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笔记(10)

2019-09-01 12:53

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4、 总理召集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

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体现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5、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的同时,还实行一定形式的会议制度,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必须经过国务院会议和全体会议决定,即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国务院的职权 ①行政法规或行政措施制定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② 提出议案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③ 全国性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权。

a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b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

c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d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e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f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法规任免、培训、考核、奖惩行政人员。 ④ 各行业、各部门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

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对外事务、国防建设事业、民族事务等工作。 ⑤ 正当和合法权益保护权。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

和利益;保障少数民 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⑥ 对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审计署 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的行政机构。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长官。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①国家最高军事指挥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②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产生: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人员,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

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村民委员会 1) 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 村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

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涉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 1) 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工作的,应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村)民一定的居住地方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双重法律地位: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又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首长。行政长官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一次。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法律和宪法,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的效力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指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指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的事项。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行法律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简述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规定 1、 全国人民代笔大会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人民大会制定的

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部分进行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4、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

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5、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6、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见上)

7、 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

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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