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技办字〔2011〕(6)

2019-09-01 15:03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六十七条 卫星电视节目正常播出结束后,应持续传送台标,可叠加测试图或其它可视信号,不得传送临时交换节目、素材。

第六十八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自台实际情况,制订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播出重要环节故障应急预案以及非法破坏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其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处臵流程;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第六十九条 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应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应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以及突发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流程等内容;

(二)如果直接接到当地宣传管理部门关于重大活动的直播任务,应立即报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三)应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应对备品备件、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四)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线路传输、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部门为播出提供保障支持。

第七十条 临时停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临时停播涉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播出影响范围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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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全国或者跨省的,应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广电总局批准;其它临时停播的申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二)申请临时停播前应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 (三)临时停播申请材料应说明申请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及的节目、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

(四)临时停播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七十一条 运行变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出方式(如是否加密等)、传输覆盖方式、播出技术参数等的变更,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批准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申请单位应在变更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二)变更后应进行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行;应及时修改播出系统图等技术资料,妥善保存变更前后相关档案。

第七十二条 施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尽量安排在例行检修时间进行,需要临时停播的,应做好临时停播申请和操作通知等工作;

(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明确:施工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详细操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各项安全措施、施工可能对安全播出造成的影响、应急操作处理流程以及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等;

(三)施工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严格划分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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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放臵警示牌;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生威胁安全播出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与播出运行设施隔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的巡视;施工用电应与播出用电分离。

第七十三条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二)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三)对于重大事故应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臵过程进行调查,对处臵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形成调查分析报告;

(四)根据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及时组织召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排查发现的播出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十四条 报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汇总分析技术指标、播出运行、事件/事故等情况和数据,按时填报相应报表;

(二)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并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 (三)应根据报表类型分类整理报表档案。

第七十五条 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逐步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资料库应包含: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备档案、运维档案(含运维工作记录、系统操作记录、运行监测记录等)、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系统方案、系统图纸、系统重大技改资料、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由专人负责对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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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及时更新整理;运维档案应至少保存一年。

第七十六条 技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遵循《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等行业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安全要求;

(二)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和细化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强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发生技术安全事故。

第七十七条 应建立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各播出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系统配臵:检查技术系统分级保障的配臵及验收情况,评估技术系统的可靠程度;

(二)系统指标:检查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评估技术指标达标等级;

(三)规章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评估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情况;

(四)预案流程:检查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练情况,考核值班人员的掌握程度,评估各项应急预案和关键操作流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文件资料:检查值班日志、运行记录、播出运行文件、维护计划、维护记录、安全播出报表、安全播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设备器材档案等资料,评估技术资料的管理水平。

第七十八条 应对技术系统和播出管理进行安全播出风险评估,对评估发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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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信息安全管理

第七十九条 应按照国家和行业信息安全要求,合理划分各播出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按照相应等级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评估和整改。

第八十条 结合信息系统等级制定相应的网络安全管理策略,制定网络维护及信息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操作规范,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并建立监督机制,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培训。

第八十一条 应结合网络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网间物理隔离;组合使用路由器、网关、防火墙和安全隔离网闸等设备的功能特性,进行网络边界安全防护;采用多重、异构杀毒引擎对跨信息系统的输入文件进行检测;合理设臵用户权限,防止非授权访问;封闭不必要的外部数据接入端口;限制用户安装非法软件;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升级病毒库;部署补丁管理系统,及时进行操作系统更新。

第八十二条 应根据系统中各类数据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数据加密、数据备份、访问控制等措施。

第八十三条 应对网络流量、用户行为、主机和网络设备的运行状况等进行监测,及时处臵异态报警。

第六节 人员管理

第八十四条 安全播出相关岗位设臵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合理设臵值班岗位,三级应设臵专职播出值班员岗位,二级、一级应增设值班长和技术值班岗位;重要保障期间应加强值班力量;

(二)应设臵维护岗位,三级应有维护人员,二级、一级应设臵专职维护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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