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建设工程合同、2D/3D地震工程合同、钻井工程合同、测井工程合同、录井工程合同、固井工程合同等。
对于大型石油项目来说,由于技术要求高,综合性强,设备、设施、场地投入高,综合实力较强的大企业常采用EPC工程总承包形式。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开车)等工作,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全面负责。按国际通行惯例,施工采用分包方式,外国公司只负责施工管理。因此,很多大型工程项目中往往包含具体单项工程的分包合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不是采取单一合同方式,而是采用由一些有关文件组成的合同文件形式。
二、国际石油技术服务合同
石油技术服务合同类似于项目投资合同中的纯服务合同,这类合同中,承包商通过无风险的作业服务而获取费用,订约人不承担勘探风险,也没有任何产出的油气转让。技术服务合同常常在资金充足但缺少经验技术的国家采用。
与国际石油合作项目投资合同相比,工程(技术)服务合同一般只涉及勘探、开发中的某一环节,条款也更加细致,如设备、配件、操作规范、费用报酬支付等均做出规定。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与工程(技术)提供商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作业者尽职作业,以求回收成本并取得劳务报酬,通常不存在产出油气转让,也无产量或油价风险。由于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的高度专业化,目前,该市场为少数实力较强的大型公司所垄断,利润丰厚。同时,参与国际石油工程服务也有利于带动本国相关设备的出口。
近些年来,部分技术合同逐渐打破了收取作业服务金的固定模式。外国石油公司以自身先进技术为依托,参与到资源国已投产油田或废弃油田的复产与再开发中,负责提供设备和人员、资本援助,以及专门的技术,从事钻井或提高采收率等作业。资源国政府通常事先规定政府取得的基础油比例,外国石油公司可在超过基础产量的增产部分进行分成。
原油购销合同
与项目投资合同、工程服务合同等相比,原油购销合同内容较为简单。在长期供应协议中,通常供需双方签订框架协议,对供应原油的规格种类、数量质量以及付款等做出约定,并对供应原油的具体时间、原油的产地,以及供应的目的地会
在补充协定中规定。对一次性的购销,则通常直接在合同中约定供应的时间、交货地点、产品的数量质量、违约责任以及担保、税收等事宜。
咨询与服务合同
一、咨询合同
咨询合同主要包括技术咨询与业务咨询合同。技术咨询是指企业、专业机构或个人为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咨询则侧重于对企业的运作经营提供指导性意见。
技术咨询合同通常包括:任务的内容与要求、履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合同各方的权责义务、报酬支付、保密条款等。其内容涵盖技术数据分析、油气潜力评价与产量预测、钻井技术的改进、项目经济评价与筛选等。这类合同的报酬通常事先商定,可一次支付或分期付清。
业务咨询合同是咨询合同的另一种类。对于石油企业而言,在海外从事作业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与资源国当地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许多石油企业都会与专门的咨询公司或个人签订咨询合同,委托其协助在资源国的活动。如寻找合适的办公地点,协助公司与资源国政府、相关机构以及国家石油公司进行沟通,帮助理解石油公司与资源国签订的合同条款,必要时修改条款,帮助公司寻找当地有实力的承包商以及设备材料,专门服务的供应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给与咨询或建议等。咨询合同的内容包括咨询者的义务、报酬的支付、权益的转让、合同期限与终止、利益冲突以及保密等。咨询者的报酬通常按照项目投资或项目现金流的固定百分比支付。有些合同规定,项目累计净现金流为负值时,咨询者不能得到报酬,但可向后结转。咨询公司追求的目标是通过提供服务及时获得报酬,与项目产量前景及收益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其收入受项目现金流的影响。
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合同中主要规定了技术服务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如技术与质量指标、评价标准、规范、经济效益预测分析等;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如是否是一次付清等;合同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地点、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违约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验收的方法以及纠纷的解决等。
各类合同特点总结
国际石油商业合同涉及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销售、运输等,涵盖石油工业各种可能出现的跨国商业行为,种类繁多。在上述五类合同中,以国际合作项目投资合同最为全面、复杂,合同内容贯穿勘探开发直至获取最终产品的全过程。其种类主要有租让、矿区使用费%税、产量分成、风险服务、纯服务、资源地租以及混合型$种。项目合同尽管规定了项目的管理、工作进度、设备等一系列事项,但其核心内容在于投资成本的回收以及产品与收益的分配。在采取不同的合同模式时,外国石油公司在项目中所能获得的权益,承担的风险以及与资源国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
