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笔记(9)

2019-09-01 12:53

官僚主义。

⑥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尊重人权,并通过各级国家机关的立法、 执行、决策和监督等各项活动,落实该项原则。 ⑦ 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①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②地位: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具有广泛代表性。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最高的国家权力。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并接受它的监督。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也不能和它并列。

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⑤任期:每届五年。

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① 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修改:宪法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监督:对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

② 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的权力。 ③ 对中央国家机关组称人员的选举、决定人选和罢免的权力。选举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

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并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并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⑤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 ④ 对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⑤ 对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

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

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负责。 ⑥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代表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省级人大间接产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包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产生的代表。其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国家最高权力,每届任期5年。享有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

全国人民代表的职务保障制度 1、 全国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同时,全国人大代表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也不受法律追究。 2、 全国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非经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3、 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保障、物质保障、服务保障。 4、 对阻碍全国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惩戒。 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了解) ①出席会议

②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 ③提出议案

④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⑤参加各项选举活动(参加选举、参加决定人选、参加通过人选) ⑥联名书面提出质询案

⑦提出罢免案

⑧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⑨参加表决

⑩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了解) ①组织代表小组

②视察

③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④列席有关会议

⑤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联系 ⑥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组成部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

?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秘书长,委员若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并由其罢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向它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 。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①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②立法权。 ③法律解释权。

④监督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方式: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⑤重大国家事项决定权。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等。 ⑥人事任免权。

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人事任免权 ①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组成。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和军事法院院长。

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⑤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临时委员会是全国人大代表组成的,没有固定任期的委员会。临时委员会在其任务完成后

不再存在。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材料。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其产生,受其领导,对其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不是最后决定问题的权力机关,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

拟定有关议案,最大特点是:专业化、经常化。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1、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议案。

2、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质

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 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笔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3、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

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5、 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6、 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提出报告。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

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际元首,是对外代表国家,行使公布法律、任免政府、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发布动员令、赦免令、荣典令等职权的国家机关。国家主席的基本特点是: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实物,他只是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对国家事务作出的决定之后,予以宣布或执行。

国家主席的职权 ①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发布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 ② 任免权。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大决定的人选,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人选,任免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③ 外事权。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

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④ 授予荣誉权。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国家主席当选的条件 1、 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应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3、 年龄必须在45岁以上。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国家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国家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①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相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而言的。它对外以中国政府名义进

行活动,对内则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国家行政机关体系。

②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行机关。

③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的最高地位。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①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和秘书长。

②任期: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国家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家主席可任免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委员的职位相当于国务院副总理级,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他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总理负责制 ①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 ② 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副总理和国务委员除外),国家主席任命。 ③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

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 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④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⑤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

议案,任免人员,由 总理签署。

总理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 1、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民主选举产生的; 2、 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

任命,体现了民主和集中的统一;

3、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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