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业石油合同形式详解

2019-09-01 11:48

【视野】国际商业石油合同形式详解

文/张音 中国石油大学

目前,各大石油企业纷纷涉足产油国油气开发上游领域,希望掌握油气资源,其进入方式以项目投资、提供工程技术服务为主。同时,无论设立海外公司,联合经营,还是采购、融资等行为往往依托于具体项目。因此有关石油合作投资项目以及国际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的合同在石油合同中最具代表性,也最受重视。

商业石油合同涉及石油勘探开发、生产、销售,以及与其相关的一系列配套活动,如设备采购、融资服务、信息咨询等。因此,商业石油合同大致应分为以下几类:石油合作投资项目合同;设立海外公司及联合经营合同;国际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合同;石油购销、设备采购、租赁、融资等合同;以及咨询、服务合同。

石油合作投资项目合同

国际石油合作投资项目合同是联结石油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资源国石油资源勘探和开发的纽带,也是国际石油公司进行勘探、开发、投资及实施生产作业的法律依据。

一、现行主要合同模式的特点

1.矿费税收制合同

矿费税收制合同也称许可证协议,是由传统的租让制合同演化而来。在矿费税收制合同中,外国石油公司对矿区内所产石油拥有所有权以及在矿区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专营权,油气产量的收益首先应向政府交纳矿区使用费,剩余部分扣减成本费用后为石油公司的应税收入。

2.产量分成合同

产量分成合同是指在资源国保留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的前提下,承包商通过与资源国政府签订合同,从事作业服务,利用生产出的原油进行成本回收和获得产品分成。在产量分成模式下,承包商要承担勘探风险及开发和生产费用。全部产量分为用来偿还石油公司投入成本费用的“成本油”,和由资源国政府与承包商按规定

的比例分享的“利润油”两部分。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通常掌握重大的管理权和监督权,而日常作业管理由承包商负责。

承包商如果盈利,将向资源国交纳所得税。产量分成合同模式的收益分配结构包含四大基本要素,即成本回收、利润油分成、矿区使用费以及所得税。

3.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最早为拉美和中东一些国家采用,其具体类型包括纯服务合同与风险服务合同,其中又以风险服务合同最为常见。在风险服务合同中,资源国拥有矿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外国石油公司提供勘探开发所需的技术与资金,并承担所有风险。油田投产后,资源国将按合同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承包商的投资费用,并以现金形式支付风险服务费。风险服务合同与产量分成合同在收益分配机制上基本相同,只是产量分成合同中对石油公司的补偿和报酬是以分成油的形式支付。

4.回购合同

回购合同是服务合同的一个变种。在回购合同中,外国石油公司(承包商)承担勘探开发全部费用和技术服务,直至油田按合同要求建成后交由资源国政府管理。油田投产后,从生产原油的销售收入中回收投资、费用并获得报酬。报酬水平根据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事先谈判确定,但以年产量的一定比例为上限。

二、主要合同模式比较与优劣分析

1.矿费税收制合同

在矿费税收制合同中,税后利润分配收入是核心内容也是合同方追求的目标。因此产量的高低对承包商影响较大。对于储量较优的油田开发项目,矿费税收制合同能够保证承包商获得足够的原油收入,用来扣减油气生产成本、缴纳税金和税后利润分配。而如果产(储)量低,则可能使项目面临亏损。除产量因素外,油价风险也是无法忽视的。一旦油价低迷,导致项目税前亏损,则承包商很可能在合同到期时无法回收投资与利润分成。

对资源国政府而言,这种合同最有利的方面在于经济风险小,管理简便,成本较低。此外,如果采用竞争性招标,资源国还可以获得高额定金或矿区使用费以及

所得税。这种租让制合同条款的缺点主要是缺乏灵活性,政府对石油作业的经营管理比较少。

2.产量分成合同

产量分成合同模式的核心内容是产量分成,合同者希望通过此类合同获得长期的投资效益。因此,产量的高低,即储量和油藏的风险对于合同者效益影响较大。投资者面临因实际产量低于预期产量而带来的成本费用不能完全回收的风险,但也可能享受高产带来的超额利润。与矿费税收制合同类似,产量分成模式下油价过低也会大大影响承包商收益。因此,产量分成合同模式是风险和效益并存合同模式。

此外,从合同条款来看,普遍采用的产量分成合同均对资源国政府较有利。如合同中普遍采用二级式矿区使用费和所得税率,政府往往得到一定比例的石油收入。一些合同规定,部分产出的石油必须采用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优惠价在资源国国内市场销售。但尽管如此,相对于其他合同,产量分成合同仍赋予承包商直接取得大量原油的机会,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3.风险服务合同

在风险服务和同中,资源国政府大多以现金形式支付外国石油公司的酬金,有时也会使用原油支付。然而,相对于产量分成合同中外国石油公司一般能够得到20—50%的所产原油,风险服务合同能够提供的原油则十分有限。在风险服务合同中,外国石油公司一般只能在规定期限内以市场价格3—5%的折扣购买20—50%的所产原油,同时能够获得的利润也极为有限。因此,期望通过海外投资获取大量原油的石油公司,通常并不热衷于风险服务合同。同时,实行风险服务合同的国家往往拥有丰富数量的探明储量或有优势的石油地质前景,但由于技术或其他原因无法开采,这些国家希望在外国石油公司的帮助下增加本国原油产量。在风险服务合同中,资源国政府与外国石油公司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因此,在几种主要石油投资合同中,风险服务合同的条件对资源国政府最为有利。