尽管各种项目投资合同在核心内容、追求目标、风险承担以及利益分配方式上有所不同,但目前在条款设计上显现出一致化倾向。如最小义务工作量、面积归还与撤销、工作计划与预算等在各种合同中均有出现。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上述项目投资合同均贯穿勘探开发直至获取最终产品的全过程,涉及面广,内容繁杂。相关项目往往规模较大、运作时间长、投资额高,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事前一般需经较长时间论证考察,对投资者的资金技术管理实力有较高的要求。
设立海外公司与联营合同往往依托于具体项目,与投资合同相比更加侧重于项目的管理机构、程序以及根据各方在合作中的地位所进行的收益分配。在实际操作中,签订这一类合同的既可能是资源国政府(或其指定代表)与外国石油公司,也可能是几个石油公司。
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合同通常只涉及石油勘探、开发及配套工作中的某一具体方面,其范围小于投资项目合同。但无论在设备规格、工作程序还是报酬的支付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合同均规定的更加细致,更加具体。
石油购销合同与咨询合同并不直接与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相关。前者主要规定油品的数量规格、运输、支付等事宜。后者则侧重于提供的服务以及报酬的取得。
总之,尽管目前世界各国采用的石油合同种类繁多,条款规定在双方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利益分配等方面不尽相同。但总体来看,资源国政府均处于主导地位。同时,国际商业石油合同条款的设计已呈现出一致化的趋势。许多公用概念和规定的出现使得合同更加标准化。另一方面,随着国际石油合作的发展,合同的多样性与灵活性也在增强,逐渐出现了一些游离于传统合同结构之外的新型合同,将原有各类合同的特点进行有机结合,从而适应了各种不同区块的具体情况。
此外,国际商业石油合同从来就不能够脱离资源国具体国情而存在。因此,资源国法律法规,政策甚至区块当地的条件等都是影响石油合同的重要因素。
合同的选择
石油合同是资源国政府实现其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利益的载体,也是石油公司参与国际油气勘探开发并获得收益的基础。因此,任何合同的选择与谈判都是资源国与石油公司之间的双向选择。对于石油资源的占有国而言,引入外国投资者参与石油的勘探与开发主要谋求长期的合作并达到以下目的:
1.经济方面。由于缺少足够的资金,很多资源国政府希望通过引入外国投资者参与石油勘探开发获得一部分启动资金,从而积累资本以投资于其他资本密集型项目。如果项目成功,资源国可以通过订立合同获取来自于石油生产的可观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再投资的基础。
2.政治方面。为避免对外国的依赖,资源国希望通过合同控制项目以及产品,并成为开发中积极地参与者而不是被动的受益人。这样能够保障自然资源的开采最有利于国家利益。
3.技术方面。通过引入外国石油公司,资源国能够使用先进技术,从而提高作业水平,减少勘探风险。同时,资源国也希望通过与外国石油公司的合作增强研发实力,学习先进技术,提高本国勘探开发水平以及对自然资源的管理水平。
与此相对,石油公司在合作中更加看重短期目标,且目标较为单一,即希望获得尽量多的实物或货币报酬并能将利润自由返回本国,同时在最大程度上减少风险。此外,灵活的开发方案,可用的区块资料等也是石油公司所希望的。作为石油公司,为了在国际合作中取得满意的结果,应在选择合同模式时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自身的专业领域、实力与目标。自身的专业领域是石油公司所选择合同模式的前提条件。由于石油行业上游投资随市场供需变化而起伏,区块情况各异,更涉及纷繁复杂的各种技术和工程要求,以及其他外围因素等。任何一家石油公司,甚至是最大的综合性石油公司都无法一包到底,而必然有专业领域侧重不同的多家公司参与其中。对于专业、实力各不相同的公司来说,首先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合同。如专业的工程服务公司必然以工程服务合同为切入点。一般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企业才能够承担\工程总承包的形式。此外,石油公司的目标也是
选择的前提。如希望通过海外投资获取大量原油的石油公司,通常较倾向于产量分成合同而不热衷于风险服务合同等。
2.资源国政治经济概况,法律政策环境。由于任何国际石油合同中都体现了“平衡原则”,即石油合同条款、资源前景和政治风险之间是平衡的。也就是说,在石油资源前景好的地区或国家,要么合同条款苛刻,要么政治风险高,反之亦然。因此,在选择合同时,必须认真研究资源国国情以及法律政策环境。
3.参与项目的各方面情况,如投资区块的地质条件、储量及产量前景等。在很多合同中,外国投资者都要承担勘探风险,区块的储、产量前景直接关系到石油公司的收益。因此,合同的选择不能脱离区块的资源前景。
4.合同核心条款及经济效益。经济收益是石油公司追求的最主要目标之一。明确项目风险、收益、资金保障以及管理等方面的特点,根据合同进行项目的经济性评价,是选择投资合同的直接基础,也是石油公司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进入资源国所应考虑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