10月7日提起行政诉讼。
印刷厂诉讼请求:一是依法撤销奈土监字(1996)第2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是被告应对自己的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印刷厂提出的诉讼事实与理由为:1.租赁双方签订的合同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而且报请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核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所以,原告人的承租是合法的。2.奈曼旗土地管理局作出的”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定性决定是错误的。3.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和行政法规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奈曼旗土地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是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4.原告在承租的厂房院内建房屋,报请城建部门批准后,土地管理局是无权责令拆除的。
1997年5月23日,奈曼旗人民法院对奈曼旗土地管理局行政处罚引起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于1997年6月7日下达了《行政判决书》,依法维持奈曼旗土地管理局(96)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继后,原告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结果仍然依法维持一审判决,前后持续两年之久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终于结案。
案例之十一
【案情介绍】
四川省什那市登华镇高桥村一组村民程龙福(当时担任村团支部书记、民兵连长、治保主任)以其父程清明的名义于1991年申请新建住宅,经原县政府批准,在国土部门办理了占用本组100平方米土地建房子续,并于1991年建起了一楼一底的住宅楼房。
1992年程龙福未经批准,擅自将住房改变为餐饮、娱乐用房。尔后,又以无住房为由,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从1992年至1996年,程龙福先后四次扩建、改建、新建住房,并将多余住房用于开设旅馆,从事餐饮、娱乐、旅馆等个体经营。该镇干部和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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