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完整版整理2012(2)

2019-09-0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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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责任

用人单位 【34条】 个人劳务 【35条】 劳动派遣 【34条】 义务帮工 【人身损害13条】 特殊情形 雇员侵权 提供劳动者侵权 提供劳动者工伤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责任承担 终局责任 附:第三人确定但无赔偿能力时第三人与被帮工人为共同被告 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 用人单位——无过错 派遣单位——过错补充 义务帮工人侵权 1.一般——被帮工人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 3.帮工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连带责任 义务帮工人受损 1.一般——被帮工人承担责任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但应在受益范围内予以补偿 3.第三人造成——侵权人承担, 不能承担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承揽关系 1.定作人有过错的定作人承担,定作【人身损人无过错的承揽人自己承担 害10条】 2.双方有共同过错的构成共同侵权

定作人承担责任后无追偿权 特殊侵权行为

产品责任

(一)对外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无过错、不真正连带

对内责任

生产者 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 过错责任 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1.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的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 6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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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责任承担者 1.如产品缺陷有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在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2.如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如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4.如是由于仓储者、运输者等第三人原因所致,那么承担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可向后者追偿(可将其列为无独三,也可另案处理,即不可能做被告)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1. 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金【消法49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与接受服务的时候,如果遭受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要求双倍赔偿(原价款);

2.伪劣食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食法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损失+原价款的10倍;

3.惩罚性侵权损害金【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致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三)加害给付 处理模式【合同法122】 1.权利人只可择其一

2.权利人在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前还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机会【合释一30条】

原告 被告 责任范围 违约之诉 合同一方当事人 生产者、销售者 精神损害不可主张 免责事由 诉讼时效 诉讼管辖 不可抗力 当事人可约定 1.普通——2年 2.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 ——1年 1.被告住所地 2.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可协议管辖 侵权之诉 凡受害人均可 销售者 可主张精神损害(因产品缺陷致人身伤害或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永久性灭失或毁损) 1.侵权责任法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 2.产品质量法生产者的三项免责事由 2年 1.被告住所地 2.侵权行为地 3.产品销售地 4.产品制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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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

(一)归责原则

第一步: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步:不足部分

机动车vs.机动车 过错责任 机动车vs.非机动车或行人 无过错责任 1.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1.非机或行人无过错——机动车一方 2.非机或行人有过错——减轻机动车责任 3.非机或行人有过错,机动车无过错——机动车10% 4.非机和行人故意——机动车无责 (二)特殊情形

租赁、借用机动车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 转让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盗抢的车辆 1. 保险公司 2. 机动车使用人 3. 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 保险公司 2. 受让人 连带责任 1. 盗抢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2. 保险公司垫付费用的,有权追偿 说明 1.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及其例外 归责原则 一般:过错责任 特殊:过错推定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免责事由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等第三人原因——不真正连带【59条】 1.或者或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尽到义务 3.医疗风险、水平所限【60条】 医疗 损害 2.填写、保管并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满足患者知情权 3.保护患者隐私 4.不得过度检查 8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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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为3年 无过错责任 数个污染者 1.有意思联络——连带 2.无意思联络竞合侵权——按份 3.无意思联络并发侵权——连带 环境 污染 (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2)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3)第三人过错——不真正连带【68条】 1.受害人故意 2.战争 民用核设施 无过错责任 高度 危险 作业 民用航空器 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 受害人故意 1.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2.不可抗力 一般的饲养动物 相对无过错 饲养 动物 违反管理规定的饲养动物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 遗弃、逃逸的饲养动物 动物园的饲养动物 绝对无过错 绝对无过错 绝对无过错 过错推定 1.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2.第三人过错——不真正连带 无 无 无 1.饲养人管理人无过错 2.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物件 损害 不动产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 1.过错推定 2.责任主体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3.因设计人等导致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 不动产倒塌 1.无过错责任; 2.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和施工 9 / 11 1.因设计人、材料提供者等第三人过错间接导致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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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连带责任; 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2.因第三人直接导致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免责 林木折断 【90条】 1.过错推定 2.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 (1)证明无过错 (2)不可抗力 (3)受害人有过错,所有人、管理人减轻或免除责任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 【87条】 公平责任 1.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2.能够证明具体侵害人 堆放物倒塌 【88条】 妨碍通行物【89条】 责任主体:施工人(非发包人) 损失范围: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不包括施工人员自身伤害(后者为工伤) 1.过错推定 2.所有人、管理人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 证明自己无过错 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且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注意即可避免 地面施工侵权 (地下设施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

一、构成要件:

1、加害主体的复数性

2、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或原因力竞合的数个分别侵权行为(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和过失混合)

3、致害结果的同一性 4、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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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 (广义)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原因力竞合 故意与过失混合 共同侵权(侠义) 共同过失 共同故意 共同危险行为 教唆、帮助侵权 原因力结合

帮助、教唆侵权 教唆、帮助完人 教唆、帮助无人 教唆、帮助限人 连带责任 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承担主要责任 该无限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时,教唆者、帮助者与该监护人一起承担按份责任 区分原因力竞合的无意思联络人分别侵权行为和不明高空抛物侵权 共同危险 1. 共同行为人的行为均具有共同的危险性质 2. 实际情形为人不明 3. 因果关系 原因力 竞合 1. 2. 3. 4. 1. 2. 3. 4. 原因力 结合 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 无意思联络; 造成同一损害; 每一个侵权行为都足以单独造成全部的损害。 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 无意思联络; 造成同一损害; 各行为主体的行为单独不能致损害后果发生。 承担连带责任,如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并非由其危险行为造成或者证明其他行为人为实际侵害人的可免责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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