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的应用和控制
摘 要
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充分体现其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的优点,充分发挥稽查效能,也可能带来滥用职权的弊端,所以研究税务稽查的自由裁量权的应用和控制有其重要和现实意义。以对税务稽查对象认定和处理方面的共性为标准将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应用分类为:事实认定方面的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性质认定方面的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和税务处理处罚方面的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应用遵循合法、公正和惩戒与保护兼顾的原则。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就是从制度上给予税务稽查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管理和约束。本文主要论述税务机关的内部控制即行政程序和制度方面的控制。针对我市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应用和控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在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的应用中充分考量被检查对象的主观方面和社会危害性,在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的应用中要加强程序控制、细化自由裁量空间和实行责任追究等。
关键词: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 应用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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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相对于羁束行政行为而言的,是行政法治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行政法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功能逐渐强化,越来越多干预社会生活,行政权不断扩大,为防止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行政机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该有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存在,以实现法律的精神和目标。
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中外学者对此有这样一些解释。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为的权力;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一书中的定义是:“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还有一些国内学者将自由裁量权定义为:“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作为与否和作出何种行为方面作合理选择的权力。”
根据上述有关自由裁量权涵义的几种表述,可以将税务稽查的自由裁量权定义为:税务稽查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按照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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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公开、效率和服务等原则,在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前尽可能全面地进行酌情考虑并审慎地做出决定的选择权。
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分析解决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实践中的以下问题:应用方面,如行政机关内部的一套管理约束机制让基层执法部门在实际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被束缚住手脚,影响了税务稽查效能的充分发挥;控制方面,防止执法人员滥用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等。
一、稽查自由裁量权的应用和控制研究的重要性和现实性 (一)正确运用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稽查职能
税务稽查在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以纳税服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为主线的税收征管各环节与法律救济“四位一体”的税收体系中,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环节,税务稽查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
作为具有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稽查局正确应用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有助于在执法行为过程中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提高行政效率,有效的推进依法行政;有助于维护税法严肃性、公平性,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是税务稽查人员在税收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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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选择而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一定行政决定的权力,只有对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的“度”把握精准,处罚轻重刚性依据充足,税收处罚权的公平、公正原则才能得到很好的体现;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和充分行使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维护税收经济秩序,弥补现行税收法规的缺陷,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实现税务稽查“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的目的和功效。
(二)严格控制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有利于保护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稽查机关的一种“机动”权力,但它是一把“双刃剑”,合理、适度运用将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保护国家、社会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反之则会出现“异化”现象,给权力寻租创造条件,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对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所涉及的权力行使方法的自由选择、权力适用标准的自由决定、权力适用幅度的自由确定和权力行使时限的选择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控制,防止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对于保护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的应用
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的应用散见于税务稽查的四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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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选案环节的确定被稽查对象,稽查实施环节的场地检查权和调帐权的行使,审理环节的重大案件审理和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等,乃至执行环节中行政强制权的行使都会涉及自由裁量权。
(一)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的应用方面和分类 笔者以对税务稽查对象认定和处理方面的共性为标准将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应用分类为:事实认定方面的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性质认定方面的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和税务处理处罚方面的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
1.事实认定方面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再如《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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