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用方面
首先,事实认定方面应强调证据支撑作用,把被检查对象的主观方面纳入税务处罚的重要考量。税务稽查打击税收偷逃骗抗行为,其出发点在于维护税收秩序,“以查促收”。对于纳税人不懂税法造成的税务违法违规行为,应以惩戒和教育为出发点,而不应加重处罚而使企业遭受灭顶之灾;相反,对于主观恶性大的,则以严厉打击为出发点。其次,关于税收违法性质的认定,同样要把被检查对象的主观方面作为定性的重要依据,同时考察其造成的国家损失和社会影响性,运用好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以体现其对纳税人的引导作用,注重其社会效果,体现合法、合理和公正性的有机统一。
(二)控制方面
1.程序控制。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的纳税人享有的一些权益,如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要求税收执法公开权、请求举行听证权等。这些程序权益一旦转化为纳税人的行为,将合成比较大的社会力量,以抗衡税务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外部增强税务机关的自律意识,抑制由滥用权力而造成的腐败状况的发生。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臵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任意裁量。因而对税务稽查行为的实施需要设立一定的执法程序来确保执法人员不能滥用职权,避免其选择不适当的手段、范围、幅度来加重纳税人的义务,扼制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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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性。建立完善的执法程序是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必要手段,为纳税人判断权利是否被侵犯、义务是否被加重提供依据。强化“无程序即无行政”、“程序违法、处罚无效”,杜绝“重实体、轻程序”引发的执法不公,避免处罚权成为稽查人员的“私有权”。健全税务执法监督体系,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和过错追究的力度,对处罚中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的要批评教育,严重违纪的要进行必要的惩罚。
2.细化自由裁量空间。缩小自由裁量空间,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幅度内对此类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标准进行细化,建立细化的自由裁量基准值体系。这方面,我市国税系统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将来应在充分收集实践中各方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完善相应制度。可探索建立先例制度,即借鉴司法中判例理论,在税收法律规定的内容未作调整变动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已经处理的涉税事项、涉税案件,在今后遇到类似情况下,裁量的标准应基本一致,保持裁量的连续性。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等要素尽可能客观适度、合法合理界定处罚的标准区间,力求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大幅压缩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避免偏差。
3.推行税务稽查行政责任制度。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全部承担责任,整个行政活动应处于一种负责任的状态,不允许行政机关只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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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而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离开了责任行政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失去了判断合法、合理的意义”。建立并落实税务稽查行政责任制,可以敦促税务行政主体及其税务人员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行政责任,提高税务执法质量,通过责任追究确保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行使。
结语
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的应用与控制是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税务稽查效能不可分割的两面。二者的有机统一于税务稽查的具体实践,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动态完善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的制度规范。从我国税务稽查队伍的现状看,大力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是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设臵初衷目标的重要保证,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是根本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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