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探析

2019-09-01 13:56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探析

1. 概况

1.1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定义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可分解为初始交易、履约管理和购回交易三个部分:

? 期初,融入方与证券公司(包括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下同)订立交易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将标的证券按照约定价格质押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支付对应的初始交易资金。初始交易金额与标的证券市场价值的比值为质押率,体现了标的证券对融入方履约购回的保障程度。

? 期间,按协议约定融入方定期支付利息,证券公司对标的证券进行盯市,并采取相应的

履约风险控制措施。

? 期末,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购回交易资金,回购对应的标的证券。购回交易金额是

尚未偿还本金和应付未付利息之和。

1.2 业务基本要素 a. 标的证券

?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或其他

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 标的证券不包括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

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股票、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或其他特别处理的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国有股等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并由证券公司核查确认。 ? 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标的证券的, 应遵守对股票限制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已作

出的限售承诺,且解禁日应早于购回到期日。

b. 回购期限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可实行提前购回、延期购回等灵活的业务机制,投资者可根据需求选择适当期限,同时可根据突发状况选择提前或延期购回; c. 资金用途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所获得的资金用途广泛,可用于生产经营、证券投资、补充短期流动性、优化资产配置等; d. 证券权益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中资金融入方所持标的证券不过户,相应证券权益由客户自行行使。 e. 融资利率及付息方式

融资利率通常低于市场水平。对于融资期限在1年以内的客户,可选择到期还本付息;对于融资期限在1年以上的客户,付息方式可选择半年付息,减轻客户财务压力。 f. 信息披露

对于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押股份数量超过上市公司 股本的5%时,股东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融资方客户违约而处置股票时,须履约股份卖出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因融资方客户违约而处置股票时,须履约股份卖出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国有股东在签署交易相关协议后,应报上级主管财政机关并取得《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其中备案文件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质押可行性报告及公司决议;质押协议副本;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质押法律意见书;

1.3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产生背景

2012年10月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券商为上市公司提供股权质押融资服务开闸。2013年5月24日,上交所公布与中国结算公司共同制定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业务办法》规定了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相关细则包括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此项创新业务有利于满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推动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有利于稳定市场,减少因被动减持造成的不必要的冲击。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开展有利于证券公司发挥金融中介服务的本质作用。更快速、便捷满足客户融资需求的同时,也将有效提升券商经营杠杆,提高资本收

益率,进一步推动券商资本中介型业务向纵深发展。

1.4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政策监管;

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上交所及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工商局:《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1.5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特征分析(SWOT分析) 1.5.1

优点

a. 手续简单:客户只须与证券公司签署一次协议,无需到公证处、登记结算公司现场办理

公证、质押手续,协议期间可灵活交易。

b. 交易效率高:客户与证券公司协商一致后,在正常交易时间下达指令,经交易所配对成

交后,客户于T+2日即可获得资金;而质押信托融资等至少需1周时间。 c. 标的证券广:流通股或限售流通股均可作为标的证券;

d. 交易安排灵活:交易要素由客户与证券公司场外协商达成,具有充分的灵活性(质押率、

期限、购回价格)

e. 资金用途广泛: 资金可提取,可用于生产经营、证券投资、补充短期流动性、优化资产配

置等

f. 安全保障性强:通过交易所和中登公司进行交易和清算交收,交易的安全保障性强; 1.5.2

不足

? 实质为以股权为质押物的贷款,业务规模受到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限制;因标的证券并

未过户,证券公司难以通过此业务开拓新的业务收入;

? 1000万的资金门槛相对较高,目标客户只能是拥有大量股票或者债券的大额资金需求

者。较高的资金门槛限制了其客户规模。 1.5.3

机遇

在证券公司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之前,股权质押融资的质押方主要是银行和信托公司,占据90%的市场份额。但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发布后,证券公司的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得到迅猛发展,2013年上

市公司共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2689笔,其中证券公司承做872笔(其中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554笔,其余为约定式回购与融资融券业务),占总笔数的32.4%,股权融资市值为2072亿,增长相当迅猛。(见下图2013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市场统计数据)。考虑到证券公司拥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客户资源,更为专业化的研究团队以及投融资一站式服务的能力,预计证券公司在未来能够占据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市场更大的市场份额。而在证券公司的股权质押中,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相对约定回购,融资融券业务拥有融资期限长,金额大等优点,其快速发展值得期待。

2013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市场统计数据 分类 证券 银行 信托 其他 总计

数据来源 Wind 1.5.4

风险:

股权质押笔数 872 902 659 256 2689

股权市值(亿元) 2072 2422 2770 1059 8324

股权质押笔数占比 32.4% 33.5% 24.5% 9.5% 100%

证券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业务采用上市公司股票或债券,基金作为标的证券,其流动性强,变现能力高且股票所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比较充分,监管比较严格,业务风险相对较小。但由于股权资产的特殊性,股权质押融资仍存在以下风险: 1) 信用风险

融入方违约,质押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后,可能无法足额偿付债务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股票质押回购待购回期间提前终止,但回购未到期或违约处置未完成可能导致无法及时收回投资的风险。 3) 限售股风险

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违约处置时仍处于限售期,无法及时处置的风险。 4) 司法冻结风险

标的证券被质押后,因资金融入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标的证

券无法被及时处置的风险。 5) 操作风险

证券公司相关部门未按照约定尽职履行交易申报、合并管理、盯市、违约处置等职责从而造成证券公司相关利益受损的风险 6) 市场风险

事件性风险发生时,标的证券在待回购期间价格下跌,致使交易履约保障不足、难以提前回购或提供履约保障,则面临标的券违约处置及资金损失的风险。

1.6 股权质押业务对证券公司的意义

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对于证券行业将产生积极影响。就目前的金融服务格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开展能够增强证券行业股权融资的服务范畴,建立券商综合理财服务平台;增强证券公司在股权质押融资市场的占有率,提高交易效率,降低融资交易成本;特别是对于大中型券商而言,此业务能够满足客户中长期融资需求,盘活客户股权资产,吸引增量资产;充分发挥大中型券商在项目资源和资金资源上的优势,重新切分大小非客户资源,有效增加券商的托管市值规模;增加公司业务收入,获取低风险、稳定收益的资产资源,提高非通道业务的创收能力

2 流程讨论

2.1 交易主体

1)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2)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3) 银行与信托:股票质押回购式业务目前在市场上除证券公司开始开展外,银行与信托亦

可以开展类似以股权作为质押品的资金融出业务。目前银行,信托与证券公司是开展股权质押业务的主体。但与银行和信托相比,券商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有其自身的优势: ? 丰富的客户资源

投资银行主营业务为上市股权/债券承销、财务顾问等,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持有情况、业务特征和融资需求了如指掌。特别是大型投行,对行业和上市公司、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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