4.回购制合同

回购合同模式的核心内容是确定通过承包建设投资,获得相应投资报酬。由于合同者的报酬由总投资额乘以固定的报酬指数确定。因此投资的大小,报酬指数的高低对于合同者来说影响较大。在回购合同中,合同者不存在投资无法回收的情况,只有投资回收之外报酬大小的区别。

与产量分成合同相比,回购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较短,因此难以获得油田开发中后期的收益。虽然在回购合同中合同者的成本回收和获得报酬也与项目的产量和油价有关,但相对关系不是很紧密。产量只是确定每年获得报酬的上限,报酬总额与产量无关。这是与矿费税收制合同及产量分成合同模式的最大区别。

回购合同中,合同者如依约履行合同,尽职作业,其成本回收和报酬取得相对来说较有保障,风险较低。特别是在油价处于低迷的市场环境中,预先规定回报率使石油公司即使在油价暴跌的情况下,仍然能够确保收益率。另一方面,对于油气资源落实程度较高的油田,回购合同的风险相对较小,但不可能获得暴利。

设立海外公司及联合经营合同

由于石油开采的高风险性,石油公司往往选择寻找合伙人共同经营较大规模的项目以分散风险。因此,除了部分项目投资合同中关于联合经营的条款,以及按照资源国法律设立合资公司所必需的各种商业合同以外,用于协调各方合伙人之间关系的合同也十分常见。如合作经营合同(JVC),联合操作协议(JOA)等。

一、合作经营合同

合作经营合同通常又称政府参股,是指由资源国(或其国家石油公司)为一方,外国石油公司为另一方,共同组建一个新公司,负责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双方各参与一定比例的股份,按比例分享利润。双方共同承担勘探风险和纳税责任。这一模式往往与投资项目合同结合使用,在分散风险的同时一方面加强了资源国政府对项目的控制,另一方面有助于资源国政府在石油经营方面获得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

二、联合作业协议

联合作业协议主要用于几个承包商共同参与一个石油投资项目的情况。为减少对巨额投资的需求而带来的财务风险,投资者通常组织财团共同开发。一般来讲,财团是比公司松散的项目运作组织,其成员多为能源公司,但也有其他行业的企业甚至个人。通常是财团与资源所在国签订协议,界定勘探、开采权益及相应责任。财团成员间关系不如公司股东紧密,所以对成员的要求,特别是出资要求比公司股东严得多。而联合作业协议就是约束各方责权利的法律文件。

联合作业协议的内容包括联合作业的组织机构、权限、决策程序和实施项目的具体问题。AIPN标准联合作业协议中的主要条款有:作业者权责、作业委员会、预算与费用批准、油气分配、权益转让、违约、法律选择与纠纷处理等。按照规定,财团成员必须根据表决通过的预算及时支付所承担的费用,不然很快就会面临表决权丧失、权益被快速摊薄、最后完全出局的结果。要求如此严苛是因为前方工程作业不能停顿,任何一个阶段环节都必须资金到位才能开展,否则整个财团遭到损失,轻则失去时间、遭到罚款,重则(如不能完成向政府承诺的工作计划)就会失去区块,原有投资化为乌有。

财团中的某一方,往往是权益最大或有行业经验者担任作业者,作业者可以承担部分工程,但其主要功能是制订工作计划、预算、组织作业实施、协调成员关系、以及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如环保、卫生、联合国机构等)联络对话、负责外包项目的招投标等。由于有效降低了投资门槛,联合作业协议为资金方面无法与大型企业相比的中小型企业进入油气开采领域提供了机会。同时,较低的风险和较小的投资规模使得这些投资者并不十分依赖进入区块的情况,即使是较小的区块,其利润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也是极有吸引力的。而对大型企业来说,由于固定成本较高,且开发小区快不能为其带来明显的业绩增长,因此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大型区块上。总体而言,联合作业协议在中小型企业参与石油行业上游项目尤其是对小型区块的开发具有独特优势。然而,在政府参股或联合作业的情况下,外国石油公司对项目的控制权必然被分散,收益也将降低。同时参与者过多可能使得项目的日常运营过于复杂,难以管理。

国际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合同

石油工程服务合同是指与石油勘探开发有关的工程服务合同。与项目投资合同不同,国际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合同通常只涉及油田勘探开发的某一具体环节,而不涵盖整个过程,也不需要外国公司承担勘探风险。目前,国际石油工程服务项目合同多属于国际工程承包的范畴。

一、国际石油工程服务合同

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可分为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二包合同。对国际石油工程服务而言,三类合同分别对应资源国政府(国家石油公司)将项目交给某一家国外作业公司、资源国政府将大型项目划分后交给几家国外作业公司,以及总承包商(国外作业公司)将部分项目转包给其他承包商的情况。根据工程服务涉及的具体内容,国际石油工程服务合同包括:地面建设工程合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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