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的应用和控制(2)

2019-09-01 10:53

至于什么样的情节为“轻微”和“严重”,并不具体明确,而由税务机关裁量决定。

2.性质认定方面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认定税务违法所使用法律法规的选择问题。典型的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选择《发票管理办法》定性还是选择《税收征管法》进行偷税认定,会对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幅度和金额产生重大影响。

3.税务处理处罚方面的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税务处理处罚方面稽查自由裁量权也就是一定幅度内决定具体税务处理处罚额度的自由裁量权。税收法律法规在税收执法权的行使上规定了一定的幅度,税务机关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内对特定的事项做出适当的处理。典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行为罚款幅度的处罚;再如上例中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以及“5万元以上50万以下”均系罚款的幅度,在这个幅度内,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可以酌情决定罚款的具体数额。

(二)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应用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税务税务行政的起点是依法治税,这一目标既是对纳税人管理的要求,也是税务机关行政的方向。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是税务行政的重要内容和方式之一,也应该以法治为准绳,所以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的起点和基本要求即遵守法律规定。合法性控制是对税收自由裁量行为最基

6

本的要求。对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而言,合法性控制主要是审查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的形式要件,它要求税务机关行使税务稽查不仅要遵循实体法,还要遵循程序法,同时税务稽查行政裁量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适用对象、条件范围、行为期限,依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行政方式。

2.公正原则。这是指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稽查人员绝不能凭借手中的权力,受情感因素的影响,在同等条件下,作出有意的偏向处理,力求做到横向、纵向公平。

3.惩戒与保护兼顾原则。区分初犯与累犯、故意与过失之差别,准确把握法律条款中的“可以处”、“处”、“并处”的界限,使稽查起到惩处一个、震慑一片、规范一方的社会效果。对于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罚。

三、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这种权力的运行会产生正负两方面的效应。为预防和控制负效应的出现,必须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即所谓“自由”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的“自由”。正如英国法学家威廉?韦德所说,“在公法中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绝对的和无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的观点应受到否定。为公共目的所授予的法定权力类似信托,而不是无条件的授予。”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

7

的运行态势表明,其出现负效应是因为它的逆向运行或越轨运行,即不按预先设臵的方式、方法、步骤运行。

我国在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在行使中同样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滥用职权的严重危害性使得对其进行控制的必要性、紧迫性日趋突出。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就是从制度上给予税务稽查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管理和约束。从控制手段来说,有立法控制、司法控制和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本文主要涉及第三类控制税务机关的内部控制,主要表现为行政程序的控制。

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体系也主要是针对税收行政程序中的制度创设,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立法程序的制度保证,这里的立法指行政立法,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所制定的内部约束性行为准则,如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当然也有省级税务机关的立法,如重庆市国家税务系统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等; (2)执法程序的制度控制。将与纳税人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的税收执法程序,如税收检查程序、税务处罚程序、税务行政强制程序等,纳入法律规范的控管范围,实现税收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3)行政行为的事后救济。通过税务机关的自身监督、内部的税务行政复议、外部(主要是立法机

8

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审查对税务机关因自由裁量失当对纳税人权益造成的损害进行事后救济,通过内部责任追查对非法裁量行为进行警示和控制。

四、我市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应用和控制存在的问题 我市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应用和控制同其他地方一样存在如下一些问题,当然也有自己的特点。

(一) 事实认定方面缺乏制度约束。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情节轻重认定由税务机关依据具体情况和自已意志、自行判断,自由裁定的权力。在这类问题上,《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事实的自由裁定,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即可采取责令限期纳税等行政措施。另一类是对情节的衡量,《征管法》法律责任部分很多条款都规定了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但是,怎样才算“情节严重”,大多都没有规定明确的界限,因此,也只能由税务机关和税务检查人员自行裁量认定。

(二) 性质认定方面缺乏可操作行强的规范标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数个税收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和目的或原因与结果关系的,或同一涉税违法行为

9

违反国税机关执行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处罚,但其没有明确“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处罚”是以税收违法行为定性为准较重还是罚款金额为准较重。举例来说,虚开发票行为,对其定性的处罚以《发票管理办法》为重,而对其罚款金额的处罚,又可能是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重,这就造成实际操作中法律法规的选择适用问题。

3. 处罚幅度单一,不能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幅度做出了明确统一的规定,如对偷税行为的处罚,“1.首次发现的,且能积极配合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愿意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在实际操作中,不少稽查局均以偷税额的50%为标准对偷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这样的行为违背了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方面规定设臵的初衷,在另种意义上违背了行政法的公平原则,影响了税务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 五、完善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应用和控制的几点思考 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的应用和控制有时候是充满矛盾的两面。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应在对其进行规范控制的框架内加以充分应用,第一要保证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要运用税务自由裁量权区分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10


论税务稽查自由裁量权的应用和控制(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操作系统原理参考答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