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技办字〔2011〕(5)

2019-09-01 15:03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二)SNG信号传送前应制定应急预案,指定现场指挥人员负责技术保障及协调等事宜,一旦遇到突发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快速处臵;

(三)SNG传送的信号应加扰后传送,信号传送及使用单位应对主要传送环节的信号进行监测,并与信号调度部门和卫星测控站保持密切联系。

第二节 播前管理

第五十三条 节目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清晰度节目带制作应符合《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录像磁带录制规范》(GY/T 223);

(二)硬盘中的节目文件应具有唯一的文件名作为标识,且标准清晰度节目制作质量参照《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录像磁带录制规范》(GY/T 223)执行;

(三)节目带的带盒及带芯上应标注节目名称、节目时长、起始点时间码和制作人、审核人等信息,并和串联单上的标识一致。

第五十四条 节目编排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由专人负责节目串联单的编排管理工作,串联单应经审核确认后下达播出部门;

(二)播出节目编排信息和变更信息等应及时发至相应部门;从编排、下达到接收、输入,应制定分级的确认审核制度,各环节均应有责任人检查、复核并签字。

第五十五条 节目部门应向播出部门提供经审查后的垫片节目。 第五十六条 节目送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送播节目应通过内容审查和技术审查,应与节目编排内容相符,并由专人负责送播,特别重要的节目应有备份送播手段。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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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一旦送播,任何人不得擅自取走或修改;送播节目带应至少提前一天完成上载;送播节目带再播时,应再审再送;

(二)临时送播带应建立专项管理机制,节目带时长小于20分钟的,应至少提前1小时送达播出部门;节目带时长超过20分钟的,应至少提前3倍节目时长送达播出部门;

(三)在文件送播的所有迁移过程中均应有相应的校验机制,且采用开放的接口,使得各环节都能获取其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应设臵节目迁移至播出平台的截止时间;

(四)节目带管理人员应核查节目带的播出信息并做好出入库记录,对于有问题或者不能按时入库的节目带应及时与节目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十七条 节目的播前技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节目播出前应进行技审,模拟节目带应符合《电视节目带技术质量检验方法》(GY/T 120),数字节目带应符合《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录像磁带录制规范》(GY/T 223);

(二)采用硬盘播出方式的电视中心应有头尾检测环节,对入库节目文件是否符合串联单及播出格式要求等进行试播和检测;

(三)节目文件技审宜采取内容质量监测系统自动审查与人工复审相结合的方式,先执行自动审查,自动审查选出有问题的文件再由人工复审;

(四)重播节目应重审。

第五十八条 字幕播出通知应使用专用通知单,字幕内容应经专人审核,播出前应进行预览、确认。

第三节 运维管理

第五十九条 电视中心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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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级,停播率≤6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3%; (二)二级,停播率≤20秒/百小时, 即可用度≥99.994%; (三)一级,停播率≤5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86%。 第六十条 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模拟电视播出系统通路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中心制作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52)直播通道技术指标要求,三级应达到丙级技术指标,二级应达到乙级技术指标,一级应达到甲级技术指标;

(二)数字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标准清晰度电视数字视频通道技术要求与测量方法》(GY/T 243)和《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编码器、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12)的相关要求;各数字播出系统相对应的等效模拟复合视、音频信号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中心制作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52)的相关要求;

(三)数字高清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演播室高清晰度电视数字视频信号接口》(GY/T 157)、《演播室数字音频信号接口》(GY/T 158)、《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录像磁带录制规范》(GY/T 223)和《电视中心制作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52)的相关要求。

第六十一条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看监听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

(四)供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供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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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五)播前测试制度应包括播前测试时间要求、规范用语、测试信号源、检查指标规定等;

(六)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事故原因、影响范围、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七)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存档要求、分类明细、出入库管理、销存时限规定等。

第六十二条 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订和完善各项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一)运维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交接班流程、巡机流程、播前测试流程、业务调度流程、检修操作流程、播出事故处理流程、报告流程等;

(二)设备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信号切换操作流程、播出设备操作流程、网管操作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

(三)各项操作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操作规范,业务调度应按调度单的要求执行;运维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跨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和文档记录。

第六十三条 维护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参照《电视中心制作系统维护规程》(GY/T 152)、《电视中心播控系统维护规程》(GY/T 107)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设备分类制定周检、月检、季检、年检等周期性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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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将播出及相关系统各个环节的设备、线路维护落实到机房、班组、个人,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不漏检、不重叠;

(三)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机制、联络电话等;

(四)对网络系统、服务器、存储系统、工作站等应定期重启,进行必要的系统补丁更新,并对重要数据进行整理、备份。

第六十四条 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臵、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臵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臵,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六十五条 代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安全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指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应对代维单位的操作进行规范,在代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监护;

(二)设备所在地单位应承担设备运行监测、故障应急处臵等代维任务,并与委托方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严格履行协议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运行维护情况。

第四节 技术管理

第六十六条 新建播出系统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请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播出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的,应逐级报请广电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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