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3)

2019-09-01 12:57

单位应当组织审查,并对其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并进行预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职业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完成后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职业危害一般和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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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通知书或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指定机构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审核(评审),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专家审核(评审)意见,根据审核(评审)结论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同步进行验收。

第三十九条 职业危害一般和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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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或使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评价的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评价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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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从事职业卫生评价的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评价的,或者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或《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所列职业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四条 职业危害,指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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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臵。

第四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秘密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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