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内装工程招标文件new(2)

2019-09-01 12:36

3.5.2 3.5.3 3.5.5 3.6 3.7.3 3.7.4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07年至2009年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 2007年至2009 年 不允许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详见3.7.3 文本标书:正本1份、副本4份 招标人的地址:银川市西夏区大连路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名称: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在 2010年 3 月 29 日 9 时 00分前不得开启 4.2.2 4.2.3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宁夏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 否 开标时间:2010年3月29日9:00 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招投标综合交易大厅(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公园街3号宁夏人民会堂南侧)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由公证处检查 开标顺序:递交标书的逆顺序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2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7.1 7.3.1 7.3.3 10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履约担保的形式: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现金 履约担保 工程量清单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款的10% 详见工程量清单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 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授权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本单位开标现场资格审查条件 10.1.1 (需携带原始文件的副本) 社保证明; 2、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建造师注册证书; 3、 投标保证金收据; 5

4、外地施工企业进宁备案登记表; 1、 总则

1.1项目概况

1.1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及本单位社保证明、外省投标企业需携带进宁注册备案手续、建造师资格证及注册证;(开标时提供原件副本,公证件无效,未按要求提供,资审不予通过)

(2)财务要求:企业财务报表显示企业上年度没有亏损; (3)业绩要求:近三年内有类似工程业绩; (4)信誉要求:近四年内“重合同、守信用”证书;

(5)建造师资格: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同时提供); (6)其他要求:注册建造师近三年从事过工程管理(以工程竣工备案表为准)、企业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记录 。

1.4.2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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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 .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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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投标人分包。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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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本招标段的定额预算书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 3.2 投标有效期

3.2.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2.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3 投标保证金

3.3.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3.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3.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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