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完整版整理2012

2019-09-01 10:05

侵权责任法WK

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

免责事由 侵 权责 任 法共同侵权

特殊侵权

1.过错认定 1.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 2.无过错责任

3.公平责任 1.过失相抵 2.受害人过错 3.第三人过错 4.不可抗力

5.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1.共同侵权(狭义)

2.共同危险

3.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1.监护人责任 2.教育机构

1.责任主体 3.安保人责任 4.用人单位 5. 网络侵权

2.产品责任 3.机动车事故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 5.环境污染责任 8.高度危险责任 9.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0.物件损害责任 1 / 11

侵权责任法WK

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民事权利,指民法上的法定权利或绝对权利,而不包括债权之类的相对权。 2、侵害行为

(1)侵害行为本身不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2)其所侵害的民事权益也不问是合法还是非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不需具备此要件。

归责原则

1.医疗机构侵权(某些法定情况下) 2.无人在教育机构受损 3.动物园动饲养的动物伤人 4.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 5.建筑物等设施倒塌 6.堆放物倒塌 7.树木折断 8.地下设施损害 9.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所有人、管理人 1.产品责任 2.环境污染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 4.动物(非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5.用人单位替代责任 6.监护人对无限人的替代责任 7.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 8.建筑物倒塌 见义勇为 紧急避险 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补偿义务 高空抛物,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58】 【38】 【81】 物件损害责任 【85-91】 过错推定 无过错责任 【41】 【65】 【69】 【78】 【34】 【32】 【48】 【86】 【23】 【31】 【31】 【87】 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适用前提:

1.不属于适用无过错的特殊侵权场合; 2.双方均无过错

2 / 11

侵权责任法WK

连带责任

具体适用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 报废车造成事故 所有人将高危物交他人管理,所有人有过错 所有人将高危物交他人管理,所有人、管理人未对非占人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

责任主体 提供者和网络用户 买受人和出卖方 所有人和管理人 所有人、管理人和非占人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侵权责任形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1)财产损失

(2)精神损失:适用情形:a.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关系;b.具有人格象征意

义的特定纪念品;c.自然人死后,其人格、遗体受侵犯;d.组织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e.应在侵权之诉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否则不予受理。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 / 11

侵权责任法WK

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 具体适用 过错责任:故意——免责;重大过失——减轻 无过错责任:一般过失——不减轻;重大过失——减轻 过失相抵 【26】 受害人过错 【27】 第三人过错 1. 2. 3. 4. 5. 1. 2. 不可抗力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侵权不适用;【80】 民用核设施;【70】 占有或使用高危品;【72】 高度危险作业;【73】 一般的饲养动物【78】 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物件倒塌——侵害人完全免责【86】 侵害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选择侵害人或者第三人中的一人承担责任,侵害人承担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1) 因第三人的原因致患者损害的【59】 (2) 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动物损害他人的【83】 (3) 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污染 3. 侵害人不能免责 (1)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再向第三人追偿;【44】 (2) 物件致损的,有侵权人承担责任后,有第三人(如设计、监理单位)的,再向第三人追偿。【85】 排除适用: 1. 民用核设施(免责事由:故意、战争) 2. 民用航空器(免责事由:故意)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4 / 11

侵权责任法WK

责任主体

说明 完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适用公平责任 【33条】 无限人在校园遭受侵权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归责方式 尽到监护责任的,减轻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 无人——过错推定【38条】 责任性质: 限人——过错责任【39条】 终局性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 无限人之间校园侵权 过错责任 按份责任 终局性责任 第三人侵权【40条】 过错责任 补充责任 不真正连带 安保人责任 【37条】 公共场所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不以有交易关系为必要 过错责任 诉讼主体: 1.仅起诉安保人的,法院应列第三人为共同被告,除非第三人无法确定。2.反之,仅起诉第三人的,法院无必要列安保人为共同被告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为过错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可追偿 网络用户 过错责任 事先明知——连带责任 事后拒不配合——扩大部分连带 网络侵权 【37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

5 / 11


侵权责任法完整版整理201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缺失原因及对策研究-最新教育文档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