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技术设计书(5)

2019-09-01 11:43

陡坎线重合时,应共线绘出,如图所示:

正规、远近有名的庙宇、教堂、清真寺、土地庙,若能依比例尺绘出的应表示;农村中自发集资修建的外型同普通房屋的庙、教堂按普通房屋表示。

房屋周围的路、空闲地、地类界等要进行测量。

8.1.3测量精度

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明显地物(明显房角)不大于5cm,隐蔽地物(不明显房屋)及地类不大于15 cm,界址点间距离中误差不大于15 cm。高程精度不作要求。 界址点的基本精度

界址点对邻近图

相邻界址

根点点位误差

点间距允

类别

(cm)

许误差

允许误

中误差

一 二

±5 ±7.5

±10 ±15

±10 ±15

权界址点

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界址点 困难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

(cm)

适用范围

8.2地籍调查具体要求

8.2.1权属调查

1乡镇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工作程序进行。 2 村办企事业建设用地,有合法权源材料的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工作程序进行;否则,其用地范围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会同调查人员共同指认,并按要求填写《集体建设用地情况调查表》

3农村居民点的宅基地部分根据宗地指界人确认进行调查。

8.2.2地籍调查表

收集所有户复印身份证(户主)和户口薄,并收集清理宅基地使用证。调查人员在收集好资料后,进行清理归档(EXCL表进行编辑清理,表样式附后)。关于以前发放的宅基地使用证,其没有包括其他用地面积的,此次调查应补上。

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填写相关内容。如: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填写以下栏目:法人代表姓名、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批准用途、使用期限、终止日期、共有权利人情况、土地他项权利、邻宗地与本宗地指界签字一页。

集体建设用地情况调查表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手续的不填此表。

集体建设用地情况调查表内容 1、现土地使用人;土地坐落;

2、地上物建设人、建筑物类型、取得方式、批准部门、规划手续、营业执照:在相应选项后方框内画勾即可。

3、原土地用途;现土地用途;开始使用时间;

4、占地面积:测绘所得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所占的面积。

5、提交资料:取得土地的审批文件、协议书等的名称、编号和日期;没有的,注明“无”。

6、情况说明:以上栏目中补充说明或有特例情况时填写。 绘制宗地草图的内容和要求:

宗地草图是描述建设用地所在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际资料,地籍调查人员在现场绘制,应保证权属清楚,界址准确,注记清晰规范。宗地草图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不得涂改,只允许划改。

宗地草图的内容要求如下:

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注记界址边长;

与界址点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及相关信息如“层数”等;

相邻宗地的地籍编号和权利人名称; 地理名称包括道路、水系等;

指北线、丈量者名称、审核员名称以及绘图日期; 调查人员认为其他有必要的内容;

8.2.3宅基地调查注意事项

1.地籍调查表的填写

①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②填写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一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 ③每宗地填写一份;

④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2.权属调查时应做到实事求是的原则,本宗地与邻宗地户主现场指界。

3.权属调查各宗地户主应与各村组产权制度改革宅基地、房屋分户测量登记表一致,若有不一致的情况,应注明原因。

4.租用组集体土地兴建厂房、作坊、餐饮等用地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空坝等全部测量,注明使用该土地的单位名称,全部计算到组集体建设用地。

5.原住户到其它地方建房,原宅基地被租用的,应全部测量,其面积计算到组集体建设用地内。

6现场出现同一家人分家且有多个户主的情况:①多个户主在实地界址清楚的,进行分户测量。②多个户主在实地界址线不清楚的,有的为某个户主分的房屋为楼上,其它户主分的房屋为楼下的,按共有宗地处理,但应准确调查户主的名称。

7.一户多房由村社干部及宅基地当事人进行指界,只能确定一处

进行办证。

8.其他用地(零盘)的确认

由村、社和宅基地当事人进行指界,认可后确定。 9.相临户主间的纠纷

由村、社协调,`协调好后,再进行确权。 10.正在建设的宅基地 11.关于面积问题的处理

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面积和我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可按下列情况处理:

①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②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③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1987年《**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的,按照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过批准面积部份,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

12.调查表填写好后,确实当时无人签字盖章,由国土局协调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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