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笔记(3)

2019-09-01 12:53

其法官在产生方式、任期等方面与普通法院法官不同;宪法法院的基本权能包括违宪审查权、宪法解释权、权限争议裁决权、弹劾案审判权、政党违宪案裁判权、选举诉讼权等。

④复合审查模式。是指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认可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模式。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由宪法委员会与行政法院并行审查的法国模式,以及议会与普通法院并行审查的英国模式。该模式的特点在于审查主体的双重性或多重性,且各审查主体相互分工,密切配合,使违宪案件得到有效审查。不过,该模式也有违宪审查权分散、不统一的缺陷。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 ① 宪法序言确认了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

② 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目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③ 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了违宪审查对象,即“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

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具体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和司法解释。

④ 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⑤ 现行宪法规定了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机构,即各专门委员会。其审议活动属于预防性原则审查,既可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前进行,也可以在实施以后进行。 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即可以成立对违宪问题进行调

查和处理的调查委员会。

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批准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宪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对提交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如:宪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⑨ 启动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查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

民可以提出审查的建议;专门委员会对备案的法规可以主动进行审查;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需要主动进行审查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⑩ 审查程序。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直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召开联

合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场说明情况,再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

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若不予修改则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既可以进行事前的预防性审查,又可以进行事后审查;既可以进行抽象的原则审查,也可以在发生具体案件后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认为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有权确认无效,对实施违反宪法行为的领导人有权予以罢免。

立法法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违宪审查的规定 ① 违宪审查的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② 启动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查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提出审查的建议。 ③ 审查程序。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直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召开联

合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场说明情况,再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

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再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若不予修改则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基本特色 ① 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宪法法院的审查方式:一是特定机关和

人员在法律公布之前或者之后的法定时间内,就该法律的合宪性向宪法法院提出异议。

二是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法院对适用该案件的法律合宪性持有异议,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请求。三是公民在穷尽了法律上规定的救济手段之后仍认为公共权力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请求,即“宪法控诉”或“宪法诉愿”。 ② 适用一审终审制。

③ 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

④ 在判决主文部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在宪法法院审查制下,诉讼的标的为法律或者行政

命令是否合宪,因而作为判决主文出现。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改进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需要在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机构、提出违宪审查请求的主体的条件和原则、违宪审查的程序、违宪审查的原则、违宪审查的方式、违宪审查的措施、违宪审查的效力等方面,作进一步具体化的规定,以保证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更具有操作性和实效性。

扩展(仅供娱乐):

1、谈谈宪法序言的功能。 答:宪法序言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它不仅宣告一国民主政治的建立,而且宣布该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和精神。宪法是公民权利的确认书,而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往往首见于序言之中。当然,各国宪法序言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确认方式并不完全一样,有些国家宪法将人权宣言之类的政治文件载入宪法之中,直接构成宪法的序言,有些国家的宪法序言则直接规定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等等,以指导宪法全文。

(2)宪法序言是国家的总纲领,它明确规定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从而有利于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世界各国的宪法序言中,有的直接表现为纲领性序言,有的综合性序言中含有纲领性条款,这些条款具体表述了一国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方向。虽然这一部分内容不具有规范性效力,但它体现了一国宪法的整体精神,对该国人民具有号召和鼓舞作用以及方向性的指导作用。 (3)宪法序言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具体宪法规范、普通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及其实施具有指导作用。在各国宪法中,以宪法序言方式规定基本原则的为数不少。由于宪法

序言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位居篇首,统领全文,因而无疑是宪法分则内容的纲目,也是其他部门立法的基础,因此,对一国的执法、司法活动和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2、简述宪法分类的意义。 答: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既然“类”的形成必须基于分类对象的基本特征,那么一方面,如果人们要对宪法和宪法现象进行分类,就必须弄清楚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如果人们对宪法和宪法现象的认识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类别,那么就能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总结宪法的各种特征。(2)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宪法分类既可以对同一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研究,又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更加全面、更加有效地分析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寻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3)宪法分类对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要制定一部科学的宪法,并使其发挥实际作用,都必须吸收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而通过分类比较研究则可获得这方面的认识。

3、简述宪法最核心的价值。 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往往是争取公民权利斗争的产物。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4、简述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 答:近代宪法主要有以下特点:(1)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2)强调公民的自由权利,具有自由主义色彩;(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4)成文宪法形式被普遍采用;(5)宪法基本上仍然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

5、试论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答:宪法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综合作用的结果。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国家内部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将不断发生调整,同时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国际社会对国内的影响也越来越深入,因此对现代宪法的发展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一般而言,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国家权力日益集中、行政权力不断扩大的趋势。国家权力的集中主要体现在:(1)在传统的集权国家,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虽然有的国家在宪法中也有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的规定,但地方的权力由中央决定,地方并无脱离中央的权力。(2)在奉行地方分权并以此为基础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中央对地方的干预也越来越多。(3)在联邦制国家,联邦中央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对其成员的干预不断扩大。

2.宪法越来越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宪法在组织配置公共权力的同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也日益加重,因而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主权在民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调整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基本准则。20世纪以来,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日趋广泛,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也出现了专门化的趋势。

3.宪法的保障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已成为一种潮流。自美国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确立违宪审查制度以来,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同时还有不少国家并不满足于普通法院的审查,进而建立起了专门机构来监督宪法的实施。特别是二战以后,许多国家进一步完善了宪法监督制度。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二战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趋明朗,因而全球化对宪法产生的巨大影响,使宪法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具体表现在:(1)对国际法的直接承认和接受。例如德国基本法;(2)对国家主权有条件的限制。例如欧盟对其成员国主权的限制;(3)围绕人权问题签署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体现了公民权利保护的国际化趋势。(4)从宪法国际化趋势的方式看,过去主要通过政治手段,而现在则是多数国家通过主动采取措施来顺应国际化趋势。

5.宪法在形式上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1)宪法渊源的多样化趋势。国际法成为宪法的重要渊源;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也受到广泛重视。(2)宪法修改较为频繁。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关系变化较快,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人们的共同利益增多,容易达成共识。

6、试论我国现行《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 答: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宪法对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即体现在对“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保障上。

(1)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也表现为国家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拥有生产资料,任何个人或者一部分人都不能充当所有者和拥有所有权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它决定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性质和发展水平,控制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物质力量。搞好国有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现行《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国有经济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宪法》第9条又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宪法》第10条也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我国城乡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后得到了巨大发展,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为此,《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为适应新形势下对集体经济有效保障的需要,宪法修正案第15条又进一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另外,《宪法》第9条还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

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但这并不等于说,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通过纯粹的全民所有制和纯粹的集体所有制来实现。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表明,在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我国宪法并不反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如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等。只有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才能得到夯实。

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国体)即国家阶级本质,又称“国体”;是反映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

地位的国家基本制度;受制于经济基础、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等因素。国家性质是宪法中最基本的内容之一。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有机结合的一种国家制度。在我国现

阶段,人民的范围包括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是辩证统一,互相依存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保障。

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个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

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它主要包括两个联盟:一个是我国大陆范围内由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联盟;另一个是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

政党是一定的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为了共同利益,以夺取或控制政权,或影响政治权力的运作而由其先进分子建立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和纪律的政治组织。基本特征如下: ① 政党是由其成员组成的社会组织,不是国家机构。

② 政党是政治性的组织,有明确的政治纲领、组织体系和领导机构,以夺取或控制政权,或影响政治权力的运作为政治目标,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 ③ 政党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

政党制度是有关政党的组织、政党的活动以及政党领导或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

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政党制度是一国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科学民主

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


宪法笔记(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