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11年7月27日(3)

2019-09-01 12:08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选民登记以后,选区应进行核对,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

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三十五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第三十六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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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在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之前推荐到选区。

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第三十七条 各级选举机构应当把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同等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选举委员会汇总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按选区以姓名笔画顺序排列向选民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一倍,由选举委员会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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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按选区向选民公布。公布时,没有经过预选的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领导小组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领导小组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四十条 选区领导小组在选举日前的准备工作: (一)对选民名单再次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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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票选举的程序安排; (三)印制选票,制作票箱;

(四)宣传投票选举的注意事项,动员选民参加选举。 第四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领导小组应当根据选区选民居住、生产、工作情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四十二条 投票选举由选区领导小组主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选举大会和投票站,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监票人、计票人由选区领导小组提名通过。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和票箱工作人员。 投票站、流动票箱应当有监票人1人,工作人员2人以上。

选民可以持选民证或者身份证领取选票。

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非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代为填写。受委托的人应当按照选举人的意愿填写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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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区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书面等形式委托其他非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第四十四条 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第四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将发出的选票和收回的选票进行核对,作出记录,由计票人、监票人签字,交选区统一计票。

统计选票时,选民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作为选民参加投票选举计算。

第四十六条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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